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凝聚着生产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注册商标具有的价值及其增值功能是不可估量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案例: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刘某利用其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上海业务员的身份,在2015年期间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205箱假冒的习酒(雅致版“窖藏1988”),销售金额22万余元。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刘某又向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50箱假冒的习酒(雅致版“窖藏1988”),销售金额7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侦查,同日刘某被抓获到案。2018年6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刘某批准逮捕。2018年8月17日,宝山公安分局将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7日,宝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2019年1月14日,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判决已生效。
注册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和信誉的载体。该案被告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及刑事犯罪。
检察官提醒,以下行为都可能涉及注册商标类犯罪:
1、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通过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等方式,虽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与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明知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仍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
谨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秉持诚信原则,杜绝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预防“搭便车”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要自律审慎经营,防止成为他人侵权行为的帮助者。对于交易相对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抱有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