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3月18日电 (唐小丽)在今天下午上海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到大家对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对相关合同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分歧。从法律角度看,应该如何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
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说自己也注意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有一些不同观点,有些企业认为不适用不可抗力,要继续履行相关合同;还有一些企业持相反观点,认为既然属于非常时期、属于不可抗力,应该完全不履行相关合同。“严格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刘平介绍,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刘平提到,在适用时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二是注重公平处理和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公平处理,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不宜由一方单独承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三是倡导友好协商和共渡难关。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特殊时期们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解决矛盾和利益的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