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侵害禁令”能起作用嗎?金山區人民法院這樣裁定

“人格權侵害禁令”能起作用嗎
在分手后,男子沈某持續騷擾前女友張女士長達一年之久。無奈之下,張女士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立案次日即裁定支持張女士請求。
近日,這起案例入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婦聯聯合發布的維護家庭權益優秀案例,也讓“人格權侵害禁令”這個法律名詞再次走入公眾視野。
什麼是人格權侵害禁令,它為何能制止持續的騷擾行為?
持續騷擾前女友,男子收到法院禁令
沈某與張女士曾是男女朋友,2023年1月分手后,沈某不停地以發短信、打電話等方式騷擾張女士。張女士起初只是將沈某的手機號、微信等聯系方式拉黑。在聯系不到張女士的情況下,沈某竟到張女士工作單位蹲守,還在單位內大吵大鬧,進行惡意投訴,威脅讓她失去工作。2024年3月25日,沈某甚至在單位停車場公然搶奪張女士的車鑰匙。
沈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張女士正常工作和生活,導致其長期處於恐懼當中。張女士曾多次報警,但沈某在口頭保証后仍未改正。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女士遂向金山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金山法院審查認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根據張女士提供的証據,沈某確實存在連續密集撥打電話及發送短信的行為,其頻率及內容達到了明顯干擾張女士正常生活的程度,且短信中有侮辱、恐嚇、威脅的內容。此外,沈某還跟蹤張女士,故意到張女士工作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如放任其行為,會造成張女士人格權損害進一步擴大,具有現實緊迫性。
在立案的第二天,金山法院便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沈某以任何形式跟蹤、騷擾、接觸張女士﹔禁止沈某接近、進入張女士的住所和工作單位。
上海高院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禁止在終止戀愛關系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考慮到隱私等人格權利一旦受損難以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設立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當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若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損害后果難以彌補,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簽發禁令,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
遭遇這些侵權行為均可申請禁令
需要指出的是,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范圍不僅包括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還包括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一般人格權。
近日,奉賢法院就辦結了一起因感情破裂藏匿子女引發的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2018年,李先生和賈女士登記結婚。2023年2月,兩人的兒子出生,在此期間,李先生和賈女士因家庭瑣事頻頻發生爭吵。
2023年10月,賈女士攜兒子離開李先生居所。李先生發現兒子被帶走后,多次前往賈女士的居住地、戶籍地及公司等地尋找,多次尋求派出所等組織的幫助,多次撥打賈女士的電話及發送短信詢問兒子去向、表達想與兒子見面的意願,但均未果。
奉賢法院審查認為,賈女士攜兒子離開李先生住處后,的確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兒子去處及當前狀況的情況,客觀上導致了父子聯系中斷一年有余。根據法律規定,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証據証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案中,賈女士雖稱其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尚無依據表明李先生存在嚴重侵害兒子合法權益的情形。奉賢法院還試圖通過設立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組織李先生與兒子會面,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角度妥善化解糾紛,但均未果。故最終裁定禁止賈女士實施藏匿其與李先生所生之子的行為。
違反人格權侵害禁令將受到哪些處罰
作為民法典創設的一項制度,當事人應該如何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禁令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如果違反,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於這些公眾關心的實際問題,辦理張女士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一案的金山法院法官周惠介紹,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被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証據、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具體說明等材料。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不依賴於訴訟程序,具有獨立性,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
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便具有法律強制力,被申請人必須遵守。如不遵守,人民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為了更好地維護張女士的權益,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效果,金山法院將該份禁令發送給沈某戶籍地派出所,周惠與派出所民警座談交流。派出所承諾,如沈某有違反禁令的行為,會將相關線索反饋給法院,法院視情節對沈某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據悉,禁令發出后,沈某停止了侵權行為。
2023年6月,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曾發出一份違反人格權侵害禁令處罰決定書。2022年3月,李某與蘇某在做生意的過程中相識,並產生經濟糾紛。隨后,李某向蘇某家潑油漆、張貼印有侮辱性文字的大字報、騷擾蘇某家人、在抖音平台發布誹謗性視頻,蘇某不堪其擾,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之訴,同時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但在禁令時效期內,李某再次作出侮辱蘇某的行為。2022年6月,李某發布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抖音視頻,經過大量轉發、評論和點贊,造成蘇某社會評價降低。鑒於李某后續行為嚴重違反了法院出具的人格權保護禁令,於是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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