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段“婚姻”都不領証 男子因重婚罪被公訴

2020年12月28日19:41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在未與原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男子王某與馬某同居9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近日,寶山區檢察院對這起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王某於1967年出生在安徽某村庄。1990年,在雙方親友的見証下,王某與同村的馮某舉行了婚禮,但當時二人並未領取結婚証,隻在小范圍通知了親戚朋友。婚后十幾年,馮某為王某生育了三個子女。

2011年,王某婚內出軌,在與馮某還保持著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一女子馬某同居了。2012年3月,二人生下女兒小藝,出生証上父母一欄登記的是王某與馬某。但由於王某與馬某也未領取結婚証,所以小藝的戶口就登記在了馬某江蘇的戶口本上。之后,王某、馬某及女兒小藝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圍親戚朋友也知道這段關系。

2014年,馮某得知了王某的婚外情后決定離婚。但僅在馮某妹夫的見証下寫了離婚協議書。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7年馮某要買房子,需要結婚証明才能貸款,於是馮某找王某去安徽重新補辦了結婚証明。

2020年7月1日,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當檢察官問到“為什麼結/離婚均不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時,王某交代,由於那個年代法律意識還不強,覺得小范圍舉行個儀式就是結婚,所以與馮某就未前往民政局登記結婚。在協議離婚階段,因為害怕挑明離婚的事情會被鄉親議論,考慮到臉面所以也沒有通過法律手段結束婚姻。至於和馮某以夫妻名義長達9年的同居,王某沒有意識到自己雖未與馮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行為已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在王某仍有配偶的情況下就是重婚。

經審查后寶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檢察官說法

通過這起案例,檢察官想給大家普及關於重婚罪的一些法律常識。《刑法》對重婚罪的規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於重婚罪。而重婚並不是簡單意義上登記多次結婚才叫重婚。與配偶登記結婚,再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或者是與配偶和他人均沒有登記結婚,但是與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實婚姻關系,也涉嫌重婚罪。很明顯,本案中的王某從兩段事實婚姻關系到后來的補辦登記結婚証明行為都是觸犯了重婚罪這條法律紅線。

檢察官提醒大家:“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處於夫妻關系中就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彼此忠誠,相互珍惜。如果不顧及家庭和諧與公序良俗,可能會受到法律懲處。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

(責編:王文娟、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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