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对他人与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近期,宝山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对毛某社区矫正期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并开展线上法治教育。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毛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毛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贯穿于社区矫正人员被交付前、交付过程中以及实施矫正的全过程,既促进社区矫正活动的依法开展,又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
为减少入户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聚集性活动,同时保证工作效率与人员安全,宝山区检察院督促并配合司法局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了解社矫人员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
同时与司法局利用线上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向社区矫正对象推送疫情相关知识,督促社区矫正人员自觉做好防护工作。
3月16日,毛某缓刑考验期满。为保证宣告工作不因疫情而拖延,切实维护社矫人员的利益,检察机关以远程视频方式对本次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线上监督”是宝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的一件新“利器”,不仅能全程监督社区矫正或期满活动,也可以实时与现场人员进行情况互动,丰富了监督手段,提高了工作效率。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开放化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下一步,宝山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社区矫正”新模式,有效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化水平。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