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话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你我他的云端法律生活

王文娟

2020年05月22日15:37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大会审议。从民法典规定的电子合同,如何看市场主体的云上商务活动?

云会见、云开庭、云审判……疫情期间,法院采用在线庭审的方式,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也在采取视频会见的方式,云端法律如何为老百姓的生活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服务?人民网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为大家解读“你我他的云端法律生活”。

从民法典规定的电子合同,看市场主体的云上商务活动

主持人: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审议通过《民法典》,其中有一个规定,规定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主要内容,请您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吕红兵:《民法典》审议稿的第469条明确规定,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这样一个数据电文,就是作为合同的书面方式,也就是我们讲这是一种电子合同。

这是从刑事角度,《民法典》作了一个规定。怎么来确认电子合同的成立,日常的书面合同要签字盖章,这个电子合同怎么才算成立呢?《民法典》又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双方说了,你发一个确认书,我们就算电子合同成立了,那么就以发送电子的确认书为准。但有时候,电商平台会发布一个服务的信息,发布一个相关的条件,于是这个客户就去提交一个定单。我们又讲了,提交订单的方式也算认定这个电子合同成立了。所以,电子合同和日常的书面合同的成立确实有不一样之处。

那么,这个电子合同怎么履行?《民法典》的第512条也有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定义的电子合同的标的,就是我们买的商品,交付,比如送快递送过来了,交付,收货人签收,意味着这个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了。所以,刚才描绘的这样一些场景,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是经常出现的。那么,这些场景在《民法典》上都有相关的条文,能够一一对应。前一段网上出现过当当网夫妻俩个人抢公章,未来可以讲,签合同不用公章了,我们通过电子合同就可以实现我们的交易目的。

电子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高效,就在于促进交易,就在于繁荣市场。这是《民法典》与时俱进的一种生动体现。

从互联网法庭实践,看民事主体互联网法律纠纷的在线解决方式

主持人: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大量的互联网法律纠纷在互联网法庭进行解决。那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样互联网的法律纠纷的过程当中,有没有什么样的创新做法?

吕红兵: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我曾经作为政协委员,专门调研学习过,数据显示:今年,2020年,长宁法院受理互联网纠纷案件有493件,结案373件,其中通过在线审判的方式,结案一百多件。

这个概念是什么呢?高效的解决纠纷,快速的解决纠纷,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长宁法院就碰到这样一个案例,说有一个消费者,通过旅游公司的APP就去海岛一日游,结果受伤了。受伤之后,他就向电商平台要报告了,我在旅游期间发生了受伤的事件,你们要负责。但是,电商平台一直没有解决这件事情,俩个人就发生了法律纠纷。到了人民法院去。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电商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记录的保存范围是什么,边界是什么?因为这个电商说,你受伤了,跟我打了一个电话,我查不到了,所以我也没法证明你受伤的客观事实的发生。

法院通过审理就认为,关于争议解决的信息也是电商平台应该保存的交易信息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就认为电商平台履行这样一个保存义务没有尽到责任,他应该承担法律上举证不能的后果,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再举个案例,电商平台和商户之间会有合同,也就是说这个商户可能会退店,我在电商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店,我不做了,我要退店。退店的话,这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他人的利益的存在。电商平台都会有退店的规则,比如说你要公示30天,你的商品要下架、不能发生新的交易等等。像这样的规则也通过人民法院的案例来把它确认下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再比如说,我们经常讲流量论英雄,流量就是价值。很多商家出现导流行为,比如在A电商平台注册了,你到B那个电商平台去买东西,去支付。这种情况之下,就是我们俗称的导流行为。这种导流行为,就有可能损害你这个A的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进而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法院的案例就可以判决了,导流行为是不规范的,或者我们怎么去规范它,保障各方的利益。

通过刚才说的这三件事情,大家就会看到,从人民法院来讲,它的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它通过互联网的审判,提高审判的效率;一方面它在创新、创造互联网的治理空间。

创新创造互联网这个治理空间,因为互联网、电子合同这些交易,从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看,不尽健全,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来创造一个审判的规则,来治理这么一个空间。于是,使云端的商务行为、云端的法行为更有法可依、更有法必依。这都是在云端从事商业活动、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当中要特别关注的一些问题。

从视频会见,看当事人接受网络上的法律服务的实践

主持人:疫情的常态化,看守所律师是进不去的。那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律师怎么见犯罪嫌疑人,怎么来去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请您介绍一下。

吕红兵:这里面涉及到云端的法律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何通过云端的方式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权力不仅仅是律师自己的权力,关键是保障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力。这是一个会见权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疫情期间,为了防疫的需要,律师当然不能够随意地去派出所去见犯罪嫌疑人,另外,因为现在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深入到看守所,要多会见犯罪嫌疑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律师去派出所也要排队。

第二是硬件不足。看守所的会见室都不够,而且看守所又比较路途遥远,因此这种情况之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解决?

在疫情突发的状态之下,通过这种云端的视频会见,就可以充分化解这个矛盾,解决这个问题。譬如说,律师协会和看守所之间有这么一条专线,律师在律师协会的专用的场所,我们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话,既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司法局、律师协会,公安局、看守所等都花了很大的力气,促进这个工作,能够更加的圆满。

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件事情的解决,还是有些过程,可能还会碰到很多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方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是通过互联网,通过大数据,通过人工智能这样的现代化的方式和手段,切实解决律师的会见难的问题。而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我们老百姓,为我们的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这是我们广大律师应尽的责任。

从在线庭审方式,看“智慧法院”给人民带来的法律获得感

主持人:疫情期间,法院开庭也采用了在线的庭审方式。您怎样看待现在人民法院的在线庭审方式,它的优势、好处体现在什么地方?

吕红兵:这次疫情发生之后,人民法院报有一个数据:2月3日到3月31日,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70.6万件,网上开庭15万件,同比增幅45.33%,网上调解案件30.2万件,同比增幅89%。大家看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说明我们经常讲一句话,疫情期间,网上审判不打烊,继续发挥为老百姓提供司法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统计:今年2月3号-4月28号,上海法院法院在线庭审13173场,比2019年增长了270多倍。说明什么?说明人民法院在为老百姓提供最便捷的、最效率的、最切身的司法服务,而老百姓对这个服务又是喜闻乐见的。

线上开庭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有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是能够认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是可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这就是个法律依据。

搞创新一定要依法有证,线上开庭、云端开庭,这是依法有据的,特别是这次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一个通知叫《关于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上海高院也有一个通知,叫《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所以,这样的一种在线的庭审,都是法律上有充分的依据的。这种在线的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人民法院智慧审判的重要内容。

我认为,这种在线的审判,应该是全流程的,从起诉到受理,到送达,到调解,还有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包括庭审、宣判、送达,这个全过程都是可以实现。

另外,智慧法院的建设,要对老百姓能够提供便利。让信息多跑路,让律师少上门,能通过线上解决的就不通过线下解决,而且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提升互联网审判的可预见性,老百姓打官司的时候,把相关的要素,相关的数据输入到互联网里面去,就能判断我这个官司能赢还是能输、赢、赢到什么程度,减少老百姓误判,提升老百姓、提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可预见性,越是预见性增强,越有利于调解,调解好的话,又叫做案结事了。

智能建设不仅是对老百姓提供了普通的便利,能够帮助老百姓去分析这个案件的结果,我觉得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能达到这一步,是非常好的。

第三,我建议,要实现互联网法院,提升或者智慧法院建设的共享功能。什么叫共享?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案的判决书是上网的,而上网的话,充分实现共享。

周强院长有一次讲,最高人民法院的互联网的上网之后,是全世界最大的判决书的库,最大的法律库,全世界最大的判决书的库就是在我们中国,而这个判决书的库,充分实现共享。

第一,律师研究判决书,叫做类案可以类判;第二,当事人可以研究判决书,可预见它的案件的法律后果;第三,学者可以研究这些判决书,提升学者的研究水平和教学能力;第四,我们的立法机关研究这个判决书,从判决书当中提炼出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共享机制是多么的重要。

因此,智慧法院建设,不是一个技术的应用,是一个制度的供给。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智慧法院的建设,我们真的是充满了期待。正因为智慧法院建设能够做得更好、更扎实,才能充分地保障老百姓的云端生活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责编:王文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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