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逆行致人受傷 沒碰到也要賠償25.8萬元
2025年08月19日13:33 |
電動自行車逆行致人受傷 沒碰到也要賠償25.8萬元
兩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導致正常行駛的一名自行車車主受傷。雖然逆行者沒有與傷者車輛直接發生碰撞,但靜安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后,還是判決兩位逆行者共同賠償傷者25.8萬余元。
2023年12月一天傍晚,王某、劉某分別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逆向行駛。與此同時,小趙駕駛電動自行車、小李騎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為躲避逆行的王某、劉某,小趙、小李兩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小李連人帶車摔倒受傷,造成十級傷殘。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和劉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擔同等責任,小李和小趙無責任。事后,小李將王某和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兩人承擔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5.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某和劉某均未與小李發生直接碰撞,但本起事故系因兩人的逆行所引起。兩被告的逆行屬於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與原告小李摔倒受傷具有因果關系。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違法行為,此種情形下,進行合理避讓也屬於正常應對方式。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合法有據,應予採信。
據此,法院判決由王某和劉某各承擔50%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非‘唯接觸論’。”靜安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董杰說,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無接觸即無責”是常見誤區,因存在干擾、阻擋或者實施其他不當、危險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同樣需承擔事故責任。例如車輛轉彎未讓行,行人躲避時摔倒受傷,雙方未發生碰撞﹔又或者車輛違停佔用非機動車道,迫使經過的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未與違停車輛發生接觸。上述情況下,未讓行車輛、違停車輛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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