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检察院与区法院共同开展“学法典 强素质 促公正”法检同堂民法典学习分享活动

2020年07月28日11:13  
 

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又有了什么改变?如何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动?如何提升“以房养老”稳定性、降低法律风险?

6月29日,宝山检察院“午间沙龙”邀请院高潜班学员与区法院小伙伴共同开展“学法典 强素质 促公正”法检同堂民法典学习分享活动!

黄金 高潜班学员、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今天我的学习体会是围绕民法典与公益诉讼展开。民法典与公益诉讼都是基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原则和价值体系等,为公益诉讼提供路径支持和价值指引。民法典和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向、线性的简单关系,我们既要自觉以民法典为指导,又要根植于公益诉讼自身的实践基础和逻辑之上,与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动,探索完善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高秀梅 高潜班学员、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第667条-第680条)全面规定了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第679条和第680条发生了重大变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且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对利息未作约定,均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不明确,需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以后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多方面多角度加强监督,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性。

孙凯 区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居住权是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早已有之,但是在立法层面却一直缺少相应的规定。此次《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从其性质、设立方式等各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肯定并明晰了居住权的存在。居住权的设立,可以提升“以房养老”的稳定性、降低其法律风险,同时还能改进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例如提升公租房的保障力度。当然,《民法典》只是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居住权的有关内容。至于居住权的登记程序,以及多个居住权冲突时的解决方法,还有待通过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孙士凯 区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本次交流主要是向分享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两个亮点。一是遗产范围的界定,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范围的界定采用概括的方式,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体现了立法的包容性和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发展。二是扩大代位继承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为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此时侄甥可以代为继承叔姑舅姨的遗产。这让公民财产在本家族得以传承,也体现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学习分享后,本次活动嘉宾宝山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潜班辅导员胡巧绒和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张继峰分别从民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如何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功能和定位、如何准确把握各种争议性质和处理办法及正确处理好公法和私法关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

法检同堂学习民法典是我院“走进民法典”系列第一讲,既是贯彻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把民法典贯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去”的实际行动,也是加强“法官检察官一体化培训”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将通过多种形式将民法典学习融入日常、融会贯通,引导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将民法典学到家、用到位。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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