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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試播未通過后被解除合作,寶山法院這樣判

2024年08月30日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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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某傳媒公司才藝主播崗位,通過后以個人賬號加入公司公會並開始在公司辦公地點進行直播。然而,工作數日后被傳媒公司告知試鏡未通過,被解除合作。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如何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解除合作是否屬於違法解除?

2022年11月,某傳媒公司在網絡發布招聘信息,言及提供某直播平台才藝主播崗位,可享無責保底、根據直播時長對應不同薪資范圍、休息時間自由安排、工資可日結可月結。

黃女士看到信息后與公司聯系,在通過面試后以其個人直播賬號加入了傳媒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相應公會。直播平台《合作記錄詳情》載明,黃女士作為主播享有直播音浪收入、付費連線收入、嘉賓連線收入,以上三種收入均在扣除平台分成后由黃女士分成90%、傳媒公司分成10%。而直播音浪收入直接發放至黃女士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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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2日,黃女士在傳媒公司辦公地點進行了網絡直播及少量照片拍攝、視頻錄制。雙方達成一致:今后直播素材由黃女士自行挑選,直播時長不固定,直播時段由傳媒公司與黃女士共同商議后決定。然而,同月23日,傳媒公司卻告知黃女士試鏡未通過,並且未支付黃女士報酬,雙方合作就此終止。

黃女士認為,自己與傳媒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現傳媒公司終止與黃女士的合作,傳媒公司理應支付直播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於是,黃女士向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但未獲得支持。隨后,黃女士以上述請求訴至法院。

庭審中,傳媒公司辯稱,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僅願意向黃女士支付直播期間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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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主播作為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其與網絡直播平台或者經紀公司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不可一概而論,法院既要維護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也要謹防勞動關系的不當泛化。

就該案而言,第一,從管理方式看,傳媒公司不對黃女士進行考勤管理,黃女士可自行選擇拍攝素材,且直播時長及時間段不固定﹔傳媒公司雖一定程度上安排、管理黃女士工作,但該安排也需黃女士進行確認,因此這種管理是基於傳媒公司為黃女士提供直播運營服務而進行的必要管理,且雙方之間地位較為平等,不同於勞動關系中具有人身從屬性的勞動用工管理。第二,從收入分配方式看,正常情況下黃女士收入主要來源為平台收入分成,且分成比例達90%,遠高於傳媒公司,黃女士收益金額取決其直播情況,由平台按預設比例直接支付至黃女士個人賬戶,不受傳媒公司控制,故該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形式不同於勞動關系中具有經濟從屬性的勞動報酬給付。第三,從雙方合意看,黃女士基於合作關系加入傳媒公司公會,合作詳情頁面記載分成方式等內容,雙方線下未另行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就社保繳納等一般勞動者關心話題進行過磋商,故雙方缺乏建立勞動關系合意。

綜上,黃女士與傳媒公司之間不存在緊密的人身和經濟從屬性,其職業缺乏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而庭審中傳媒公司明確表示雖不認可勞動關系,但同意按照黃女士訴請支付直播期間報酬,於法不悖,應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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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被告傳媒公司支付黃女士直播期間報酬七百余元,並駁回黃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案已生效。

(來源:上海寶山)

(責編:葛俊俊、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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