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機構市場推廣專員,任職期間私自備份未成年人信息。人雖離職相關數據擅自留存,為謀私利非法出售3500余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隱私權+損害公益”罪責難逃!
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與《檢察風雲》雜志社聯合推出的《庭審直擊》節目,直播這起本市提起公訴並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隱私權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耿繼強為牟取不法利益,將其在某早教機構任職期間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私自備份后將其中的3549條(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聯系電話等信息),先后於2018年11月、12月通過微信分別以2元1條、3元1條的價格,於2019年5月至8月間通過QQ郵箱出售給馬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000余元。
2020年7月24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耿繼強提起公訴。同時,被告人耿繼強、購買人馬某某及其所在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並組織他人撥打電話推銷業務,致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受到電話騷擾,個人生活安寧被破壞,公民個人信息、隱私權被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耿繼強、馬某某及其所在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永久刪除保存的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據,並在本市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關於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打擊的意義與必要
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愈演愈烈,《刑法》也在不斷新增和完善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條款。2009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253條之一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填補了我國法律對於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刑法保護的空白。2015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調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對其規定進行系統的完善,將犯罪主體擴大至一般主體,修改了犯罪的特定條件,對於特殊主體予以加重處罰,並提高了刑罰處罰區間。這些修改及時適應了該類犯罪的發展變化趨勢。本案認定被告人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將有力地打擊該類犯罪行為,有利於實現《刑法》對個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護。
焦點一:被告人耿繼強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否屬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
辯護人認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針對的犯罪主體,目前沒有明確的解釋和規定,故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
公訴人認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前,除行政管理機關,教育、醫療等單位的某些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在履職的過程中也會接觸、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單位、公司的個別員工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資料出售或提供給他人,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威脅,應依法嚴懲。
本案中被告人耿繼強利用其在嬰幼兒早教機構從事地推工作,能夠接觸、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之便,將其在履職過程中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私自備份,並於離職后非法出售其中的3549條牟利,其作為教育行業專門負責收集目標客戶個人信息的從業人員,比一般人員非法出售信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其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懲處。
焦點二:公民姓名、電話號碼等公開或半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依法受法律保護?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也不能隨便使用,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証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民法典出台后,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全面升級,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不屬於隱私權的保護范疇,也會在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民法典列舉了處理個人信息的三種免責條款:經過自然人或監護人同意的除外、已經合法公開,但明確拒絕或者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的除外,因此,即便是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他人也不能隨便使用。
焦點三:對非法獲取的個人電話號碼進行撥打推銷,是否構成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是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其中就包括了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私人生活安寧的核心就是“不被打擾”,合法收集,得到允許的撥打推銷當然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但在未得到權利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收買個人電話號碼並予以電話撥打騷擾,這種行為侵擾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構成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
本次庭審直播,邀請到了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段厚省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顧琤琮兩位專業嘉賓現場進行解讀。
段厚省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本案侵犯的是不特定的眾多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也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護者,提起公益訴訟是有必要的,從庭審方式來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分離式,一種是交叉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應該說交叉審理更符合這個目的,但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其中一名被告是刑事案件的証人,根據法律規定証人是不能參加刑事案件的庭審,所以這種情況下採用分離式審理更符合本案的特點。對於本案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按照法律規定,一種是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一種是按照被告的獲利來計算,本案因受害人的損失無法計算,檢察機關按照被告的實際獲利計算。今天的庭審,被告的代理人發表了與其代理的當事人不同的意見,這個是不合適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雖然是公益訴訟,但公益訴訟沒有特別規定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通常程序,民事訴訟代理人應當代表當事人發表意見,不得背離被代理的當事人立場發表獨立的意見。起訴人在辯論中也敏銳的指出了這個問題,總體感受,今天的庭審還是很有意義的,公益訴訟還應該加大宣傳力度。
顧琤琮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
互聯網與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在給我們生活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也日漸凸出,背后的“黑灰產業鏈”還時常引發違法犯罪案件,嚴重影響公民的生活安寧和安全。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非法購買、販賣個人信息行為都是違法甚至構成犯罪。雖然本案刑事案件被告人售賣的個人信息條數僅3000余條,但其售賣的是自己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個人信息,而且均是嬰幼兒身份信息,從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強調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規范和保護責任的角度,仍有刑事打擊的必要。同時,三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非法利用眾多嬰幼兒身份信息,滋擾其與家庭安寧,侵犯了眾多嬰幼兒及家長隱私權,侵害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名被告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有力地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