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重拳出击,起诉三起口罩诈骗案获判!

2020年04月27日14:04  
 

男子彭某、王某某分饰两角,一人发布虚假信息,一人扮演口罩供货商,骗取被害人支付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000元…

4月7日,宝山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对该案出庭支持公诉。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要求,庭审采取与被告人“隔空对话”的形式进行。日前,另有两起口罩诈骗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获判。

彭某、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货源,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口罩厂商,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吴某、陈某等人支付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000元。被告人彭某、王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刘某诈骗案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陌陌”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出售医用口罩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沈某、刘某某信任,并引导被害人将支付的价款共计5100元分别转至其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赌博游戏应用程序的充值。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民警抓获。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荣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10,800元(案发前已退赃800元),后将上述钱款挥霍殆尽。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荣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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