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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絆人案”再審 法院對爭議焦點回應說明

2024年07月25日09:02 | 來源:解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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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絆人案”再審,投喂者擔責兩成

法院就三大焦點問題一一回應說明,此案中投喂者不能認定為主人,但有過錯

吳先生是否因為踩到貓受傷?法院: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確認成立

對於吳先生是否因為踩到貓而受傷,法院認為,雖然沒有監控等客觀証據,但吳先生主張其因踩到貓而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

法院指出,吳先生在事發后就其打球時踩到貓受傷而與羽毛球館的溝通、就醫、報警等相關行為和陳述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與吳先生在同一場地打球的兩位朋友均証明吳先生系因踩到貓受傷。且吳先生一方對貓的顏色、外形描述始終保持穩定和一致。事發后第一時間的溝通中,體育用品公司未否認這一事實。人民法院綜合認定這一事實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依法確認該事實主張成立。

肖先生是否能被認定為飼養人或管理人?法院:不能因投喂而被認定

法院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具備對動物進行實際飼養等關心照料行為,以及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這兩個構成要件。

肖先生有購置貓糧、在相對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貓、為涉案貓起名等行為,符合第一個構成要件。但是,肖先生投喂涉案貓的地點在球館東門外的廁所門口附近,屬於開放式公共空間,並未實現對涉案貓的獨佔性支配。此外,肖先生對於涉案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等行動軌跡和活動范圍並未管控,故肖先生並不能因投喂等行為而被認定為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這起事件責任究竟該如何劃分?法院:球館、投喂者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指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體育用品公司作為羽毛球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發現有教練投喂貓的情況下,予以放任、疏於管理,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貓進入球館后,未能及時發現也未及時予以驅離,導致損害的發生。體育用品公司對於吳先生受損害后果的發生系主要原因,並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肖先生作為體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且涉案貓進入球館給球館內的正常羽毛球運動增加了異常風險,其對吳先生的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吳先生受傷是否適用自甘風險的問題,法院認為,羽毛球運動雖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對抗性,但本案中吳先生的受傷並非源於運動本身的沖撞,而是涉案貓突然竄入場地導致,已超出了吳先生的合理注意范圍。據此,體育用品公司主張吳先生對自身損害應適用自甘風險的意見,難以成立。同時,體育用品公司和肖先生也未能舉証証明吳先生對其自身受傷存在其他過錯,故吳先生對其自身損害不應承擔責任。

【事件回顧】

2023年4月20日,吳先生與同事幾人到羽毛球館打球,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摔倒受傷。吳先生當晚即前往醫院就診,手術治療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吳先生與羽毛球館就賠償事宜電話溝通未果,吳先生家屬報警,想要調取事發時的監控,被告知監控損壞無法查看。雙方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在原審判決中,法院判決投喂者、館內羽毛球教練肖先生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羽毛球館的經營公司對肖先生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備受關注的“男子打球時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被判賠24萬元”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昨天上午,原審原告吳先生與原審被告上海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肖先生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再審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再審一審判決:對於吳先生的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合理損失,依法判決由體育用品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9.2萬余元﹔由肖先生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8萬余元。吳先生對自身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

法庭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三點:吳先生是否因為一隻名叫“土豆”的流浪貓受傷?“土豆”是流浪貓,還是投喂者、館內羽毛球教練肖先生飼養的寵物貓?若吳先生確因“土豆”受傷,各方應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當時和吳先生在同一塊場地打球的兩位朋友均表示,看到吳先生在后退接球過程中踩到一隻灰白色的貓導致受傷。其中一位朋友還提到,之前曾看到這隻貓躺在羽毛球館前台旁的一張轉椅上,而前台和打球場地之間通過一條走廊相連,沒有阻隔。

教練肖先生的表哥則回憶,2023年4月21日晚11點半左右,肖先生突然給自己打電話,表示想把一隻貓寄養在表哥家一段時間。因這隻貓與表哥家的貓搶貓糧、打架,當晚表哥就讓肖先生把貓帶回去了。羽毛球館的另一位教練則表示,曾在2022年8月看到肖先生抱著涉事流浪貓,平時則把貓糧裝在碗裡放到場館門外喂食,還看到肖先生帶著貓去寵物醫院看病、洗澡。此外,他不止一次在前台看到過這隻貓,但沒有在場地內見過。

法庭調查顯示,在肖先生的表哥拒絕暫時撫養流浪貓后,肖先生又把貓送到了一家寵物店寄養,並委托寵物店幫忙尋找領養人。

肖先生認為,自己是在吳先生受傷后,應球館相關負責人的要求“處理”這隻貓,這才為它尋找領養人,不能因此認定自己對貓有處分、佔有的權利。而且,自己沒有買貓糧固定喂養涉事流浪貓,只是偶爾拿些剩飯剩菜,扔到場館外流浪貓常出沒的小樹林裡。除了自己,羽毛球館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在投喂流浪貓,還有人買了貓糧和貓玩具。

原告則認為,現有証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証據鏈,可以証明吳先生被貓絆倒受傷,且貓就是肖先生飼養的,因此羽毛球館和肖先生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羽毛球館認為,吳先生多年打羽毛球,應該清楚打羽毛球本身就存在受傷風險,所以本案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體育運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由吳先生自己承擔責任。羽毛球館還認為,自己已經在場館內醒目位置張貼了禁止帶入流浪動物等警示語,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無限擴大該義務范圍。

肖先生一方則認為,肖先生不是貓的飼養人。其次,即使吳先生確因踩到貓受傷,也不能証明踩到的就是這隻名叫“土豆”的流浪貓。最后,本案關鍵事實不清的原因是羽毛球館監控損壞,依據舉証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球館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再審判決中,法院對三個爭議焦點逐一進行了回應和說明。

(記者 王閑樂)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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