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產管理人考核評價,上海考核辦法6月施行

市高院、市發展改革委介紹,為推進上海市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完善管理人考核評價機制,健全管理人執業監督管理體系,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協商研究,結合上海工作實際,《上海市破產管理人考核辦法(試行)》近日發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詳見↓
第一條 在市高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及自然人管理人,根據本辦法參加考核。
第二條 由市高院和市司法局成立聯合考核小組共同開展考核工作。
第三條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促進管理人依法忠實勤勉履職。
第四條 採取每兩年定期考核方式,考核結果與管理人名冊和等級升降評定挂鉤。具體考核事項,以考核通知為准。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執業表現、管理人隊伍建設、執業能力建設等,分別佔比60%、30%和10%。其中管理人執業表現由個案履職評價50%、破產受理法院綜合評價5%、管理人協會評價5%組成。以上各項內容的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各項得分按上述比例折合計算總分,90分(含本數)以上為優秀﹔80分(含本數)至89分為良好,70分(含本數)至79分為合格﹔60分(含本數)至69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六條 破產受理法院建立管理人辦理破產個案履職評價機制,市高院統一評價標准,個案履職評價按百分制計分,各法院做好管理人得分台賬,每半年匯總一次,並報市高院。
管理人對個案履職評價得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法院申請復核,法院應當於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七條 管理人應當在破產案件終結前,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履職報告,並接受質詢。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結合管理人履職報告對管理人忠實勤勉、廉潔合規、辦理質效、作風態度等表現作出評估。管理人履職報告是個案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加強對大標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履職的監督,強化監管措施,建立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審計機制,對管理人個案履職中資產清收、保管、處置、費用支出等經濟事項進行會計審核。審計費用列入破產費用。債務人資產總額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破產案件,原則上應當對管理人履職實施第三方審計,債權人會議決定不審計的除外。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不限於以上大標的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管理人履職進行第三方審計。
第九條 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考核應當評定為不合格,並作除名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移交公安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或挪用債務人財產、意向投資人交納的保証金或投資價款的﹔
(二)利用管理人身份進行利益輸送,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隱瞞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應回避而未回避,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幫助破產企業虛假破產、逃避債務或故意確認虛假債權的﹔
(五)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損害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市司法局考核機構管理人隊伍建設情況和執業能力:
(一)團隊規模以及團隊成員結構的穩定性﹔
(二)團隊成員的專業背景及從業經驗﹔
(三)參加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及其他相關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團隊管理人員對團隊成員的工作指導規范及執行情況﹔
(五)團隊內部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
(六)團隊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七)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情況和繳納上海管理人報酬專項基金情況﹔
(八)與管理人隊伍有關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九)其他與隊伍建設、執業能力建設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 自然人管理人執業能力考核,參照機構管理人執行。
第十二條 市高院、市司法局對管理人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公開,管理人自考核結果公開之日起五日內,可以向市高院、市司法局聯合考核小組申請復核一次,市高院、市司法局聯合組織聽証,並於聽証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三條 管理人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存在管理人分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作暫停履職、限制業務范圍、降級或者除名處理,再次申請恢復履職、晉級或者恢復入冊,按照管理人分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資料:市高院、市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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