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利率紅線約束 小貸公司“三難”待解

2021年01月22日17:35  來源:北京商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最新批復,再次圈定了4倍LPR利率紅線監管范圍。1月18日,北京商報記者致電多家小貸公司了解新規對業務的影響,另有一名小貸、典當行業從業者表示,在4倍LPR利率規定出台之后,其所在公司業務量減少了很多,適用范圍重新確認是行業重大利好。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認為,利率利好背后,小貸市場洗牌將加速,弱勢機構仍將退出。同時,小貸行業整體面臨的“融資難”“獲客難”“風控難”三難局面,短期內也難以得到解決。

  新規明確不受限

  小貸公司惜字如金

  1月15日,小貸公司等不受4倍LPR限制的消息在業界流傳開來。同日,北京商報記者自知情人士處獲悉,最高法院近日在回復廣東高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時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7類組織,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盡管當前這一司法解釋尚未在最高法院官網等公開渠道披露,但也引起了業內的廣泛探討。小貸公司如何看待這一新規?1月18日,北京商報記者以借款人身份致電了北京地區十余家小貸公司了解情況,其中多家電話未能撥通。記者注意到,從實際通話情況來看,各小貸公司對於來訪電話顯得格外謹慎,在6家接聽電話的公司中,在反復確認記者身份之后,還有3家表明自己不是小貸公司並直接挂斷了電話。

  在問及具體利率時,其中一家隻接受房抵貸的公司業務人員介紹稱,“貸款利率是十幾個點,具體要根據房產價值、借款數額以及周期來決定”。在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追問是否有高於4倍LPR的情況出現時,對方僅表示,關於民間借貸新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小貸公司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另外一家隻接受房抵貸的公司業務人員則表明,此前4倍LPR的規定出爐后,公司調整了借貸利率,當前為15.4%。“我們現在還沒有收到利率不受限的新通知,即便是不受限,目前利率也還是15.4%。”剩余一家接受其他自有資產的公司業務人員則表明,公司當前借貸利率為11.6%,不會提高也不會降低。

  不過,對於小貸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這一新變動,上述3家小貸公司諱莫如深,不願多談並再次詢問北京商報記者是否真實借款。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這或與該項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回復廣東高院有所關聯,其他地區是否適用當前可能並未有更明確的說法。此外,黃大智指出,對於開展借貸業務的機構來說,調整利率並不是一件能倉促決定的事情,尤其對於此前在新規出台時下降利率的公司來說,不可能立刻再將利率調高。“這樣容易對品牌口碑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客戶流失。”

  行業洗牌加劇

  弱勢機構仍將退出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最高上限,當前即為15.4%,引發了業內對於小貸公司等利潤空間的探討。新的司法解釋出爐后,小貸公司還在謹慎“觀望”,下游公司業務員則已經認為這是一項重大利好。

  “小貸公司、典當行等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的消息傳出來之后,行業內業務員的關注程度也很高,大家開展業務的利潤空間更高了。”江蘇一名業務員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其所在公司主要圍繞汽車金融,為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提供助貸和管理服務。

  前述業務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就其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其所在地區部分小貸公司利率當前高於4倍LPR利率,“此前對於小貸公司到底受不受限制,也沒有明確說法,有些公司也沒有調整利率”。不過,該業務人員表示,在4倍LPR利率規定出台之后,其所在公司業務量明顯減少了很多。

  “在4倍LPR利率出台之前,小貸公司的運營就已經很艱難了,”前述業務員表示,“小貸公司的客戶群大多屬於銀行過濾之后的次級客戶,近年來中小銀行業務下沉,小貸公司和銀行重疊的業務基本沒有優勢,在貸后管理方面差距較大。受疫情影響,客戶群體質量整體下滑,公司股東投資回報率低。在15.4%的規定出台之后,我們公司很多合作伙伴都已經退出市場了。”

  在中國小微信貸機構業務合作集群發起人、小微信貸專家嵇少峰看來,傳統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迎來政策利好,利率的彈性恢復能讓一部分堅持傳統信貸產品的機構生存下來。但在利率利好背后,銀行小微信貸市場的下沉、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均在持續加大,弱勢機構仍將繼續退出。

  小貸公司數量連續減少

  三難局面待解決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時就曾提到,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但小貸公司等機構的尷尬之處即在於其身份的認定,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明確,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

  北京商報記者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結果梳理發現,15.4%的標准被提出至今,對於小貸公司與個人借款用戶的糾紛,已有多地法院開始採用4倍LPR計算利率,或是在判決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厘清借貸關系是否符合4倍LPR限制要求。

  這也意味著,部分地區此前對於小貸公司“金融機構”的身份並不認可。嵇少峰認為,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而言,身份的認定遠比利率水平的調整更有長遠價值,原來隻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可能會作用於小貸公司等,其社會地位與公眾認知度也會進一步提高,有利於長期的經營。

  業內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當前,各地小貸公司存在監管標准不一的情況,經營不規范、管理不完善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在小貸公司數量上也得以體現。央行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7227家。截至2018年9月末,全國小貸公司數量為8332家,兩年內減少1105家。而據北京商報記者統計,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小貸公司數量已經連續20個季度減少。

  “機構數量銳減,與行業整體發展情況也密切相關。”黃大智指出,當前,小貸行業整體面臨“融資難”“獲客難”“風控難”的三難局面,其中,“融資難”隨著《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的出爐有所緩解,但即使是放寬了融資渠道和杠杆,普通民營小貸也很難獲得來自銀行的融資。

  黃大智表示,在獲客和風控方面,全國小貸公司業務同質化現象嚴重,銀行全面滲透普惠金融領域后,小貸機構很難與銀行進行競爭。同時,小貸行業整體缺乏健全的信用體系,在貸后管理方面缺乏約束力,容易造成壞賬。“在4倍LPR規定出來前,小貸行業就已經面臨這些問題了,現在明確不受限,也很難在短期內解決這些問題。”

  嵇少峰認為,新司法解釋對七類組織的金融機構身份的認定,將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威,同時為規范地方金融市場提供了有力的依據,隨之而來的可能是民間借貸市場供給的全面萎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通過大力發展小貸公司等持牌地方金融機構來彌補民間借貸市場的空白。

  黃大智則指出,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廣東省高院的這一回復,具體也要看其他省是否參照執行,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身份,還涉及到不良貸款認定以及處置、稅收政策等多方面,可能還需要監管進一步進行認定。“即便是被認定為金融機構,也意味著小貸行業的監管紅線將進一步收緊,過去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將受到監管。在此背景下,本就兩極分化的小貸行業分化趨勢將進一步擴大,小型機構的退出進程將逐步加快。”

(責編:嚴遠、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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