上海首例: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状告人社局被驳回

2020年08月07日16:34  来源:东方网
 

上海一家公司因拖欠14名劳动者工资,被区人社局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该公司不服决定,提起诉讼状告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黑名单决定。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被诉黑名单决定合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获悉,该案系上海市首例因不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及公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

某健身会所属于该公司投资,2018年8月,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无故拖欠该健身会所14名劳动者2018年6-7月工资报酬的行为。后上海某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

由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区人社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补发拖欠14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对其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将该公司列入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

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黑名单决定,并责令被告删除在市人社局及其他网站上公示的将原告列入黑名单的信息。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黑名单决定,并在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信息,减损了原告及经营负责人的社会信用评价,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原告作为黑名单决定的相对人,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原告与涉案14名劳动者有劳动关系,本案中14名劳动者均属于农民工,原告拖欠14名农村户籍劳动者工资已超过10万元,被告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将原告列入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为期1年,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被告在作出黑名单决定前,向原告送达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后被告用同样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被诉黑名单决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黑名单决定书,故被告向原告送达文书的程序合法。此外,被告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与被诉黑名单决定内容报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且公示的信息已隐去其2人各8位身份证号码,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被诉黑名单决定合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职权。上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编:陈晨、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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