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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通報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

2025年02月21日20:51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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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示】上海法院通報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

為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上海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動計劃(8.0版)》,並通報上海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典型案例(2025年)。一起來看↓

典型案例

/案例1/

明確仿冒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規則 充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某銷售公司與某日用品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銷售公司經商標注冊人授權,依法享有“CORONA”商標及“CORONA EXTRA”圖文商標在中國境內的使用權。經過某銷售公司不斷的宣傳和使用,上述商標成為具有較高顯著性的商標標識,科羅娜啤酒也成為大眾廣泛知曉的知名商品。某日用品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型沐浴露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似的整體標識。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

英文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

相比,均為英文字母組合,長度相近,且均使用了相同類型的藝術字體,兩者在視覺上構成近似。此外,整個標貼在顏色搭配上使用了與某銷售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藍色、白色及金色,上半部分為白底藍字及金色皇冠和動物,下半部分為藍底白字及圓形圖案,從整體布局上被控侵權標識與“CORONA EXTRA”圖文商標構成近似。故某銷售公司認為某日用品公司的行為構成摹仿馳名商標在不相同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侵害了某銷售公司的注冊商標權,請求某日用品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某銷售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經營和宣傳推廣情況、已有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涉案商標在某日用品公司實施被控侵權行為之時已構成馳名商標。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與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類別上不相同,但被控侵權產品的顏色、狀態與外包裝相結合后,整體視覺效果與瓶裝啤酒相近似,再結合瓶貼上的藝術字體,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被控侵權產品是科羅娜品牌的瓶裝啤酒的誤認,減弱了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具有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主觀意圖。某日用品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故判決某日用品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某銷售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某日用品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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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品牌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市場競爭力。馳名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比普通商標更高的知名度,但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並非“全類保護”,而是採用適度的跨類保護。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審理該類案件的關鍵,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本案明確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的考察規則,即考慮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引導公眾混淆和誤認等不正當的主觀意圖,即使銷售渠道不同,若構成全面仿冒,仍然應當認定構成侵權。本案體現了當前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本案的成功處理,對於加大知識產權賠償力度、全面保護商標權利人合法利益具有示范性作用,有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案例2/

依法審查“背靠背”條款 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某商貿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某商貿公司與某集團公司簽訂《五金購銷合同》,約定某商貿公司向某集團公司承建的工地送貨,並約定“供應商同意某集團公司按照開發商已支付某集團公司的工程款同比例給付貨款,若開發商拖欠工程款,供應商同意某集團公司變更或延遲支付貨款”等。后某商貿公司履行供貨義務,某集團公司支付了60%的貨款。因所涉工地的開發商出現債務危機,拖欠工程款,某集團公司於2021年8月停工撤場,並起訴了開發商。現某商貿公司於2022年8月起訴某集團公司主張剩余貨款。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關於付款條件的約定即案涉“背靠背”條款,不能成為某集團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正當抗辯依據。第一,該付款條件的約定屬於某集團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應作對其不利的解釋。即某商貿公司同意某集團公司在開發商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合理延遲付款,並非免除某集團公司的付款責任或同意無限期延遲支付。第二,根據合同的約定,某商貿公司應當對延遲付款的期限有一定的預期,但不能明顯超過合理的期限。在完成供貨近兩年、暫估工期已經結束、某集團公司亦已停工撤場的情況下,可認定付款期限已經屆滿。第三,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應兼顧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簽訂《五金購銷合同》時,雙方信息並不對稱,讓某商貿公司無限期等待將造成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據此,根據當時法律規定改判某集團公司支付某商貿公司剩余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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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例涉及“背靠背”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問題,雖然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施行之前,但其蘊含的法律精神和處理原則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參考意義。若當事人爭議的“背靠背”條款構成格式條款,應當依法審查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及格式條款效力。同時,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解釋、對提供方不利解釋、非格式條款解釋等解釋規則,准確解釋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本案在根據當時法律規定審查“背靠背”條款效力的同時,結合法律關於格式條款、公平原則等的規定以及案件具體情況,認定付款期限已經屆滿,保護了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了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案例3/

制定“四步走”審理方案 妥善化解涉“一帶一路”國家企業糾紛

——俄羅斯某公司與上海某旅行社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注冊在俄羅斯的某公司與中國的上海某旅行社自2015年起開展跨境旅游合作,由上海某旅行社負責組織國內游客赴俄旅游,俄羅斯某公司作為地接社負責團隊在俄期間的行程、食宿等事宜。2018年,雙方照例開展合作,並基於信賴簽訂了一份極簡版合同,對於服務內容、結算貨幣等內容約定得極為簡略。當時恰逢俄羅斯舉辦世界杯足球賽,大量球迷、游客的前往帶動俄羅斯旅游市場一片火熱。2018年期間,俄羅斯某公司共承接上海某旅行社700余個旅行團,數量遠超此前。但因缺少明確報價單,雙方事后提供的己方結算依據中同一景點、同類酒店的價格差異明顯,亦未獲對方認可,各自計算的服務費總額差距逾千萬元。經多次催促,上海某旅行社遲遲未予結算服務費,俄羅斯某公司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按“四步走”的審理方案,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判決,平等保護了中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一是以雙方均無異議的一份價目表作為對賬的主要依據,經雙方同意由俄羅斯某公司先計算賬單金額再由上海某旅行社核對。二是對雙方均認可的事實和計算標准予以固定,並逐一比對,提煉出35項爭議項目。三是綜合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方法,參考日常交易習慣及旅游行業慣例,對爭議點逐一分析採納的標准及理由。四是以列表統計方式將應付服務費用逐月、逐團、逐項進行梳理,在扣減已付價款后依法判令上海某旅行社支付俄羅斯某公司欠付費用400余萬元及利息損失。同時考慮到俄羅斯某公司舉証的現實困難,保留仍有舉証可能的部分項目的訴權。該判決經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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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爭議,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內容,也是彰顯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路徑。案涉事實時間跨度長、涉及項目極為瑣碎,存在合同條款約定模糊、結算標准前后不一、域外証據獲取困難等難點。考慮到訴爭金額較大,為穩妥化解糾紛,以“四步走”審理方案明確計算標准、固定無爭議事實、縮小爭議焦點,加快案件審理節奏。同時,對案件審理期間因受國際形勢等因素的影響,仍有部分証據位於境外導致舉証困難的項目,保留俄羅斯某公司訴權,平等保護了本國企業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企業的合法權益。案件生效后,俄羅斯某公司送來感謝信及錦旗,感謝中國法院為案件的妥善審結所付出的心血。

/案例4/

准確判定高管自我交易 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某貿易公司與江某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某貿易公司法國總部與其他法國、比利時投資人共同在上海設立某貿易公司。后江某擔任某貿易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管理工作。2017年9月,某貿易公司與案外人簽訂《裝潢工程合同》,委托案外人對其辦公場所進行室內裝修。后某裝飾工程公司替代案外人進場施工,某貿易公司向某裝飾工程公司支付裝修款150萬余元。某裝飾工程公司成立於2017年12月,江某的配偶鐘某持有該公司99%股權,江某未向某貿易公司報告該情況。某貿易公司認為江某在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期間,隱瞞自己與鐘某及某裝飾工程公司的關聯關系,違法委托某裝飾工程公司承攬某貿易公司辦公場所裝飾裝修工程,牟取高額利潤損害公司利益,故訴請江某與某裝飾工程公司、鐘某將其違法所得歸入某貿易公司。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同意外,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主動向公司報告交易相對方系其關聯人直接控制的公司而促成雙方交易的,構成公司法上的自我交易,交易所得中超出市場公允價值的部分應當歸入公司,該歸還責任由該高級管理人員、其關聯人及關聯人直接控制的公司共同承擔。遂判決江某與某裝飾工程公司、鐘某將超出市場公允價值的交易所得34萬余元歸入某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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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時,往往依靠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投資設立的企業進行管理,公司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規定是保障外國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公司屬於中國的經營主體之一,受中國公司法的平等保護。該案對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自我交易進行實質性解釋,將自我交易的范圍由高級管理人員本人擴大解釋至其近親屬或其近親屬直接控制的企業,彰顯了公司法規范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的制度價值。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將自我交易的范圍擴大至包括“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該案採取的實質性解釋方法在新公司法中得到充分體現。

/案例5/

以先行判決之快解決小微企業恢復經營之急

——某娛樂公司與丁某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某娛樂公司與丁某簽訂《承包合作協議》,約定某娛樂公司將項目交由丁某承包經營,丁某應按期支付承包費﹔如丁某逾期付款超過30日或逾期超過3次,某娛樂公司有權解除協議﹔協議解除時,丁某應將項目公章、經營場所等交還某娛樂公司。嗣后,某娛樂公司項目由丁某實際承包經營。2021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間,某娛樂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費。2022年3月,某娛樂公司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款項350萬余元,逾期遠超30日屬嚴重違約,通知丁某2022年3月18日解除協議,要求丁某交還經營場所、財務資料等。后丁某未作履行,某娛樂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協議於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交還經營場所並支付承包費等。

審理中,丁某認可案涉協議於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以款項存在爭議為由拒絕交還經營場所。某娛樂公司認為,丁某無理佔用經營場所一年多,致使某娛樂公司無法使用該場所,亦未收到承包費,還須向場所出租方支付租金,損失不斷擴大﹔該場所租賃期限將至,若丁某不盡早返還,將對續租事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故請求先行判決確認案涉協議解除、丁某立即交還經營場所。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確認案涉協議已於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將經營場所交還某娛樂公司,先行判決訴請的相關事實已經清楚。某娛樂公司的其余訴請涉及違約情況、費用金額等,分歧較大,尚需補証查實,如待全案事實查明后一並判決,將導致某娛樂公司損失持續擴大,而丁某繼續從不當行為中獲益亦有悖誠信,故先行判決具有緊迫性、必要性。另外,先行判決的訴請不受其他訴請影響,具有可分性,滿足先行判決的條件,應予准許。據此,法院判決確認《承包合作協議》於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向某娛樂公司交還經營場所。宣判后,丁某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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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准確適用先行判決,及時回應小微企業恢復經營訴求,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與先行判決訴請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明,但尚不滿足全案判決條件時,考慮到案涉先行判決訴請具有相當緊迫性、必要性,且先行判決訴請與其他訴請之間相互獨立,因此通過探尋立法目的、合理解釋法律規定、綜合分析案件情況,打破傳統審判思路,適用先行判決機制,讓當事人最為迫切的訴求得到高效公正的解決,助力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經營。同時,及時制止破壞市場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的行為,著力構建誠信經營、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

/案例6/

建立“建議+回訪”工作機制 引導互聯網平台企業規范經營

——某甲保險公司與高某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高某駕駛蘇K車牌的車輛與案外人曾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曾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當晚,高某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報警,次日曾某發現車輛受損后自行報警處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曾某車輛在某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蘇K車牌車輛登記類型為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高某之父,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高某為蘇K車輛在某貨運平台注冊,並長期、高頻次從事拉貨營運。事故發生時,蘇K車牌車輛不處於接單拉貨狀態。蘇K車輛在某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保單載明機動車使用性質為“非營業個人”。

事發后,某甲保險公司將曾某車輛維修損失金額核定為6萬余元,並支付上述車輛維修費用。曾某出具《權益轉讓書》,某甲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基於侵權和保險法律關系,向高某、某乙保險公司進行追償。某甲保險公司同時主張,某貨運平台是共同承運人,並且未對車輛是否為營運性質及是否投保營運險進行審核,亦未對高某是否具有運輸從業資格証進行審核,故應對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事發后未依法採取措施即離開現場,並且蘇K車輛長期、高頻次在某貨運平台上接單,客觀上長期用於營運,超出了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某乙保險公司有權據此免賠。案涉車輛系小型普通客車,其未經行政許可用於貨運系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但本案事故發生時,車輛並非處於營運接單狀態,事故並非是因為高某在某貨運平台拉貨營運所致,某貨運平台不應對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針對某貨運平台在承運資格審查、貨運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法院向該平台發送健全平台運營管理的司法建議,收到積極反饋。最終法院判決高某應賠償某甲保險公司損失6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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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劃定貨運平台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並明確平台資質審核義務范圍,厘清貨運車輛駕駛員、保險公司和平台經營者的權責范圍和責任形態,為經營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指引。針對案件反映出來的貨運服務平台在格式條款設置、承運主體資格審查、貨運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法院依托上海法院數字經濟司法研究及實踐(嘉定)基地建立的“司法建議+跟蹤回訪”工作機制,先行發送司法建議,督促貨運平台運用高科技技術手段,從健全資質審核、完善數據治理、落實主體責任等方面,加強用戶規范管理及運營安全防范。后又跟蹤回訪,定期對貨運平台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為平台量身定制規范經營的提示,實現“制度規范+技術規范”的突破,提升助力平台規范經營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案例7/

“執行擔保+執行異議”組合發力 彰顯善意文明執行

——文某等與某自動化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案情簡介

某自動化公司因未按生效仲裁調解書約定向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文某等9名職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詢、凍結某自動化公司銀行賬戶,並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陸某採取了失信、限高措施。陸某主動來院表示,某自動化公司的三位法人股東甲、乙、丙公司互有矛盾,導致股東會決策機制長期失靈,公章、証照由甲公司掌控,內部管理存在嚴重障礙﹔目前某自動化公司尚未虧損,但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將使公司徹底失去經營自救能力。同時,由陸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亦為法人股東之一,本案限高措施將同時影響乙公司正常經營。陸某另表示,法人股東乙公司願意在其認繳注冊資本范圍內對某自動化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但希望承擔的該部分責任能由法院認定為系在履行股東出資義務。

裁判結果

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與各方當事人溝通聯絡,釋明“執行擔保”“執行異議”等制度,乙公司自願繳納足額保証金為債權執行提供擔保,同時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全部強制執行措施,雙方從而達成執行和解,保障了公司經營造血。另外,經引導申請執行人提起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異議程序,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追加股東甲、乙、丙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由三股東在各自未足額出資范圍內對某自動化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法院迅速恢復執行,將乙公司繳納的保証金轉為執行款依法發還申請人,並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材料証明其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至此,文某等9人的執行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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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涉企執行採用“執行擔保+執行異議”創新組合模式,為同類案件化解糾紛、助力企業復產經營提供了范例。一是巧用執行擔保制度,由公司股東支付保証金作為履約保証,促成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后同意解除執行措施。此舉既考慮到申請人的合理顧慮,又兼顧企業的經營難處,扭“雙輸”局面為“雙贏”。二是通過執異之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保障股東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規范化、合法化,充分維護法人股東出資權益。同時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壓縮執行、執裁、訴訟流轉處置周期,促成批量案件快執快結,實現了保障申請人勝訴利益、幫助被執行人經營延續、及兼顧法人股東出資義務扣減的三重效果。

/案例8/

將河道治理費用列入破產共益債務 維護長三角生態綠色環境

——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某置業公司為某大型房地產集團下屬企業,開發位於上海市澱山湖大道某小區樓盤,居住人數超過2500人。2023年5月,經債權人申請,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案並依法指定管理人。涉案小區緊鄰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中的澱山湖湖畔,澱山湖分支河道貫穿小區。2023年7月,相關執法單位對河道巡查中發現小區內某橋東側存在河道殘壩,隨即發出《告知單》,要求對遺留施工壩基進行清理。經管理人調查,如不對殘留施工壩基及時清理,易造成河道堵塞、水質污染,存在防洪和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影響周邊群眾生活安全。

為保障區域內河流環境生態安全,積極承擔破產企業環境保護責任,維護小區宜居環境,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導下開展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經比價后,管理人委托上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后通過竣工驗收並由河道執法單位確認整改完畢,相關工程費用作為共益債務從破產財產中支取。另,本案借鑒重整中做法,引入投資人與優先債權人聯合成立項目公司,盤活區域內商業資產,有效提升資產市場價值,並推動破產前因查封等原因未能過戶的住宅集中辦証交付,保障了民生並優化了區域營商環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9月裁定認可《某置業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並宣告某置業公司破產,后於2024年10月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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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及生態文明思想,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評價體系中的“環境可持續”要求,積極延伸司法職能,指導管理人代表企業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依法清除侵佔河道的殘留施工壩基等阻水障礙,暢通行洪通道,切實維護重點河湖流域水環境安全。本案不僅解決了河道污染隱患這一關乎生態與民生的問題,改善了居民生活環境,也為商業尾盤資產升值為優質資產創造了條件,提升了債權清償率,確保了小區住宅房及時辦証過戶。相關河道整治費用作為共益債務從破產財產中隨時清償,體現了環境債權的優先清償地位。本案為企業破產過程中修復對水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恢復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宜居生態環境,維護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提供了范例。

/案例9/

審結首例認可與協助日本破產程序案 推動跨境破產司法協作

——某株式會社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案情簡介

某株式會社於1993年6月在日本東京注冊成立,總部位於東京都中央區,注冊資本4.9億日元,共有五名中國國內股東,在上海另設辦事處。2019年7月,某株式會社陷入債務危機,於2019年9月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申請啟動民事再生程序,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2019年(再)第44號監督命令決定,指令由近藤丸人法律事務所的近藤丸人律師對某株式會社進行監督。同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2019年(再)第44號啟動民事再生程序的決定,正式啟動某株式會社民事再生程序。

2021年9月,某株式會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稱,日本民事再生程序共涉及7名中國境內債權人,該等債權在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中均得到確認,並按照再生計劃清償。鑒於某株式會社在上海持有房產、上市公司股票等大量財產,為便於日本民事再生程序順利推進,最大程度維護國內外債權人以及股東利益,申請承認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監督命令決定和民事再生程序決定。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2023年9月作出裁定,承認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再)第44號啟動某株式會社民事再生程序的決定,即承認某株式會社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承認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再)第44號指定監督委員的決定,即承認近藤丸人律師作為某株式會社監督委員的身份﹔允許某株式會社監督委員近藤丸人律師在中國境內監督某株式會社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但當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中國境內財產處分行為時,需經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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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同時參考跨境破產國際通行規則,承認與協助日本破產程序首例案例。首先,基於日本民事再生程序的集體性且由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啟動,由此屬於我國法院可以承認的外國破產程序。其次,明確跨境破產互惠關系認定應有別於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日本法律,我國破產裁定得到日本法院承認不存在法律障礙,進而以法律互惠原則認定本案存在互惠關系。最后,通過外國法查明與比較分析,確認日本監督委員與我國破產管理人名稱雖不相同,但其身份職責與我國債務人自行管理重整制度中的管理人實質相似,由此承認日本監督委員身份並給予履職協助。該案反映出我國法院依法承認與協助外國破產程序、積極參與跨境破產司法協作的開放態度。

/案例10/

調處首例涉科創板公司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 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投服中心與某科技公司等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科技公司系上海証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2023年4月,該公司因在証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被中國証監會行政處罰。后12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某科技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中介機構等。同年7月,中証投服中心接受58名權利人特別授權,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申請追加兩名被告。法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並同意追加兩名被告。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規則,最終形成共有7196名投資者的原告名單。

考慮涉案事實認定相對清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當事人預期,各責任主體有一定償付能力且均有積極賠付意願,法院決定組織各方開展調解,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經法院主持調解,2023年12月,中証投服中心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各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並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法院向全體原告投資者發出通知,召開調解協議草案異議聽証會。綜合考慮各方意見、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法院決定制作民事調解書,並准許一名異議投資者退出。

裁判結果

根據調解協議,各被告確認須向全體原告投資者承擔証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其中發行人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某科技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參照第三方機構協助測算的損失金額,各方形成款項支付方案。通過本次調解,7195名投資者獲得全額賠付,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人數佔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達到99.6%。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萬余元,人均獲賠3.89萬元。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各被告均依約履行。法院劃撥賠付款項至中國証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証券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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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証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証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入選中國証監會“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本案首次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確立方式,旨在通過人民法院主導無限擴大訴訟容量,實現一次性終局化解糾紛。同時,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並重的原則,組織各方達成調解,明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積極推動投保機構有效履職,引導各方責任主體各擔其責。本案作為全國首例以和解方式審結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和有效控制証券市場風險之間達成平衡,有利於維護証券交易市場健康秩序,也為常態化推進証券集體訴訟糾紛化解、豐富新時代“楓橋經驗”內涵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資料:市高級人民法院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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