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检察协作联盟集结!“云”签约守护长江口生态环境

2020年05月31日00:11  
 

长江口两岸沪苏两省市五地检察机关,他们来啦!他们是——跨区域检察协作联盟他们集结的目的是什么?通过“云端”达成了什么意见?意见的内容又是什么?小编带你直击现场!

为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上海宝山、崇明和江苏太仓、海门、启东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协作, 5月25日,五地检察机关联合“云”签订《关于建立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联盟的意见》,提升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水平,构建区域性生态安全屏障,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践行“服务大局”观念,坚持“一盘棋”思想,强化“大保护”意识,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配合、高效联动”的原则,形成保护工作合力,共同保护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

意见要求,要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在执法办案、公益调查、法治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形成联动保护长江口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合力,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协作内容有哪些呢?

协作方式

联合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办理、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司法协作,组建协调组织,通过检察长会晤、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制度沟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协商重大问题,通报主要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区域关联的案件信息,解决案件办理中的具体问题。

办案重点

重点打击危害长江口区域性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的犯罪,强化对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联合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

地域管辖

对长江口区域保护的管辖范围,以各自地域管辖为主,共同区域管辖为辅的原则。

线索移送

对在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属于另一地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长江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线索、诉讼监督线索、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调查协作

加强跨区域的协作,如需在对方管辖区域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请求对方检察机关提供协助。五地检察机关对存在共性的或者跨区域的可能对长江口生态环境与资源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者现象,可联合开展公益调查。

重大案件联办会商

建立跨区域危害长江口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及时联合介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和资源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

跨区域公益诉讼

适时组织共同开展以保护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为主题的公益诉讼线索清查行动,全面梳理案件线索,研商办理措施及方案,集中办理长江口区域涉及非法捕捞、“三无船舶”、破坏航道安全以及污染江域、海域、水源生态环境等公益诉讼案件。

跨区域专项监督行动

结合案发趋势及特点、社会民众关注热点及焦点、痛点、堵点,对接“蓝天、碧水、净土”等环保专项行动,适时推动跨区域专项整治活动。

统一执法标准

加强沟通协调、协作配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联合专题调研

针对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现状困境等疑难问题,开展联合专题研讨,形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工作调研报告,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充分发挥各自人才优势、利用各自教育资源,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共同举办业务培训或练兵竞赛等方式,提升干警办理生态环保案件的业务水平。对在办理长江口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方面有特长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人才库。

联合宣传教育

五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有宣传阵地,加强在联动协作、发挥检察职能、保护长江口环境与资源的举措和成效等方面的工作宣传。

检察长会晤

建立检察长会晤制度,根据协作开展情况,五地检察长均可动议召开检察长协调会,研究讨论区域性协作文件规范、重特大案件及事项、组织重大专项行动等问题,并可视会议所涉内容邀请相关检察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五地检察机关共同表示,将以此次签订《关于建立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联盟的意见》为契机,以需启动、以案推进,加强办案协作和交流互鉴,聚焦重点领域疏通堵点、攻克难点,推动五家单位在联络机制精准对接、案件信息及时传递、办案标准趋于统一、检察数据互联互通、社会治理共建共治以及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和检察服务。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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