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率先試點!上海金山探索輕微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文明實踐”工作機制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該《意見》還特別提到:“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願服務、社區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為作出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
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獲悉,在此《意見》發布前,金山區已經主動跨前一步,於今年5月開始在全市率先試點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文明實踐”工作機制,讓文明實踐成為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的標尺,推動地方輕微醉駕治理體系更加完善。
近日,金山市民張某在醉酒后騰挪佔用車位被交警查獲,經初步審查,金山區檢察機關認為張某(化名)適用依法“相對不起訴”條件,隨后立即動員他接受文明實踐監督考察來體現真誠認罪悔罪態度。張某在完成35個小時的文明實踐志願服務並拿到優秀評價結果后,金山區檢察院對此案舉行了公開聽証會,案件承辦人認為,張某在文明實踐志願服務表現中表現良好,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劣跡,自願認罪悔罪,最終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記者了解到,張某所犯的“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屬於輕微刑事案件,法定刑最高為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而依據刑法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張某一旦被起訴定罪就會留下案底。“感謝政府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張某表示。
張某醉酒挪車案只是“冰山一角”。近年來,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不僅是金山區檢察機關受案數量最多的刑事犯罪,也是全國數量排名第一的刑事犯罪。
“這類案件不僅對個人,對家庭影響都非常深遠,金山區檢察機關每年要辦理300到400起醉駕型駕駛案件,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子簡表示。
為有效提升輕罪治理水平和質效,今年5月起,金山區率先在全市范圍內試點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文明實踐”工作機制。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后,適用“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無前科劣跡,犯罪情節輕微”等“相對不起訴”前提條件,並且自願認罪認罰就可以免於刑罰。而現在,犯罪嫌疑人在滿足“相對不起訴”前提條件的基礎上,必須通過文明實踐監督考察來體現認罪悔罪的態度,再經公開聽証評議后才可以免於刑罰。
“通過第三方的引入,用量化指標更加客觀的方式,來進一步判斷犯罪嫌疑人是真的認罪悔罪,而不是空口簡單表個態,以確保檢察權正確運行。”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子簡表示。
作為提供判定依據的第三方,文明實踐監督考察也是這項機制運作的關鍵環節。犯罪嫌疑人通過申請至金山區文明辦后,工作人員會根據犯罪情節、年齡大小和自身特長等因素為其匹配服務崗位和服務期限。金山區文明辦會根據檢察院的安排,並結合實際需求,安排犯罪嫌疑人在3-15天之內完成12-35小時的文明實踐志願服務。
同時,金山區文明辦還安排專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每日綜合表現進行記錄,評估結果也會成為認罪悔罪態度的重要參考。“綜合犯罪嫌疑人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表現,作出‘好、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檔評價。”金山區文明辦工作人員盧翀表示。
隨著這項機制探索的逐漸深入,文明實踐志願服務崗位也逐步向社區延伸,真正幫助犯罪嫌疑人在融入社會中改過自新。
近日,在石化街道“愛心點名”行動志願者秦立強的帶領下,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每日都要前往轄區獨居老人家看望,和老人拉拉家常並提供簡單日常護理。在老人日復一日的真心勸導下,王某對自己犯下的錯誤進行了深刻反思。“非常感恩自己有這樣一次機會,能夠服務到群眾當中,也算是對自己的一種救贖。”王某表示。
記者了解到,石化街道老齡化率超過37%,1個志願者平均每天要服務4到5個老人,而隨著越來越多像王某這樣輔助人員的加入,轄區志願者工作壓力將得到有效緩解。“我工作的時候一早就出去了,沒辦法每天晨起點名,這項機制真的緩解了我們的工作壓力。”“愛心點名”行動志願者秦立強表示。
“這項工作對我們全區的文明實踐工作是一項非常好的力量補充,我們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參與服務中感悟志願服務的精神,也能在之后長期參與到志願服務當中去。”金山區文明辦工作人員盧翀表示。
自這項機制實行以來,金山區檢察機關已經在400多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中,嚴格篩選了19人啟動文明實踐監督考察程序。最終,18人拿到了不起訴決定書,1人因為文明實踐考察不合格而被起訴。“實踐中,我們有1例是不通過的,進一步說明了我們這項制度是真正做到寬嚴有度和輕重結合,而不是一味從寬。”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子簡表示。
接下來,金山區將邀請專家共同協商,對具體這項制度具體實施細節進行優化升級,進一步推廣應用到其他類型的輕微刑事案件。金山區文明辦將聯系全區單位設置更多的崗位類型,金山區檢察院將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具體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具體情況,來匹配文明實踐服務時長和服務方式,使得這項制度更加規范化。
專家也提醒,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不能“一放了之”,犯罪嫌疑人依然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不起訴+文明實踐”工作機制需要以文明實踐監督考察為關鍵突破點,著實做好“刑行銜接”后半篇文章。“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后,行政法上的行政處罰措施還是要跟上,在這個基礎上加一個文明實踐監督考察程序,提升服務社會效果和教化的功能,我認為是非常妥當的。”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張進德表示。
(記者黃麗春 通訊員王巧月 朱林 呂瑤 林鯤鵬 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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