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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圖書館條例》全文公布

2024年12月03日19:02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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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示】《上海市公共圖書館條例》全文公布

《上海市公共圖書館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詳見↓

上海市公共圖書館條例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推進書香社會建設,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傳承人類文明,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系統謀劃、統籌發展,服務均等、優質高效的原則,推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第五條市、區文化旅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民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圖書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捐贈資金、設備,捐建館舍、設施等方式,支持本市公共圖書館建設。

第七條 公共圖書館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發揮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學術研究、交流和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提升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第八條本市依托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領域一體化推進機制,加強公共圖書館文獻交流、文獻保護、文獻開發利用、信息咨詢研究和讀者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圖書館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本市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其他省市公共圖書館交流合作,開展跨區域文獻互借、數字資源共享、聯合閱讀推廣等協同服務。

鼓勵開展公共圖書館學術、文獻、人員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本市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設立公共圖書館﹔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獨立館舍的公共圖書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市設立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利用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等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居(村)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上海圖書館為本市公共圖書館的中心館,發揮全市地方文獻收藏中心、聯合編目中心、古籍保護中心和圖書館協調與協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並承擔以下工作: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公共圖書館相關業務標准和規范,提供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組織開展公共圖書館文獻編目工作﹔

(三)建設、維護和管理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絡﹔

(四)指導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建設和運行﹔

(五)統籌古籍和其他珍貴歷史文獻的保護、開發與利用工作﹔

(六)統籌全市公共圖書館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和運行,推動公共圖書館數字化建設﹔

(七)促進圖書館相關學術研究和國際交流。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區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的總館,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居(村)圖書室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推動公共圖書資源區域聯動共享,促進優質服務向基層延伸。總館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分館、基層服務點的業務指導、服務培訓,以及文獻信息和閱讀推廣等方面的資源調配。

鼓勵城市書房、農家書屋、職工書屋以及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加入總分館體系。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設計規范要求﹔其中,與其他設施合建的,應當有獨立分區,符合公共圖書館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合理設置工作崗位,配備專業人員。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組織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專業化管理,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管理、人員管理、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運行和管理。相關社會力量應當按照相關標准和規范開展服務,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廣泛收集文獻信息,加強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相關文獻收集﹔結合讀者閱讀需求優化館藏文獻配置,深化館藏文獻整理研究,形成主題特色館藏。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系統收集本行政區域地方文獻信息,保存和傳承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歷史、都市和鄉土文化,逐步形成體系化的地方文獻信息收藏。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文獻總量和新增館藏文獻量應當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准。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採購文獻信息。鼓勵公共圖書館建立文獻信息採購咨詢制度,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行業組織對文獻信息採購類別、數量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七條 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出版單位應當自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圖書館交存一冊(套、件)正式出版物。上海圖書館應當出具交存憑証,並依法妥善保存、管理和使用。

上海圖書館應當定期編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正式出版物、有價值的文獻資料、手稿以及其他文獻信息。

接受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捐贈憑証。

第十九條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獻信息建立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採取相應技術保護措施,並加強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古籍保護和修復研究,培養古籍保護人才,傳承古籍修復技藝。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獻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限制使用設施、設備,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公眾提供平等、開放、共享的服務。具體服務內容應當在其服務場所、相關網站和新媒體平台上予以公告。

公共圖書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文獻信息資源使用、社會教育等服務開展情況﹔建立讀者意見建議的反映受理和主動征詢機制,定期開展讀者滿意度調查。

讀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不得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應當有固定的開放時間。鼓勵公共圖書館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條件,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開放時段和服務范圍。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應當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通過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建設,實現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鼓勵公共圖書館開展圖書借還線上預訂服務,依托物流體系線下配送圖書。

第二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因地制宜面向園區、工業區、農場、工地等區域提供流動服務﹔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配備自助服務設施,提供全時段借閱服務。

第二十六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利用數字化、網絡化的技術和載體,推動營造應用服務場景,向讀者提供文獻信息線上檢索、查詢、借閱和智能推介等服務,提高讀者信息素養。

鼓勵公共圖書館建立數字閱讀服務平台,增加電子圖書、電子有聲讀物等數字資源的品種和數量,並配備相應的數字閱讀設施設備﹔鼓勵公共圖書館加強對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文獻信息的數字化轉化和應用服務。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對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提供數字資源服務和技術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域,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設施設備,配置適宜少年兒童閱讀的文獻信息,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借閱服務、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應當有獨立館舍,負責指導全市公共圖書館少兒閱讀服務。各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設立有獨立館舍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在寒暑假期間,少年兒童圖書館應當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公共圖書館為中小學校開展公共圖書館信息素養教育提供專業支撐。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配備無障礙設施設備、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視力障礙者閱讀專區或者專座,配備有聲圖書、盲文書籍。

公共圖書館在館內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發表作品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符合譯寫規范或者通行慣例的外國文字標識指引。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增加外文文獻藏量,提供多語種的讀者咨詢服務,提升多元文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解答讀者有關文獻信息的咨詢,指導讀者查找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自身條件,結合館藏文獻資源,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編寫等咨詢研究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專業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加強跨系統協同發展、互聯互通,通過館際互借、文獻傳遞、聯合參考咨詢等方式開展聯合服務。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專業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在不影響日常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閱讀指導、優秀讀物推薦、讀書交流、講座展覽、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方式,免費向社會提供閱讀推廣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在本市全民閱讀相關重大會展活動期間集中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鼓勵公共圖書館在重大節慶、會展活動期間,結合主題特色館藏開展閱讀推廣活動。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產業園區、商務樓宇、景區景點等合作,互相開放設施場地,拓展閱讀推廣活動類型與形式。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與公共圖書館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閱讀推廣活動。

第三十四條鼓勵公共圖書館結合館藏特色、資源優勢形成各具特色的閱讀品牌。

具有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的組織和個人可以與公共圖書館合作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聯合打造閱讀品牌。

新聞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的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志願者招募、培訓和評價,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提高志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六條市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做好市、區公共圖書館的考核評價工作。

市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考核評價標准,並組織開展有公眾參與的服務質量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與運行質量以及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市人大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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