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長寧法院審理民法典頒布后的上海首個遺囑監護案

8月22日下午,長寧區人民法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民法典頒布后的上海首個遺囑監護案件。這起事關未成年人監護權的案件因涉及遺囑監護認定、撫養考察、財產監管等內容,十分具有借鑒意義。
下午2點,庭審正式開始,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顧薛磊作為主審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
該案的申請人系未成年人小陳(化名)的姨媽,被申請人系小陳的生父,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小陳與其生父監護關系終止,由其擔任小陳的監護人。因小陳的生父患有精神疾病,居委會作為被申請人的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同時為保護小陳和其父親的財產權利,法院依法追加了上海市長寧公証處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實際上,在前期調查中,顧薛磊多次和未成年人小陳(化名)面對面溝通,並實地走訪社區、學校等了解其真實生活狀況。
據了解,小陳的母親於2023年3月8日因胃癌過世,其父親陳某因精神疾病於2019年入住上海市長寧區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至今。
通過深入調查,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小陳並沒有其他適合做法定監護人的近親屬,唯有其姨媽在其母親生病時,對小陳和其母親進行無微不至的照顧。
更重要的是,小陳母親在去世之前,用遺囑方式指定其姨媽作為未成年人小陳的監護人。庭審現場,小陳姨媽也表示願意做未成年人小陳的法定監護人。
法官顧薛磊介紹,遺囑監護案件在長寧區乃至上海也並不多見,隻有前期調研做得非常扎實,才能摸清楚情況,做出最有利於小陳的審判。
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案在全國范圍內首次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因此,小陳所在居委會的代表也出席並全程參與庭審。
第三人上海市長寧公証處表示願意在小陳未成年之前托管小陳母親遺留的錢款,鑒於小陳家庭特殊困難予以免除相應的提存費用。當遇到緊急事宜時,小陳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在居委會的監管下,可以合理支配該筆錢款。
在現場,禮貌懂事的小陳告訴法官,姨媽對其關愛有加,對於其母親的遺囑表示認可,並同意姨媽作為自己的法定監護人。
經過審理,法官當庭宣判,父親陳某與小陳的監護關系終止,指定其姨媽作為小陳的監護人。在小陳姨媽擔任監護人期間,居委會有指導、幫助和監督的職責,與此同時,長寧公証處作為第三人,對所涉財產進行第三方監管保護。
顧薛磊表示,由於小陳的姨媽年紀大且收入有限,為了更好地保障小陳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區婦聯和華陽路街道已經為其申請到了困境兒童補助及助學金,其所在居委也積極為其提供幫困補助。
在庭審現場,參加庭審的代表表示,深深感受到了這份來自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會共同的關愛,大家聯手形成的“家校社”協同共育保護網絡,將幫助小陳健康快樂成長。
(來源: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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