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促進規定公布,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介紹,《上海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促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4年8月22日通過,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詳見↓
上海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促進規定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中小學校外實踐教育高質量發展,完善校內外協同育人體系,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開展校外實踐教育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和保障等促進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校外實踐教育,是指學校根據培養目標,以提升道德素養、學習素養、體育素養、美育素養、勞動素養為主要內容,組織本校學生在校外通過參觀體驗、實踐探究等多種形式開展的實踐教育活動。
第三條 本市校外實踐教育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學校主導、家庭支持、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發揮實踐育人作用,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校外實踐教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對校外實踐教育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轄區內校外實踐教育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動社區教育與校外實踐教育相銜接,營造支持校外實踐教育的環境。
第五條 教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實踐教育工作,負責制定校外實踐教育相關規范、標准,建設和管理教育系統校外實踐教育資源,指導、監督和管理校外實踐教育工作。
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經濟信息化、農業農村、司法行政、生態環境、商務、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校外實踐教育資源,指導和支持系統內單位參與校外實踐教育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交通、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校外實踐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紅十字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支持校外實踐教育工作。
第七條 本市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和其他省市校外實踐教育工作交流合作,推進資源開發共享和信息互聯互通,協同開展校外實踐教育。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本市課程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培養目標、發展特色和學生特點,將校外實踐教育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實施計劃,確定每學年校外實踐教育的內容和安排,保障校外實踐教育時間,組織開展校外實踐教育。
第九條 本市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少科站、青少年活動營地等,應當承擔校外實踐教育職責,發揮示范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烈士紀念設施等,應當積極參與校外實踐教育,為學校開展校外實踐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市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拓展功能,開放或者建設其他可供學校開展校外實踐教育的場館、設施。
本條前三款所列場所、場館、設施,統稱為校外實踐教育場所。
第十條 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應當結合自身條件和特色,配合學校開發適合不同學段學生的校外實踐教育課程資源,配備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專業人員,優化校外實踐教育場所管理和服務,不得開展有損學生身心健康或者損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活動。
鼓勵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滿足學生的校外實踐教育需求。
第十一條 本市對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實行分級管理,推動建立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資源庫。
市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評估辦法開展評估,將符合標准的場所納入市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資源庫。市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評估辦法,由市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區教育部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區評估辦法並開展評估,將符合標准的場所納入區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資源庫。
市、區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資源庫應當向社會公布,載明場所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開放時間、可容納人數等內容,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與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對接,開發校外實踐教育課程,提升校外實踐教育質量。鼓勵學校和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建立合作機制,聯合開發校外實踐教育課程。
第十三條 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職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保障學生活動安全﹔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學生管理,增強學生參加校外實踐教育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落實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校外實踐教育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指導監督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校外實踐教育情況納入相關綜合素質評價范圍。
學校和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客觀真實記錄學生參加校外實踐教育情況。
第十五條 鼓勵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建設智慧場館,利用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拓展數字化實踐體驗場景,推動數字化教育資源開放共享,提高校外實踐教育效能。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文藝、體育、科技工作者等個人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為校外實踐教育提供志願服務。
校外實踐教育場所根據實際需要招募校外實踐教育志願者,為學生提供講解、引導等服務。
教育部門和校外實踐教育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校外實踐教育志願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校外實踐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企業舉辦的校外實踐教育場所職工和緊缺人才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將教職工參與校外實踐教育的工作情況作為職稱評聘、評優評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教育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為校外實踐教育從業人員提供職業晉升、學習培訓、項目申報和評獎評優等機會。
第十九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密切配合,支持學生參加校外實踐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共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校外實踐教育的理論和應用研究,提供校外實踐教育專業化支撐。
鼓勵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才發揮專業特長和優勢,參與校外實踐教育課程資源開發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實踐教育。社會力量參與校外實踐教育的相關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校外實踐教育場所對學校開展校外實踐教育實行費用減免﹔國家和本市對費用減免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將校外實踐教育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對校外實踐教育開展情況實施監督、指導,督促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落實有關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校外實踐教育宣傳,引導社會積極參與校外實踐教育相關活動,鼓勵全社會支持校外實踐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校外實踐教育公益宣傳,營造促進校外實踐教育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四條 對在校外實踐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資料: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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