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检察院发布伪劣商品案件检察白皮书

2020年03月25日18:18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宝山检察院就本院2015-2019年度办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犯罪特点,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5年至2019年

宝山检察院共受理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3件338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34件155人,审查起诉案件149件183人,其中2件2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移送机关撤回移送起诉4件5人。

2017年至2019年,一审已生效判决28件33人,均获有罪判决,其中罚金刑适用率为90.9%,仅2人被判处禁止令。最高刑罚为黄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主要特点

No.1 总体呈下降趋势

审查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自2016年开始不断下降,2019年同比下降37.5%,惩治效果显著。

No.2 犯罪主体整体低知化

办理的伪劣商品案件,特别是销售伪劣柴油及食品、药品案件,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87%,法律意识淡薄、多存侥幸心理。

No.3 犯罪特征区域化

区域内有集装箱堆场以及生产场地,况且郊环、外环交通便利,大量集卡汇聚,不法分子为从中牟利私自销售劣质柴油,这类案件占整体案件的70%,但近年来经综合整治已明显下降。

No.4 假药类案件多样化

既有来路不明的进口美容针、麻醉针等注射针剂,如肉毒素、美白针、溶脂针等,也有来路不明国外药品,如日本便秘治疗剂、眼药水、祛痘膏等;既有自制中药,也有自制“阿法替尼”抗癌药。

No.5 部分直接受害人容忍犯罪

有的消费者明知是伪劣商品仍予以购买,有的消费者认为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即便商品有假或犯罪嫌疑人无相关资质,也不会主动维权。

打击和预防措施

1、发挥四大检察的整体作用 彰显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

充分利用刑事检察的强项,加大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制假、销售链条进行整体查处,打击产业链,杜绝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当然,刑罚处罚不是目的,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才是初衷,伪劣商品案件,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彰显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2、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 通力合作打击犯罪

建立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制度,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案件已经涉及刑事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如果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也应当将涉案违法行为告知行政监管部门,由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共同打击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案件暴露的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漏洞及社会管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3、提高禁止令的适用率

对于食品、药品类犯罪,应当加大从业禁止适用力度,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相关犯罪分子从事某一特定行业的资格,既可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可以形成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合理梯度,达到刑罚支出与社会效益的最佳配比,充分节约司法资源。

4、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工作涉及面广、知识领域广、专业综合性强等特点,检察机关设立专门办案组,专业化、集中办理该类案件,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5、加强对特定群体的法治宣传

一方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犯罪高发群体进行定向宣传,特别是对个体商户、小作坊等群体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重点人群对普通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充分的认识,降低该群体的犯罪可能性。

同时普法工作也要与时俱进, 2019年宝山检察院推出@企业家宣传栏目,利用微信公众平台,通过文字与漫画形式相结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解,得到企业肯定。今年还将推出法律网课微视频,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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