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區的何先生反映:我太太今年50歲,身體一向不錯。去年11月,我在珀曼健身1860店為她購買了36節一對一私教課程,課程內容為操作運動器械鍛煉肌肉,總金額14400元(即單節課400元)。今年1月16日,我太太在此地多次鍛煉后受傷,經華山北院診斷,4/5腰椎間盤膨出,醫囑不能再繼續鍛煉上課,至今還臥床靜養。我與健身房商量退課退款時,健身房提出,不僅要按700元/節的價格扣除已上的課程,還要收取30%的違約金。我很困惑,太太在健身場所發生意外,健身房難道沒有責任嗎?在這種情況下退卡,怎麼還能構成違約?這樣的退款方案是否合理?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黃彩虹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何太太遭遇的身體狀況是否屬於“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是有待商榷的。但是,何太太若的確無法繼續進行鍛煉,那麼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明顯是不公平的。而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許違約方提起訴訟解除合同。不過,何太太雖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作為違約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涉及健身房的退款方案,既然是一對一的私教課程,那麼教練理應根據客人的身體情況制定健身強度,如因健身課安排不當導致客人受傷,健身房和教練也可能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何太太也可以提供証據向法院提起健康權糾紛,要求健身房承擔醫藥費。
在協議的“附則”中,健身房對已上課的收費扣除方面僅有“實際使用金額=單獨購買一節課程之單價”的說明。何太太如能提供証據証明教練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相應費用則應予以酌情減少。而關於30%的違約金,屬於健身房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雙方提供的証據及結合健身教練在服務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重新提供違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