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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兩年的二手車是“凶車”? 法院判決退車

2025年07月15日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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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兩年的二手車是“凶車”?

簽訂購車合同屬“重大誤解”,法院判決退車

買到發生過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車,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撤銷?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到發生過死亡事故的二手車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2月18日,張先生與某二手車交易公司簽訂《機動車交易合同》,約定該公司將一輛品牌二手汽車轉讓給張先生,轉讓金額為16.4萬元,公司保証此車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2024年9月,張先生發現該車曾於2022年11月發生過交通事故,雖車輛未受損,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張先生遂訴至法院,主張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機動車交易合同》,公司退還價款並賠償損失。

張先生認為,涉案二手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車輛的性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破壞,但根據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車輛的價值及流通性已經嚴重貶損,並且直接影響購買者的購買意願。自己對涉案車輛的真實情況存在重大誤解,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以撤銷。購買涉案車輛是基於公司的重大過錯,因此要求公司賠償購買涉案車輛造成的損失。

公司辯稱,其在出售案涉車輛時也並不知道該車輛發生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車輛可以正常使用,沒有質量問題,不同意撤銷。

金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某公司簽訂合同時曾承諾涉案車輛“無事故”,從二手車行業標准來看,“無事故”應當解釋為車輛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以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結構性部件損失。涉案車輛確曾發生過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車輛本身未因該事故產生損傷,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事故車”,但該事故確實會對該車輛價值產生影響。某公司在與張先生簽訂合同時,雖然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但其未對車輛進行全面核驗,未盡認真審查義務,基於此形成的不完整車輛信息,是張先生實施購買行為的原因。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前述交通事故曾致人死亡,這一事實與張先生關於車輛“無事故”的認知存在巨大差異,且該事實足以對車輛價值以及張先生購買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不產生該錯誤認識,張先生就不會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因此,張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

最終,金山法院判決撤銷張先生與該二手車交易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易合同》﹔公司向張先生退還購車款16.4萬元,並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一審宣判后,張先生及公司均未上訴,現已辦理車輛返還、過戶及款項交付事宜。

金山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賀美娟指出,本案中,被告作為二手車銷售公司雖不存在欺詐故意,但未能審慎核查,導致張先生產生了錯誤認識,並最終做出購買決定。本案的處理,對於平衡出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閑樂)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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