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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離婚前偷簽貸款合同 妻子需承擔還款責任嗎

2024年11月28日16:49 | 來源:解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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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離婚前偷簽貸款合同 妻子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離婚5年后,張女士才發現自己是一份貸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並且因為欠貸不還,和前夫一起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近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幫助下,張女士得以回歸正常生活。

2023年9月,張女士發現自己無法購買高鐵票,詢問高鐵站工作人員才知自己被上海法院列入限高失信人員名單。同年10月,她乘坐綠皮火車來到上海法院查詢得知,早在2018年,她和前夫曹某就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被告人,被位於浦東新區的一家貸款公司起訴至法院。

2016年1月,貸款公司與曹某、張女士夫婦簽下一份汽車消費抵押合同,金額約7.5萬元。曹某為主借人,張女士是共同借款人。從2016年11月起,曹某與張女士就不再還貸。2018年10月,貸款公司將曹某和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剩余貸款5.8萬余元、利息2000余元和逾期利息。

法院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涉訴送達地址寄送了相關訴訟文書,曹某、張女士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貸款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於兩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所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但張女士表示,自己對貸款的事情毫不知情,從未接到過貸款公司或者法院的電話,也沒有收到法院傳票以及判決書。2023年11月,張女士向法院申請再審。由於申請再審的期限已過且沒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証據,法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今年4月,張女士向浦東檢察院申請監督。

張女士告訴檢察官,簽署這份貸款合同時,她與曹某還未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已經分居了,所以對貸款一事完全不知情。貸款合同上的簽名並非她本人所簽,留的聯系方式、地址都是錯誤的。

了解情況后,檢察官主動聯系貸款公司提供涉案貸款合同原件。經鑒定,涉案合同上的筆跡確實不是張女士本人書寫。

“涉案貸款合同是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其簽名簽下,獲取的貸款也並未用於二人共同生活,張女士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在檢察機關的努力下,貸款公司不再要求張女士承擔還款責任,張女士亦撤回了監督申請,法院及時解除了對張女士的執行措施,她不再是失信人員。(王閑樂 童畫)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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