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檢察院與區法院共同開展“學法典 強素質 促公正”法檢同堂民法典學習分享活動

2020年07月28日11:13  
 

公益訴訟實體法依據不足又有了什麼改變?如何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發生了什麼變動?如何提升“以房養老”穩定性、降低法律風險?

6月29日,寶山檢察院“午間沙龍”邀請院高潛班學員與區法院小伙伴共同開展“學法典 強素質 促公正”法檢同堂民法典學習分享活動!

黃金 高潛班學員、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今天我的學習體會是圍繞民法典與公益訴訟展開。民法典與公益訴訟都是基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貫穿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指導思想、原則和價值體系等,為公益訴訟提供路徑支持和價值指引。民法典和公益訴訟不是一種單向、線性的簡單關系,我們既要自覺以民法典為指導,又要根植於公益訴訟自身的實踐基礎和邏輯之上,與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動,探索完善公益保護的中國方案。

高秀梅 高潛班學員、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第667條-第680條)全面規定了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其中第679條和第680條發生了重大變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且民法典從法律層面上對禁止高利放貸首次予以明確﹔不再區分借貸雙方是單位還是個人,隻要對利息未作約定,均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約定不明確,需區分借貸雙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單位。作為基層檢察機關,在以后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多方面多角度加強監督,提升檢察監督的精准性。

孫凱 區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居住權是一種古老的用益物權,並且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早已有之,但是在立法層面卻一直缺少相應的規定。此次《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從其性質、設立方式等各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從立法層面上肯定並明晰了居住權的存在。居住權的設立,可以提升“以房養老”的穩定性、降低其法律風險,同時還能改進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例如提升公租房的保障力度。當然,《民法典》只是從宏觀層面規定了居住權的有關內容。至於居住權的登記程序,以及多個居住權沖突時的解決方法,還有待通過司法解釋與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

孫士凱 區法院民庭法官助理

本次交流主要是向分享民法典繼承編中的兩個亮點。一是遺產范圍的界定,民法典繼承編對遺產范圍的界定採用概括的方式,即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體現了立法的包容性和靈活性,更能適應社會發展。二是擴大代位繼承范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為繼承。即在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此時侄甥可以代為繼承叔姑舅姨的遺產。這讓公民財產在本家族得以傳承,也體現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學習分享后,本次活動嘉賓寶山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高潛班輔導員胡巧絨和區法院民庭副庭長張繼峰分別從民法典編纂的相關內容,如何准確把握民法典的功能和定位、如何准確把握各種爭議性質和處理辦法及正確處理好公法和私法關系問題等方面進行了重點解讀。

法檢同堂學習民法典是我院“走進民法典”系列第一講,既是貫徹高檢院張軍檢察長“把民法典貫通到‘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中去”的實際行動,也是加強“法官檢察官一體化培訓”的重要舉措,接下來將通過多種形式將民法典學習融入日常、融會貫通,引導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將民法典學到家、用到位。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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