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地均迎来了复工潮。那么在上班路上,或是上班时感染了新冠肺炎,能不能算工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表示,目前,各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
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李凌云表示,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此外,疫情爆发以后,浙江等地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各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
那么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能认定为工伤吗?李凌云指出,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尽管该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它实际上起到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作用。
李凌云表示,适用上述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从事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这一条件。
二是适用主体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中,医护人员的范围基本上明确,包括参与预防和防治工作的医生、护士、护工、救护车司机、医院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但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并不十分清楚。目前,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以及公司职工等,都活跃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其中直接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可以认定为相关工作人员。
三是履行工作职责,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的指派或授权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
至于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由于他们提供的是志愿服务,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能适用该文件的规定认定工伤。
但是,如果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规定。当然,前提是志愿者本人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