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获判。
经查,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进小区时被保安发现,属醉酒驾驶。张某某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某科创园的具体运营,张某某负责协助组织园区内的外企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正处于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根据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某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宝山区检察院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获得采纳。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