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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騎“超標車” 上海警方披露一起電動自行車案例

2025年06月13日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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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披露一起電動自行車典型案例

酒后騎“超標車”或構成犯罪

上海警方昨天披露一起典型案例:電動自行車騎行人王某因存在“酒后駕駛”等多項交通違法行為,在死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對非機動車的酒駕、醉駕行為,其處罰標准與機動車的酒駕、醉駕行為有何異同?

去年,奉賢區人民塘路浦星公路發生一起事故:王某未戴頭盔,騎電動自行車,撞擊正在等紅燈的廂式貨車尾部,導致王某當場死亡。

奉賢公安交管部門調查鑒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9mg/100mL,為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王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准,並未按規定行駛。警方認定,王某的多項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並非所有的酒后駕駛非機動車行為都構成交通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也就是說,騎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時,即屬於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才構成交通行政違法,應當按照規定處罰。而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一般不構成交通違法。但多名一線交警表示,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同樣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威脅駕駛人自身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

不同於機動車,制度層面對酒駕非機動車的約束和懲戒,相對較輕。“這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酒后駕駛機動車,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危險性較小,多數情況下,違法當事人隻需承擔行政責任。

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等刑事犯罪。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會從外觀、參數等方面綜合考量,並不單純以“名稱”定性。因此,如酒駕或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一旦被認定為車輛屬於“機動車”,則需要承擔與酒駕或醉駕機動車一樣的法律責任。

2013年,上海就有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因醉駕獲刑的案例。當時,金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駕駛一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慎撞上前方一輛轎車,黎某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酒駕駛標准。

檢察官隨即將其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送至相關部門鑒定,結果顯示,該車的相關標准已超過非機動車標准,達到機動車標准。據此,檢察機關以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其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鄔林樺)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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