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瑣事心生不滿,陳某在微信群裡發布數百條信息辱罵同事易某,用語不堪入目。易某認為自己名譽受損,精神遭受痛苦,故將陳某訴至法院。
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辱罵者陳某賠償易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並賠償易某經濟損失5,000元。
易某和陳某原是同事,均為同一個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員。從2019年2月8日開始,陳某在工作群中針對易某發布數百條辱罵同事的信息。事后,陳某向公司領導出具兩份檢討書,反思了自己的錯誤,並書面向易某表示道歉。為解決此事,公司先后兩次召開“員工代表會議”,最終決定按《員工手冊》中相關規定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並向陳某發出《解雇通知》,將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陳某在微信群中發布的內容,構成辱罵,使自己名譽受到損害,精神遭受痛苦,鑒於陳某已經離職,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慮到其在檢討書中已有道歉,故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和經濟損失(律師代理費)1萬元。
陳某對發布內容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詛咒話語在先,僅是一種發泄情緒的行為,也未造成影響,所以不構成侵權﹔若法院認為構成侵權,易某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經濟損失過高,要求予以調整。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在該群中卻發布與工作無關的、針對易某的信息多達數百條,此舉必然會使易某的工作狀態、個人情緒受到影響﹔其次,陳某辯稱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詛咒話語在先,但從易某所發內容並無針對陳某的故意。
再次,陳某在工作群上所發布的內容帶有侮辱性語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易某的名譽,降低了易某的社會評價。
綜上,陳某主張其不構成侵權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主審法官陸逸解釋判案理由說道,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表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構成違法行為標准有兩個,一是發表的內容是否有事實依據﹔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兩個標准符合一個即可認定為違法行為。
本案中,陳某在微信群中以語音或文字的方式發布了數百條的信息,持續數日,言論激烈,確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之嫌,應認定屬於違法行為。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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