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站交易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04月27日13:15  
 

4月9日上午,宝山区检察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对一起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对媒体进行发布。

本次新闻发布会采用在线形式开展,新华社、人民网、检察日报正义网等8家媒体同时在线。宝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江静良作为新闻发言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

江静良副检察长介绍了近年来宝山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杨春明对基本案情与办理过程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基本案情与办理情况

很多人有过类似的遭遇:刚刚在某个网站上注册了相关信息,随后就会有很多相同业务的推销电话打进来为你提供“精准服务”。当我们在享受移动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移动”了。

那么对于该种行为,应由谁承担责任?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0年3月27日下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圳市某公司、韩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该案系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系列案中首个公告和开庭的案件,特别是将运营网站的科技公司追加为被告,不仅是检察机关拓展“等外”公益诉讼的又一探索,更是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积极实践。

利用网络平台 交易个人信息

深圳市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成立,主要从事网络游戏软件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咨询,韩某某担任该公司的经理。

2019年2月,深圳市某公司成立了一个名叫“某某网”的网站,想要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平台,并雇佣杨某某负责网站具体运营,黄某某为网站客服。但是,韩某某发现用户上传的数据中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和他的“团队”便开始做起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

网站运营期间,深圳市某公司韩某某、黄某某利用QQ与买家和卖家联络,为平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广,告知买家和卖家网上注册会员流程及付款方式、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磋商价格、对卖家上传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相应数据存储在网站服务器内,同时备份在公司电脑内。

管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为“某某网”搭建提供帮助,并在明知网站存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帮助推送关键字搜索。而陈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注册成为“某某网”会员,并上传其在某公司网络旗舰店就职时获取的内含买家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数据的信息近6千条至网站,欲贩卖牟利。

据悉,该网站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37万余条,经过交易的达3万余条。这些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网上购物留下的收货地址、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身份证号,还有芝麻信用和信用额度等。

发挥职能作用 做好公益守护人

杨春明是宝山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当该案线索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交办给宝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后,杨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韩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数以万计的互联网使用者的信息安全,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于是她果断决定开展案件调查后立案。

在审查全案证据后,杨检察官厘清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证明侧重点上的区别,并针对被侵权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受损害情况等证据部分进行补强。

在审查起诉中,杨检察官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由于该案牵涉人员较多,逻辑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主体,她绘制了一张人物关系示意图,这正是之后破局的关键。在对案件细致审查中,她发现深圳市某公司作为“某某网”的运营商,未尽到管理、审核义务,应当与其管理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是她主动调取了与网站运营有关的证据,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深圳市某公司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

为彻底消除公民个人信息再次被侵犯的危险,杨检察官提出了关闭网站、注销QQ号码、永久删除QQ内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以非法获利的数额作为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明晰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确定不同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杨春明说,公民在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大多被用于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电话营销等方面,致使公民饱受骚扰电话的侵害,甚至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但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单独提起相关诉讼的成本高、取证难度大,导致个人很难进行维权诉讼。为维护社会公益,检察机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本案中,深圳市某公司、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和管某某作为网络运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存储在网站服务器,并备份至公司电脑内,并且利用网站为他人买卖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交易平台;陈某某作为商家工作人员,不仅未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而且通过网站贩卖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该院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7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管某某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赔偿款在人民币3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关闭“某某网”网站;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所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同时,韩某某等人分别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

检察官说法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法律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等”字即包括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个人维权难度较大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约车使用安全、金融理财广告等。这也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启动公益诉讼立法,探索城市发展“等外案件”的缘由所在。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但威胁人们的财产安全,而且阻碍我国信息化进程和诚信社会建设。由于此类案件公民个人维权有相当难度,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有责任充分运用公益诉讼的“大伞”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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