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月底前啟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

2021年03月24日15:48  來源:東方網
 
原標題:上海3月底前啟動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

  據上海發布,市房管局說,今年新一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分兩個輪次舉行,其中寶山、長寧、靜安、普陀、楊浦、浦東、閔行和青浦8個區將在3月底前同步啟動本市戶籍第九批次和非滬籍第三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咨詢受理工作,其余8個區咨詢受理工作也將於4月初開始有序啟動。各區集中申請受理工作原則上於4月底前結束。詳見↓

  上海市城鎮戶籍居民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

  重要提示

  申請人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証明材料的,應當對証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2019年3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調整部分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算方式的規定

  1、適用對象: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有關規定,在同一戶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對象,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的,可以調整其住房面積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人士的一個家庭﹔

  (2)兩個及以上的家庭﹔

  (3)兩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

  (4)一個及以上的家庭和一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

  (5)非夫妻異性成年人住在該家庭唯一居室內的。

  2、核算方式:採取“先確定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申請對象住房建筑面積並扣減建筑面積后,再核算申請對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方式。其中,在計算申請對象的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時,應當先核減已經申請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數。

  3、具體規定: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為2人的,扣減建筑面積10平方米﹔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為3人及以上的,扣減建筑面積15平方米。

  三、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2、單身人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3、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請人之外,其他參與住房面積核查或經濟狀況核定的人員,下同)的身份証(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証等戶籍或居住証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狀況証明(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應提交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產權証》等有效權屬憑証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証》等有關憑証(原件及復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遷)的,需提交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証(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証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証明》、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証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長病假人員、內退人員、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人員及外地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証明》﹔

  (3)協保人員應提供:戶口所在街道(鎮)人保部門出具的証明﹔

  (4)外省市辦理離、退休人員、支內回滬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折明細或發放部門出具的養老金証明﹔

  (5)現役軍人應提供:所屬部隊出具的收入証明或士兵証﹔若為已轉業(復員)或退伍人員,應提供轉業(復員)証明或者退伍証明﹔

  (6)出租房屋人員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7)領取撫養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8)需要核對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屬於本市非農就業狀態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從業人員收入証明、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或者工資單(條)。

  7、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証明:

  (1)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証書、機動車輛行駛証、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債券人員應提供:債券憑証﹔

  (4)擁有基金人員應提供:基金對賬單﹔

  (5)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6)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屬憑証(不動產登記証、房屋所有權証、土地使用權証、宅基地証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7)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等關於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8、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証等有效証明材料。

  9、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0、申請人為烈士遺屬或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提交証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員簽名的同意申請人申請的家庭協議。

  1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並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並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關於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房准入標准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准入標准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標准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請家庭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准。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准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佔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

  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並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並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一、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選房意願表達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表達是否參加當期選房。申請人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但可以參加下一期的搖號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應時,仍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証明,申請人自注銷登錄証明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十三、關於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單身人士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購房人。

  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兩個月內,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並與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於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兩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關於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証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登錄証明有效期內未確認是否參加選房﹔

  2、確認參加選房后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

  3、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4、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十七、購買商品住房限制

  申請人提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后,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退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

  申請人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証未滿5年,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騰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但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標准的除外。

  申請人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証已滿5年,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已向區政府指定機構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但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標准的除外。

  十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不享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權,僅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須知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重要提示

  申請人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居住証、婚姻、社保或個稅繳納、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証明材料的,應當對証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証》且積分達到標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已婚﹔

  4、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且在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但在同一個區內兩個及以上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工作,且累計工作滿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請﹔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二、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非本市戶籍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且家庭限於申請人與配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喪偶申請人與其未婚子女三類情形。申請家庭應當書面推舉一名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的行為。

  2、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一方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三、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証(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証》(原件及復印件)、《上海市居住証》積分通知書(原件)。

  4、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結婚証(原件及復印件),未婚子女的單身承諾書(原件),喪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証(或死亡証明)(復印件)。

  5、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63個月內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件)。

  6、申請人工作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証、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証書等)(復印件)﹔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証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情況証明》、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証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長病假、內退、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等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情況証明》﹔

  (3)外省市辦理離、退休人員應提供:養老金銀行存折明細或發放部門出具的養老金証明﹔

  (4)現役軍人應提供:所屬部隊出具的收入証明或士兵証﹔若為已轉業(復員)或退伍人員,應提供轉業(復員)証明或者退伍証明﹔

  (5)出租房屋人員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6)領取撫養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証明:

  (1)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証書、機動車輛行駛証、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債券人員應提供:債券憑証﹔

  (4)擁有基金人員應提供:基金對賬單﹔

  (5)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6)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屬憑証(不動產登記証、房屋所有權証、土地使用權証、宅基地証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7)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等關於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9、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証等有效証明材料。

  10、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1、申請人為烈士遺屬或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提交証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居住証狀態、社保或個稅繳納情況、婚姻狀況、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

  五、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並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並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關於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准入標准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准入標准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和供應標准

  1、計劃單列:向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供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不同於戶籍居民家庭,實行計劃單列和總量控制,供應額原則上為向本市戶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額的20%左右﹔房源供應充足的郊區,可根據轄區房源情況,適當擴大供應規模。

  2、輪候供應:申請家庭數量較多時,通過輪候供應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地的街道(鄉鎮)和區住房保障機構分別負責初審和復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定期組織申請家庭搖號排序和供房選房。

  3、供應標准:非本市戶籍家庭人數為2人或3人的,購買一套二居室﹔人數為4人及以上的,購買一套三居室。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准。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准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佔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但購房人產權份額應不低於50%。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並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並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一、關於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十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兩個月內,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並與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於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兩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四、關於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証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

  2、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3、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十五、回購和轉讓

  1、申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必須用於家庭自住,區住房保障機構不收取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

  2、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証未滿5年,不得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購買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依申請程序回購。

  3、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証滿5年,並同期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自有產權份額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轉讓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

  4、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將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

  5、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性質和政府產權份額不變。

  6、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的,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計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不享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權,僅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

  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相關政策可點擊文末左下角“閱讀原文”詳細了解。

  資料:市房管局

(責編:嚴遠、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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