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浦東新區檢察院召開涉道路交通類危害公共安全刑事典型案件通報會,梳理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該院辦理的涉道路交通類的刑事案件,總結了此類案件的常見類型、特點,介紹了在辦案中探索的一系列工作機制和舉措,並挑選出常見的三類涉道路交通類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浦東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涉交通類刑事案件1052件1057人,主要集中在危險駕駛、交通肇事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個罪名。其中危險駕駛案受理佔比88%,交通肇事案佔比11%,受理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均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行為,如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等,佔比1%。
相較於前兩年,危險駕駛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交通肇事案件呈現連年下降趨勢。危險駕駛案件中反映出的代駕銜接問題、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案件值得關注。交通肇事案件中,75%發生在外環高速、浦東機場周邊區域、郊區主干道等路面,大重型車輛交通肇事案仍然高發,無牌電驅動三輪車上路行駛行為有待整改,交通肇事相關的包庇等犯罪需引起重視。
針對上述刑事案件特點,浦東檢察院創新機制和舉措,與浦東公安交警支隊簽訂協議,建立專職檢察官聯絡機制,每周進行面對面案件溝通會商,開展案件聯絡工作。在全市率先探索在浦東交警支隊挂牌設立派駐檢察官辦公室,每周二、周四下午派檢察官至辦公室,駐點開展案件討論。積極促成交警支隊在偵查階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提高辦案效率。
在確保辦案質效的同時,該院還延伸檢察職能,對2019年以來的交通肇事案件進行分析與梳理,就加強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方面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浦東交警支隊就建議書中相關問題研商匯策,並會同屬地政府及相關單位聯合制定針對方案及措施,全面加強短板補缺。
“交通安全事關每一個人、每一戶家庭。我們希望通過對涉道路交通類案件的梳理總結以及對典型案例的發布,對社會公眾能起到借鑒教育意義,從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共同維護和促進法治浦東和平安浦東的建設。”浦東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錦華說。
典型案例
1、酒后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4月25日22時,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浦東21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進至本區棲霞路121號門口附近時,王某無故上前用手掐住駕駛員華某的頸部,並拉拽其右手,因華某及時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車輛安全停靠路邊,未造成嚴重后果。經鑒定,被害人華某傷勢已構成輕微傷。
經判決,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在隧道內逆向行駛,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於2020年10月5日晚飲酒后(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mg/ml,達醉酒標准),駕駛小型轎車由本區南曹路某處出發,經上海繞城高速(外側)行駛至G40滬陝高速長江隧道上行線(浦東-崇明方向)約30.7公裡處,掉頭后沿最左側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長江隧道入口處后再次掉頭沿長江隧道上行線由南向北行駛,后在長江隧道長興島出口處被民警攔截抓獲。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在國慶長假車流量密集時間段在長江隧道內掉頭逆向行駛,導致沿途多車因其逆行而緊急避讓,時間長達7分鐘,其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發生后,浦東檢察院提前介入公安偵查活動,引導偵查取証,在公安機關提起批准逮捕后從快對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3、電動車帶倒騎車人,騎手過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9年10月31日,騎自行車的被害人王某某被騎電動車的被告人顧某某在道路路口處碰擦倒地,顧某某不予救助並騎車逃逸。駕駛機動車的杜某(另案處理)疏於觀察,未發現正起身的王某某,駕車碾壓其致死。經浦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認定,在第一起碰擦致人倒地的事故中,顧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在第二起碾壓致人死亡的事故中,杜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顧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公安機關遂對顧某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承辦檢察官審查該案后認為,顧某某撞倒他人后未能立即停車採取有效的現場保護和施救措施等,導致王某某遭后車碾壓致死,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顧某某拒不認罪,在固定相關証據后,我院將其決定逮捕。后經承辦檢察官多次釋法說理,顧某某認罪悔罪,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並獲得諒解。
最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來源:浦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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