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新規11月1日起實施,購買時需要留意
近日,上海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詳見↓
01要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准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的電動自行車、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銷售、進口。02要嚴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証
認証委托人對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証的電動自行車,應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前述4項強制性國家標准及修改單要求完成認証變更。
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証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前述強制性國家標准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証並標注認証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市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
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持續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
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
一、強化監督管理
01抓好底數排摸
全面排查本市電動自行車相關單位底數,每周動態更新經營單位情況。
02強化監督檢查
通過節假日、夜間錯時檢查,回頭看,領導“四不兩直”等方式推進電動自行車經營環節監督檢查,重點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和銷售行為,截至目前,已立案786件。
03加大監督抽查
10月初,市局已啟動下半年電動自行車及配件專項監督抽查工作,目前已抽查產品300批次。對抽查發現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行為將嚴厲打擊。
“線上+線下”
堅持線下嚴查重處、線上有力規范,織密電動自行車線上線下“安全網”。持續督促本市網絡平台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整車、解碼器、電池、控制器等商品的排查管控。截至目前,累計下架涉嫌問題商品鏈接19297件、相關視頻730條,清理違規信息3440條。
“天空+地面”
為解決監管過程“難抓現行、取証條件受限”等問題,奉賢區局探索無人機“數字化執法+非現場監管”新路徑,形成“空地協同、立體監管”執法態勢,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行為,運用變焦放大、實時錄像傳輸等功能固定証據,第一時間聯系屬地市場監管所進行現場執法,提高執法靶向性,提升打擊精准度,強化執法震懾度。自5月啟用無人機輔助監管以來,共執行常態化無人機巡查任務1114次,檢查電動自行車銷售點位7370家次。
二、強化主體責任
推進“兩個責任”。組織電動自行經營單位進行落實主體責任培訓和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要求企業配備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制定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清單,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等制度,嚴格核查產品合格証明、強制性產品認証等信息。
張貼合規通告。市局印發2024年版電動自行車《通告》,在全市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張貼5000余份。
三、強化部門協同
市場監管部門深化與公安、消防、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力度,加強行刑銜接,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及銷售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截至目前,移送司法29起,配合公安21起,拘留25人。
消費者提示:
1.看標准。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查看合格証和CCC認証証書上執行標准是否符合最新國家強制性標准。
2.看充電器。不同電池種類充電器的插頭形式應符合標准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不得使用車載形式﹔充電器外殼醒目位置應有永久性耐高溫標牌,標牌上應有13位充電器編碼。
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不得使用車載形式:
不同電池種類充電器的插頭形式:
鉛酸蓄電池充電器輸出插頭
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輸出插頭
充電器編碼:
3.看鋰電池。查看鋰電池標識是否注明執行標准(GB 43854-2024) ﹔是否標注生產廠、型號、充放電參數、安全警示說明、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標稱電壓不應大於48V﹔電池組應有唯一性編碼,編碼標識應採用耐高溫材質。
鋰電池標識:
鋰電池唯一性編碼:
4.看一致性。查看配備的充電器、蓄電池生產企業、型號規格等是否與整車合格証標注的一致。
經營者提示:
1.及時清理庫存。根據新標准實施時間節點,及時下架不符合最新國家標准、未按新標准取得認証變更証書的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鋰離子蓄電池產品,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2.做好進貨查驗。自2024年11月1日起,各經營單位須按照新標准和CCC認証要求建立執行進貨檢驗驗收制度,嚴格查驗產品合格証明、強制性產品認証等信息。對未執行新標准、未按標准完成認証的產品,一律不得進貨和銷售。
3.嚴禁拼改裝。經營單位應合規經營,電動自行車不得與蓄電池拆分銷售,不得進行非法拼改裝。
資料: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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