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陽台扔下瓷台盆,使用暴力扯落民警反光衣,拒不付費發生沖突打警察……8月12日,這起本市提起公訴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開庭審理。
2020年5月7日20時許,被告人梁佔雲酒后在其租住處三樓客房內,無故將家中陶瓷台盆抱起從陽台扔向樓下通道,台盆當場被砸碎(未造成他人傷亡),期間其本人頭部被台盆割傷。經查,除被告人梁佔雲外,該處還有35人居住,該通道系上述居民主要通行道及活動場所,案發時樓下還有居民頻繁走動。
隨后,民警至上址處理警情。期間,被告人梁佔雲拒不配合,並與一民警發生爭執,使用暴力將其警用反光衣扯落。后增援民警沈某某(被害人)將反抗的梁佔雲送上救護車前往醫院救治,梁佔雲因不願支付救護車費用,在醫院與民警沈某某發生沖突,並用手掐住沈某某的頸部,致其頸部多處被抓傷,少量滲血。經鑒定,民警沈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經審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梁佔雲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該后果的發生,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使用暴力妨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致民警輕微傷,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7月20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梁佔雲提起公訴。
焦點一:“高空拋物”行為能否認定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辯護人認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系列舉式法條,“高空拋物”行為不在列舉范圍之內,該行為是否系“其他方法”,目前沒有明確的解釋和規定。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是指導性文件,並不是司法解釋,故本案不能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訴人認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系具體列舉式罪名,但法條所列的犯罪行為無法窮盡,故法條規定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能構成本罪,但危險性應與放火、爆炸、決水和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
本案中被告人梁佔雲實施的行為系將一個7公斤的台盆從三樓陽台往地面扔,造成的重量達180公斤,如果台盆不幸砸到路人,其后果必然系人員的重傷亡。其行為符合刑法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形式要件,也具備了對不特定人員構成巨大危險性的實質判斷標准,因此構成本罪。
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意見》,雖不是司法解釋,但該《意見》系一個解釋性的文件,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性。
焦點二:從三樓將台盆扔下地面是否足以構成刑事犯罪?
辯護人認為,“高空拋物”造成的危害性需要結合拋物的高度、拋物的物品及物品落地的具體環境綜合考慮。本案高空拋物的高度是三樓,且案發時系晚上8點,根據天氣預報顯示,當天系在下小雨,且台盆墜落的地方系一個沒有路燈且狹窄的死胡同,故危害性不大。
公訴人認為,首先,被告人梁佔雲實施的系“高空拋物”行為。對於高空的定義公訴人認為,應該是拋物行為足以造成被害人傷亡的高度就系“高空”。“高空拋物”指的是高空+拋物+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損害。所以我們認為“高空拋物”系一個整體的行為,不能割裂來看待。在本案中,梁佔雲將一個重達7公斤的陶瓷台盆往樓下扔,墜落時的重量達到了180公斤,危害性極大。
其次,根據當天出警民警的執法記錄儀和現場圖片,當天案發時沒有下雨﹔根據現場勘測情況,台盆墜落地的通道並不是一個死胡同,同時周邊人員居住較密集,是人員過往的通道。
綜合上述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人梁佔雲實施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故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庭審直播,邀請到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俞倩兩位專業嘉賓現場進行解讀。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學者,華東政法大學韜奮學者
本案分為兩部分,一是高空拋物,二是妨害公務,本案的關鍵在於第一部分。高空拋物是當下社會熱點話題,而高空拋物是否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的危險性程度。如果高空拋物的高度較低或者拋擲質量較輕的物體的,那麼不可能造成緊迫性的現實危險,不宜為刑法所評價。但是如本案中的行為,數公斤的台盆加上從三樓扔下,其危險性程度可以認為與放火、爆炸、決水和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是相當的。本案公訴人在論証這一相當性程度過程中,引証詳實、有理有據,可以說起到了非常好的釋法說理的效果。
俞倩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指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不僅具有很好的普法價值和宣傳意義,同時也體現出了檢察機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定意志。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