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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鐵法院發布涉高架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網約車帶來哪些新問題?

2024年08月30日09:12 |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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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下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召開涉高架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至2023年期間上鐵法院涉高架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判情況。

2019年至2023年,上鐵法院共受理涉高架交通事故案件879件,審結871件,結收比為99.09%,五年間的收案量依次為229件、167件、187件、102件、194件,糾紛數量總體平穩。但是,隨著平台經濟不斷發展,網約車糾紛涉訴增加,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

首先是網約車駕駛員權責認定尚有爭議。上鐵法院指出,網約車具有平台自營、勞務派遣、車主加盟等三種運營模式,不同模式下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平台之間的法律屬性和定位各異,其與乘客的法律關系及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均存在爭議,實踐標准並未統一。同時,網約車行業廣泛使用新能源汽車,在計算營運成本時需要考慮較為復雜多元的因素,具體計算方法還需在實踐中統一明確。

其次是汽車租賃公司車輛運營管理有待規范。上鐵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部分汽車租賃公司在進行運營車輛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用途,或在車輛用途變更后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導致高架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保險手續不完善,難以及時有效賠償受害人。此外,大部分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網約車與普通私家車輛沒有任何區別,網約車上路行駛時辨識度較低,當其作為事故無責方時,對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營運損失往往以缺乏預見可能性為由進行抗辯,增加了法院協調化解矛盾的難度。

最后是網約車平台安全保障義務仍需加強。上鐵法院發現,有些事故的發生是因為網約車駕駛員存在不符合駕駛資質、疲勞駕駛等問題,反映出網約車平台對平台內營運車輛實際使用人身份的核實、資質的核驗、租賃車輛實際使用用途及車輛狀態的監管力度仍有待加強。而且,平台法律責任也有待厘清。民法典暫未明確網絡平台作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電子商務法雖規定了平台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服務未盡審核或保障義務需擔責,但“相應責任”的具體解釋及應用需進一步研究。

(責編:沐一帆、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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