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做到这6条

2020年04月07日10:54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单位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各单位开展了个人信息采集登记和排查工作,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登记所有进出居民小区、园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具体家庭住址、行踪等个人信息,有效促进了疫情防控工作。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建议各社会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群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提示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从以下六方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1、采集个人信息应遵循目的限定原则,合理确定个人信息采集范围,避免采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2、使用个人信息应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为疫情排查收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其他用途

3、对信息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应采取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和审计等必要措施,确保采集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毁损。

4、以纸质填表方式登记个人信息的,应严格管理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使用、销毁。

5、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个人信息,但经过匿名化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责编:王文娟、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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