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政平台信息備案和上門服務証管理辦法征詢公眾意見

《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家政上門服務証管理辦法(試行)》,將於今年5月31日到期。市商務委在充分調研、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將上述兩份文件合並,重新起草了《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備案和上門服務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向市民和各單位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11日。社會公眾可將意見反饋至郵箱taoyc@sww.sh.gov.cn,也可將書面意見寄送至世博村路300號,上海市商務委服務業處,郵編:200125。
《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備案和上門服務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家政服務平台”)的有效運行,規范家政服務平台上的信息備案、信息採集和信息查詢活動,進一步完善家政服務人員持証上門制度,根據《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家政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的信息備案,以及家政服務平台的信息採集、查詢和管理﹔家政上門服務証(以下簡稱“上門服務証”)的辦理、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上門服務証,是由家政服務機構發放、行業主管部門監制,用於識別家政服務人員身份信息、從業信息,具有可查詢、追溯、評價功能的標識。
第三條(定位和職責)
家政服務平台是全市統一的家政服務行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可發布行業政策、動態,歸集行業信息,並依法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家政服務平台的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並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家政服務平台運行管理和系統維護。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制上門服務証,明確樣式、所載信息、編碼規則等事項,並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擔辦証系統維護、信息核驗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要求)
在家政服務平台上的信息備案、信息採集應當遵循真實合法、及時准確的原則,信息查詢應當便利社會公眾,依法保障信息安全,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予以保護。
第二章 家政平台信息備案
第五條(家政服務機構備案)
在本市設立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法人一証通或電子營業執照在家政服務平台進行備案並提供如下信息:
(一)單位聯系人﹔
(二)經營地址﹔
(三)聯系方式﹔
(四)企業涉及工種。
前述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更新。
對於能夠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實現數據共享的信息,家政服務機構可以不再重復提供。
第六條(備案標識)
完成備案的家政服務機構將自動生成該機構的備案標識,家政服務機構可通過家政服務管理平台自行下載打印。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將備案標識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網站首頁公示。
第七條(備案注銷)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於十五日內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注銷其機構備案信息。
(一)家政服務機構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二)家政服務機構營業執照被吊銷﹔
(三)家政服務機構簽訂的所有家政服務人員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履行完畢或解除,不再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辦理備案注銷前,將其家政服務人員備案信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家政服務人員備案)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在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或者簽訂居間服務協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家政服務平台將其家政服務人員的以下基本信息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姓名、身份証等身份信息﹔
(二)文化程度、技能証明等能力信息﹔
(三)從業經歷、健康檢查等其他信息。
直接與用戶建立家政服務關系的家政服務人員,可以自行將前款規定的信息在家政服務平合上備案。本市家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為家政服務人員自行備案提供指導。
第九條(家政服務人員備案變更及注銷)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於十五日內通過家政服務平台變更其家政服務人員備案信息。
(一)第八條第一款所述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解除、終止的﹔
(三)家政服務中介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居間服務協議終止的。
家政服務人員不再從事家政服務活動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於十五日內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注銷其備案信息。
直接與用戶建立家政服務關系的家政服務人員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自行在家政服務平台上辦理變更及注銷。
家政服務平台每季度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進行比對,發現家政服務員信用信息有不良記錄的,平台自動注銷其備案信息。
第十條(家政人員備案的賦能待遇)
家政服務人員在家政服務平台上進行信息備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體檢費用支持、相關保險費用補貼等待遇。
第三章 上門服務証管理
第十一條(上門服務証辦理)
家政服務機構通過家政服務平台為家政服務人員進行備案后,要指導家政服務人員通過“隨申辦”APP完成在線培訓、在線考試、獲取上門服務証等流程﹔同時做好上門服務証管理和持証人員培訓、管理工作。
家政服務機構可通過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下載打印上門服務証。
第十二條(上門服務証挂靠)
家政服務機構對已持有上門服務証的家政服務人員,可以向家政服務平台申請家政服務人員的上門服務証挂靠。
第十三條(上門服務証使用)
持有上門服務証的家政服務人員開展家政服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上門服務証,方便用戶查詢、評價。
用戶可以通過掃描上門服務証二維碼對家政服務人員及所屬家政服務機構進行信息查詢、服務評價。
第十四條(上門服務証注銷)
家政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家政服務平台申請家政服務人員的上門服務証注銷。
(一)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解除、終止的﹔
(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居間服務協議終止的﹔
(三)家政服務員信用信息有不良記錄的,平台自動注銷其備案信息﹔
(四)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信息歸集和查詢
第十五條(業務信息的定期歸集)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家政服務平台報送以下家政服務業務信息:
(一)上一月度家政服務合同基本信息﹔
(二)上一月度用戶對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的評價信息。
家政服務機構報送前款信息時,應當將涉及用戶的身份証號碼、住址等個人信息作保密處理。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信息的採集)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領域的投訴處理結果於投訴處理完畢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家政服務平台。
第十七條(公共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
家政服務平台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有關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
家政服務平台每季度對已持有上門服務証的家政人員,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進行比對。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按照《家政條例》的規定和相關地方標准對家政服務機構開展社會評價工作,並依托家政服務平台每半年公示一次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政府查詢)
本市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通過家政服務平台查詢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服務評價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社會查詢)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上海“隨申辦”APP、互聯網等方式在家政服務平台查詢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社會評價結果信息。也可在家政服務機構門店通過掃描家政服務機構的備案標識查詢其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查詢記錄)
信息查詢記錄應當自查詢之日起在家政服務平台上保存三年。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信息真實)
家政服務機構、自願備案的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對其備案和報送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家政服務平台中信息不准確的,可以向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反映,並提供相關証明材料。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管理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職權范圍查詢信息或者提供相關信息﹔
(二)篡改、虛構或者違規刪除信息﹔
(三)泄露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家政服務機構備案信息狀況進行抽查,相關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家政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發現的家政服務機構違法線索及時告知市場監管部門。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委托第三方的証件制作、系統安全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在上門服務証的使用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資料:市商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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