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公布新一批依法平等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

為更好推進司法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工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為全市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更多參考和指引。一起來看↓
/案例1/
郭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紹興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被告人郭某作為公司創始人,因與其他股東產生矛盾,為便於離職后使用相關數據,利用其任職所掌握的root賬戶權限,違反兩被害企業保密規定,多次繞開服務器安全管理設置,擅自將包括涉案兩種芯片技術信息在內的兩被害企業大量保密數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后上傳至其個人網盤。經評估,涉案兩項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23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兩項技術信息構成兩被害企業的商業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本罪屬於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罪,從權利人實施商業秘密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依據由成本法計算的虛擬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又結合涉案芯片產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精細化計算方式。郭某以盜竊手段獲取兩被害企業的商業秘密,給兩被害企業造成損失231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系全國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兩被害企業作為科創類民營企業,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涉案技術信息系其核心資產。被告人作為被害企業聯合創始人和股東,其侵權行為不僅給初創科技企業造成極大不利影響,更對芯片行業的安全發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推動被害企業與被告人一攬子解決股權爭議,助力被害企業盡快甩掉包袱、輕裝上陣,有力保障了芯片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對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對“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刑事犯罪中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自首的認定等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案例2/
楊某職務侵佔案
案情簡介
楊某利用擔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代表該公司與四家客戶公司的項目洽談和合同簽訂過程中,通過隱瞞公司項目進展真實情況,修改合同中公司名稱和銀行賬戶等手段,私自將上述訂單轉接至楊某實際控制的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嗣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楊某指使相關人員抄襲信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樣某匯”軟件等資源為客戶公司提供服務,達到截留合同款項為自己所用的目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侵犯的是被害信息科技公司確定的財產利益,並非僅利用自己實際控制公司的技術、資金、成本等優勢侵奪被害企業商業機會,且楊某系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3萬元。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受賄等行為的懲處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修訂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背信犯罪的規定。本案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以侵奪商業機會方式實施職務侵佔犯罪的典型案件,犯罪手段較隱蔽。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侵奪商業機會類犯罪罪名認定的主要思路,即行為人如在侵奪商業機會后,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則存在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可能﹔如行為人此后不需要承擔風險,則其所侵奪的系確定的商業機會利益,可構成職務侵佔罪。本案依法懲處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佔行為,並通過類案風險的提示,為相關民營企業治理內部腐敗體制的構建提供借鑒,更好實現對腐敗風險的源頭防范。
/案例3/
某融資租賃公司訴某新能源公司等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根據某新能源公司(承租人)的選擇,向某能源技術公司購買光伏發電設備,約定租賃期84個月,分28期支付,並以附表約定了每期應付租金金額。后雙方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第11期、12期租金延期支付,並以附表約定了變更后的每期租金金額及租金總額。新能源公司自第12期租金應付之日起欠付租金,遂致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點在於某新能源公司欠付租金金額的計算問題,某新能源公司主張應當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附表載明的租金金額計算,而某融資租賃公司則主張因某新能源公司違約,故不再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附表而是依據《融資租賃合同》中“每期租金計算公式”自某新能源公司違約始重新予以計算。但若按照某融資租賃公司主張的計算方式,則欠付租金中的利息部分相較於《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附表之約定,總額高出1400余萬元,顯然超過了某新能源公司及其擔保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見范圍,增加了新能源企業的融資成本和負擔。據此,判決某新能源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支付某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本金、利息、留購價款及相應的違約金。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完善融資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近年來,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包括融資租賃在內的類金融行業在政策支持下發展迅速。但實踐中,存在類金融企業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情況,增加了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變相的高額利息阻礙了民營經濟發展。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項下之租金加速到期或提前到期,系違約事件發生后違約方即承租人以喪失融資款期限利益為代價的責任承擔方式。但在無特別且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加速或提前到期項下的欠付租金金額本身不應增加,否則既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因涉雙重處罰於違約方過苛而有違公平,亦不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相關政策要求。本案對今后類案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提示和借鑒意義。
/案例4/
某鞋業公司訴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聯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鞋業公司為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供應商,某超市系國有大型企業,雙方簽訂《委托銷售協議書》,約定聯營期間的商品供應、付款方式、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費用等。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扣款項目及金額、貨款結算等問題產生爭議。某鞋業公司主張某超市在貨款中直接扣除各類費用,包括新店開業費、平台交易費、無條件返利、門店費用、海報費、商品維護費、B2B年費等等,費用名目多、金額大,有些扣費沒有合同依據,有些扣費系以類似名目重復扣費,有些扣費未提供相應服務,且無故長期拖欠貨款,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超市支付拖欠貨款、退還多扣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無條件返利、商品維護費等合同明確約定且有事實依據的費用,支持某超市的扣款行為﹔對於門店費用、海報費、缺貨罰款等無合同或事實依據或即便有合同依據但未有証據証明實際提供相應服務的費用,某超市應予返還。最終,法院判決某超市返還多扣費用100多萬元、支付拖欠貨款並賠償利息損失。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完善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一直以來,民營企業被拖欠貨款的問題屢見不鮮,給民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本案中,某超市存在使用“格式合同”、加重供應商義務、亂扣費、拖欠貨款等現象。法院通過詳細審查合同內容、對賬記錄,合理分配舉証責任,並對數以百萬計的各項扣費進行了細致梳理,對無合同或事實依據的扣費行為“零容忍”,依法判定返還,確保每一筆扣費合法有據。本案強調了合同雙方應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隨意增加對方負擔,傳遞了司法對誠信經營行為的鼓勵與對不誠信行為的否定信號,有助於營造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促進多元主體共同發展。
/案例5/
某信息公司訴某影視文化公司等
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信息公司章程顯示,注冊資金為125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2017年11月30日,某影視公司通過受讓股權成為某信息公司唯一股東,並作出股東決定,將出資方式變更為貨幣資金和資本公積金轉增。某信息公司的2017年資產負債表顯示,資本公積金由年初“1950萬元”減少為“12407790元”﹔實收資本由年初“4741000元”增加至“1250萬元”。后某信息公司債權人對某信息公司的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管理人訴至法院向某影視公司追收未繳出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資本公積金轉股本的原理來看,資本公積金的來源為股本溢價,並非公司通過經營取得的收益,本身就是資本的一部分。資本公積金轉增公司資本,只是公司內部資本結構的調整,並沒有實際的資金在股東和公司之間流動。故資本公積金轉增不能影響股東原有的權益,而隻能通過增加注冊資金總額提高股東單位股權的價值。因此,某影視公司企圖通過資本公積金轉為未繳納的實收資本,並不能達到充實某信息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不能被視為實繳的出資。遂判決某影視公司向某信息公司補繳相應出資。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15條明確規定引導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資本是公司資產形成的基礎和來源,是公司維持正常經營運轉、承擔財產責任的基本保障,公司隻有在資本充足的情況下方能健康運營、長遠發展。股東出資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股東按時足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若股東不當履行出資義務,造成公司資本空虛,不但降低公司抵御經營風險能力,亦不利於外部債權人利益保護,給市場經濟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本案民營企業股東試圖通過資本公積金轉股本的財務處理方式實現認繳出資實繳的效果,法院從資本公積金轉股本的原理、公司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出發,認定資本公司公積金轉增股本系指增加公司注冊資本,而不能用於彌補公司實收資本,進而判令某影視文化公司繼續履行對某信息公司的出資義務。該判決依法保障了民營企業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提示企業加強內部風控,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股東出資行為,助力企業可持續發展。
/案例6/
某國際貿易公司訴某區稅務局
納稅信用復評案
案情簡介
某國際貿易公司是一家境內外資企業,主要經營營養膳食跨境批發零售。2021-2022年期間,受疫情影響,境外供應商無法運輸、交付貨物,導致該公司雖有合同意向和訂單但無法正常發貨和開具發票,從而產生稅務上的零申報。最終該公司在[2021-10-01]-[2021-12-31]和[2022-01-01]-[2022-03-31]兩個稅款所屬期內,增值稅申報應納稅額為0元。經稅務信用評定系統自動採集相關數據后,某區稅務所將該公司2022年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經復核,某區稅務局作出維持B級等級的復核結果。
法院經審理發現,該公司稅收遵從度較高,2020年和2021年納稅信用等級均為A級,納稅情況常年正常。法院遂從優化營商環境、幫扶民營企業的角度出發,提示稅務部門實質性解決爭議,獲得稅務部門的理解和認同。稅務部門表示,如果該公司能提供進一步証據証明系因不可抗力導致增值稅零申報,就可以對其重新啟動信用復評。在法院的釋明和幫助下,該公司進一步補充跨境貿易資料、境外供應商遲延供貨証明材料等証據。經啟動重新復評,稅務部門將該公司2022年度納稅信用評級評定為A級。該公司最終以解決了行政爭議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在國際貿易中,稅務信用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和“信譽名片”,尤其是企業的信用狀況在招投標、融資等領域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同時,根據世界銀行最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要求,“申報和繳納稅費的時間”指標是評估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本案中,法院從優化納稅信用評價管理,激勵民營企業用好、遵從納稅信用制度,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角度出發,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了解納稅信用評價規則,圍繞實質化解稅務行政爭議,促成稅務部門與民營企業達成協調化解方案,有利於推動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案例7/
周某訴某市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情簡介
某資產管理公司系民營小微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該公司於2018年申請辦理注冊地遷移。由於缺乏相關經驗,該公司從原注冊地遷出后始終未能遷入其他注冊地,公司公章等資料也在遷移辦理過程中遺失,公司也因此無法正常經營。2020年10月,該公司申請注銷,在成功辦理稅務注銷后,原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其已從管轄區域內遷出,故沒有為該公司辦理工商注銷,該公司也因注銷未完成而無法再行注冊。2023年2月21日,該公司原注冊地市監局以“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為由,決定對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不服,認為其公司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系由客觀上的經營不能所致,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該公司已辦理稅務注銷,確實存在客觀上經營不能的情況,不存在連續停業的主觀故意。另外,雖然該企業客觀上已經遷出,但工商登記材料仍在該市監局處,目前隻有該市監局能夠為該企業辦理工商注銷,注銷職責仍應由其履行。在法院的協調下,周某與某市監局達成了撤銷處罰決定、辦理注銷手續“兩步走”的協調化解方案,在法院的跟進和督促下,協調化解方案順利落實,周某亦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既要致力於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同時也要完善市場准入制度和企業退出制度。實踐中,一些民營小微企業由於對法律法規缺乏了解、經營管理經驗不足,面臨著“入市”容易“退市”難的問題。本案中,法院結合案情積極協調化解,在行政機關的積極回應下,共同實現讓企業既能依法“入市”,也能便捷“退市”的良好效果。本案的處理對營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良好環境,持續幫扶小微企業,完善規范化便利化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具有實踐意義。
/案例8/
黃某等申請執行上海某農產品公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案情簡介
2004年左右,被執行人上海某農產品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其承租了鬆江的一塊約120畝的土地,在此基礎上興建了一個農貿市場,近800多戶商家在市場裡經營農副產品生意。2017年因經營轉型,該市場被關停,商戶全部被清退。被執行人作為市場經營管理人,因無力退還已收取的商戶租金,由此引發了一系列訴訟,涉案金額累計達4,500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遲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97名商戶陸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該公司退還租金並支付相應利息。此外,被執行人在其他法院還有涉及1.5億的債務也進入了執行程序,亦無償付能力。
執行中,法院聯合當地政府,為被執行企業搭建招商平台,不斷為其尋找意向投資人,開啟債務企業的“重整”之路。在化解債務上,前期,經法院調解,部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協議,通過“以租抵債”方式,打破執行僵局。后期,因新投資方進入,在法院主持下,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三方簽署協議,採取“先小后大、先易后難”的分批分期支付方案,由投資方替被執行人清償債務,成為企業的唯一債權人。通過對債務的“重整”,在債權人數量上做減法,由原來的“197”變為“1”,有效化解執行矛盾,推動案件實質性進展。在公司股權、管理層面,法院對被執行企業進行“整合”,相關債權人以“債轉股”的形式,成為被執行人的新股東,重新分配股權份額,從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被執行企業通過“內外重整”,在委托經營期間產生一定收益,既清償了所有債務,也讓企業經營狀況逐步好轉,197件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第4條明確規定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堅持精准識別、分類施策,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本案系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執行程序中引入破產程序重整概念,盤活被執行企業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執行人名下資產難以處置但仍具有經營價值,法院運用“重整式”執行工作方法,因案施策,靈活運用執行手段整合資源,通過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三方合意,達到債權債務“重整”,助力企業涅槃重生。“重整式”執行讓“債權實現+企業重生”二者兼得,在執行中做到“信用修復+正向激勵”雙向發力﹔在執行后做實“執治融合+兜底化解”統籌兼顧,有力激活執源治理“源動力”,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幫助民營企業擺脫經營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資料: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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