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私卖业主承租车位被起诉 法院: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

2020年01月08日09:36  
 

 因承租了十几年的车位突然被开发商售卖,上海一名业主怒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优先购买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二审认定地下产权车位可以参照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改判车位承租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车位。

租了十几年的车位被开发商卖了

“秦女士您好,我是真英物业公司的,打电话是想通知您,您租用的地下车位已经出售了,今天就要办理入住手续哦,请您配合。”

2017年2月26日,秦女士突然接到物业的一个电话,对方告知秦女士,开发商决定售卖秦女士承租了十年的小区车位。

了解情况后的秦女士立即与开发商房中歌公司联系,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车位。房中歌公司拒绝了秦女士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秦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同等条件下对系争车位有优先购买权,并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车位。

一审:无合同约定 承租人诉请遭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真英物业公司于2011年接管该小区,秦女士延续此前使用车位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做法,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中歌公司未就该车位向真英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也未收取车位使用费。

2017年2月17日,房中歌公司在秦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位出售给小区另一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秦女士与房中歌公司就系争车位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而系争车位是否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秦女士未与房中歌公司或真英物业公司就系争车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也未就优先购买权达成相关约定。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地下产权车位可适用优先购买权。故驳回秦女士所有诉请。

秦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改判认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秦女士认为,地下车位与房屋的配套设施同属于不动产,车位的交易流程也与房屋买卖流程完全一样,且车位权属也记载于房地产权证上,故在法律上车位的性质和地位与房屋一致,优先购买权应适用于车位。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秦女士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相关事实,认定双方就系争车位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其次,综合考量后,从地下产权车位的性质而言,其与房屋同属于不动产范围,且实践中地下产权车位的交易方式与房屋交易方式类似,故参照适用相关规定具有法理基础。

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而言,系为避免物权转让中出租人任意处分房屋给承租人带来侵害及稳定社会经济的目的。随着社会发展,车位的使用已经逐步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质量的因素之一,故就地下产权车位参照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亦符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秦女士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系争车位。(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来源:东方网)

(责编:陈晨、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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