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20年首次“大修”,應對新型社會治安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 哪些修訂與你我密切相關(法治聚焦)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負責人表示,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已近20年,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治安形勢、治安管理處罰制度也發生了變化。為適應治安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應對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時俱進完善相關制度。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哪些網友關注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將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
網友關注一:被打還手還算不算互毆?
新規: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受處罰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近年來,司法機關通過辦理一系列正當防衛案件,努力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適用,取得良好效果。但與此同時,在治安管理領域,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些地方在處理治安案件時傾向於“和稀泥”式執法,導致“被打還手就是互毆”的觀念一度先入為主。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為此增加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這一規定有效構建銜接治安管理處罰與刑事處罰的規范體系,為公民對抗不法侵害提供完備的法律規范依據。
正當防衛條款寫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審議時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認為這一條款讓公民制止不法侵害更有底氣,也更有利於公安機關分清是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專家建議,為了增強正當防衛條款適用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還需要建立細化的認定標准和細則,增加防衛過當給予處罰的條件,補充不屬於防衛過當的具體情形,同時做好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
網友關注二:未成年人違法還會“一放了之”嗎?
新規: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執行拘留
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是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輔之以教育矯治措施,有利於幫助未成年人悔過自新。”該負責人表示,但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被抓獲多次、屢教不改,有的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為此,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拘留。
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對依法治理學生欺凌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的,責令改正,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網友關注三:遛狗不拴繩,還敢任性嗎?
新規: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將給予罰款或拘留處罰
近年來,違規飼養烈性犬、犬隻傷人的情況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涉養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養犬管理制度、養犬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要求在飼養過程中依法履行義務,維護必要的社會安全和環境,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此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兩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據該負責人介紹,一是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二是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這兩種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處罰。
該負責人還表示,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出售、飼養行為是否違法,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進行認定。同時,處罰時根據案件情況和過罰相當原則,對違規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違規飼養的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處罰﹔對雖不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但飼養中未採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繩,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法給予罰款或者拘留處罰。對涉養犬糾紛,公安機關要注重依法處理,對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網友關注四:一朝犯錯,還會困擾終生嗎?
新規:對治安違法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對外公開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處罰程序、執法監督等規定,著重規范保障公安機關執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保障執法需要方面,增加規定:可以向單位和個人調取証據﹔委托異地公安機關詢問、遠程視頻方式詢問﹔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提取或者採集有關信息、樣本﹔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以及當場處罰且被處罰人無異議的可以由一名警察進行﹔在異地執行拘留等。在規范執法活動方面,與行政處罰法修改等銜接,完善立案程序,強化辦案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檢查、扣押審批手續,增加規定案件的集體討論、法制審核程序,適當擴大聽証范圍等。
為體現執法人性化,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決定執行拘留處罰的人,或者正在執行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等重要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或者出所。
此外,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明確規定對治安違法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對外公開,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違法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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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治安管理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在現行法律法規中還沒有明確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必要將一些危害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負責人表示。
此次修訂增加的違法行為包括:將以搶奪方向盤、毆打、拉扯駕駛員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高空拋物,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違規飛行“無人機”等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給予處罰﹔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將採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殘人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將盜用、冒用個人、組織身份、名義招搖撞騙,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非法安裝、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等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0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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