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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宝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08日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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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鉴于原《宝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宝科科普〔2017〕3号)已到期,区科委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经区科委2024年第3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宝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宝山区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宝山区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宝山区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活动,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普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本区科普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科普经费使用对象为宝山区各委办局、街道、镇及其所属基层组织和为本区科普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及支持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 在科普经费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主要负责拟定本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讨论审定科普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协调全区各相关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等。

(二)区科委是科普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本区科普项目的发展规划、编制经费预决算、审定年度科普项目立项计划,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组织科普项目立项和验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等工作;宝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受区科委委托,组织开展日常性科普工作。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负责科普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开展科普经费绩效评估,加强科普经费的财政监督。

第六条 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科普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绩效考核公开透明,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择优资助。对科学性、普及性、示范性、创新性突出,影响面广、综合效果好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资助。

(四)注重绩效。注重科普经费使用的效益性和效率性;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全社会相关机构兴办科普事业。区财政、区科委视情况对所开展的科普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科普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科创活动。国家、市、区三级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经费及配套投入,主要包括举办“宝山杯”大学生创新大赛经费、承接“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分赛点配套补贴等。

(二)科普活动。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三)科普示范创建。国家、市、区三级科普示范创建类项目的创建资助及配套投入、支持和鼓励各类科普工作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以及绩效评估工作、对基层组织和科普基地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并择优给予资助、对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

(四)科普宣传。扩大媒体宣传渠道、购置科普作品、扶持企事业单位,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普产业发展等。

(五)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基地、科普公共服务平台、科普基础设施、户外科普画廊(电子触摸屏、科普长廊等)、社区科普大学、科普教育基地提升改造以及科普信息化建设等科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六)经上级部门批准及其他公益性科普工作支出。

第八条 区科委可通过项目资助和自主实施两种方式使用科普经费。

(一)项目资助。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等方式征集年度科普项目,对科普申报项目择优立项后给予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示范创建、培训交流、科普宣传、科普研究等,每年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明确重点资助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要求和资助标准等。资助项目严格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程序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于在原合同约定验收日之前2个月向区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对于不实申报、擅改内容、挪用经费、管理不力、未完成等情况,区科委应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且取消申报主体在后续三年内申报科普项目的资格。获得资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为区科委科普经费资助项目。

(二)自主实施。指区科委按照科普经费使用范围自主实施开展各项科普工作。自主实施的经费使用,由负责具体实施的业务科室根据科普项目和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提交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如涉及几个科室共同实施,由牵头科室负责提交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科委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可列支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立项和验收的会务费、专家评审费、绩效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

第十条 区科委负责编制科普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宝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宝科科普(2017)3号)同时废止。

(责编:葛俊俊、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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