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起非法行醫案件 公益訴訟檢察官激活“民事磋商”模式

2020年11月23日15:24  
 

“被告人國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隨著法槌落下,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的這起非法行醫案獲得法院判決。除了刑事部分,對於這起侵害了公共利益的案件,公益訴訟檢察官們又從民事部分做出了哪些努力呢?

被告人國某在未取得行醫資格的情況下,自2008年8月起先后在上海市寶山區暫住地從事婦科、外科診療活動,在兩次被行政機關做出處罰后,仍繼續從事醫療活動。

5月28日,國某被刑事拘留。同時上海市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其暫住地進行查處,當場查獲使用過的注射用頭孢曲鬆鈉空瓶4瓶、鹽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空瓶2支、一次性注射器14副﹔同時查獲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黃體酮注射液、鹽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藥品11箱,聽診器、血壓計等醫療器械4種。現場發現,國某行醫地環境臟亂、藥品胡亂堆放、醫廢物品隨意丟棄等情形。

寶山區檢察院在辦理國某非法行醫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公益訴訟檢察官楊春明發現了這起案件的公益訴訟線索。審查過程中,楊春明調取行政機關執法錄像,與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比對,並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扣押的藥品進行鑒定,同時重點針對醫廢物品的處置對國某進行詢問。她發現,除了涉嫌刑事犯罪,國某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還向不特定人群出售藥品、進行治療,而且衛生環境臟亂,醫廢物品隨意丟棄、隨意處置,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於是,楊春明檢察官決定對這起案子作為非法行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並在2020年7月21日履行了訴前公告程序。發出公告后,她與公益訴訟辦案團隊多次與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溝通協調。他們了解到,在執法過程中,依法收繳的醫療器械和藥品將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委托上海市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做無害化處置。

考慮到本案涉及處置費用較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司法成本較高。為妥善解決國某在此案中的民事責任承擔事宜,同時降低司法成本,楊春明及公益訴訟團隊通過與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研討,得到了該所的大力支持。后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的指導下,啟動了上海首例由衛生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當事人的訴前磋商。由國某將醫廢物品處置費用支付至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專門賬戶,寶山區檢察院不再通過訴訟程序請求該費用。

2020年10月26日,在寶山區檢察院公益訴訟觀察員的見証下,寶山區檢察院與國某代理人、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簽訂《磋商協議》,國某代理人隨即向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繳納了醫廢物品處置費用。

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明確:侵權行為人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承諾整改的,檢察機關可以就民事責任的承擔與侵權行為人進行磋商。

在非法行醫類案中,被查獲的醫療器械和藥品需要無害化處置的費用往往金額不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該費用司法成本過高,在訴前通過民事磋商程序推動問題解決,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是公益訴訟制度價值的重要體現。而本案探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侵權行為人等三方磋商、邀請公益訴訟觀察員當場見証的民事磋商模式,是一次民事公益訴訟的大膽嘗試,激活了民事磋商賠償制度,也與行政機關在保護公益方面形成合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通過個案的辦理推動法治的進步,這就是我們公益訴訟團隊最想要做的事情。”這起案件的辦理,便是楊春明和公益訴訟辦案組給出的最好証明。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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