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法院調解為上海一大巴司機家屬爭取到補償

法院調解為上海一大巴司機家屬爭取到補償,但相關條款也再度引發爭論
視同工傷設“48小時時限”合理嗎
2023年8月,臧師傅駕駛旅游大巴車,載著52名乘客從浦東新區出發,前往江蘇鹽城。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臧師傅突感身體不適,視線開始模糊,他用盡全力,變換車道、踩剎車、拉上手剎,將大巴車安全停靠應急車道,隨后陷入了昏迷。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披露了臧師傅的后續情況。送往醫院搶救后,他被診斷為腦干出血,如今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臧師傅所屬的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於人道主義原則,給予臧師傅家屬數十萬元補償。
法院調解助家屬獲補償
浦東法院透露,在臧師傅出事后,他的家人就向上海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社局認為,臧師傅危急時刻顯擔當,讓人肅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臧師傅的家人對此決定有異議,遂將區人社局起訴至浦東法院。
浦東法院行政及執行裁判庭受理該案后,多次組織研判。合議庭認為,從法律角度看,本案事實清楚,爭議點明確。但作為一起公共事件,要充分考慮案件背后的社會背景、道德倫理及公眾情感,爭取在“法理情”相統一中實現案結事了。
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張淼堂向臧師傅家屬釋法明理,解釋了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同時考慮到臧師傅突發疾病是在工作過程中,且其行為在危急時刻保護了全車52名乘客的安全,法官充分肯定臧師傅的社會責任感和擔當,應予以褒揚。臧師傅的治療花費和后續護理費用負擔較重,從情理上來說,不能忽視其行為的社會意義,臧師傅應得到關聯方的補償或救助。
合議庭了解到,臧師傅家屬還在寶山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於是聯合寶山法院民庭共同開展調解工作,多次與臧師傅就職的旅游大巴公司溝通協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過程中,某區人社局也對調解工作給予了大力支持。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旅游大巴公司同意給予臧師傅家屬數十萬元的補償,以減輕其經濟壓力,家屬也自願撤回了行政訴訟及民事賠償訴訟。
工作中昏迷為何不是工傷
案件披露后,社會公眾在為最終結果點贊的同時,也有一些疑惑:臧師傅在工作中昏迷,為何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法律規定來看,臧師傅雖然昏迷時處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其突然昏迷是自身身體原因導致,與工作沒有直接關聯,所以難以據此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有証據証明職工是因為長時間高強度工作,身體過度勞累,導致身體突發不適而暈倒,且這種高強度工作與暈倒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那麼通常可認定為工傷。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幾種“視同工傷”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然而,臧師傅也不滿足“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條件。
因此,臧師傅這起案件從法律上看不存在問題,但他救了52名乘客亦是事實。法院最終選擇用調解方式來處理,也是在情與法的兩難中,給家屬爭取到了一個切實解決問題的方案。
“48小時時限”存在爭議
其實,對於“視同工傷”條款中設定的“48小時時限”,最近幾年一直存在爭議。能否認定工傷對家屬來說直接關系到數額不菲的經濟補償,因此可能會出現家屬陷入要不要為了將來的生活,主動選擇放棄搶救這一倫理困境。
有專家提出,應該忽略“48小時時限”,隻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疾病發作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均可“視同工傷”。近年來,有一些個案部分突破了“48小時時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雲南省臨滄市住建局訴臨滄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中,戴某某被確診腦死亡后因醫院行捐獻器官手術,導致醫院出具死亡証明超48小時而不被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了不認定工傷的不合理決定。
但也有觀點認為,“視同工傷”本身已經是對工傷制度的突破,不宜作進一步擴張適用。比如,擴大乃至忽略“48小時時限”,可能會過分加重企業負擔,帶來新的法律風險。
面對“48小時時限”存廢之爭,社會公眾需要的不僅是一紙判決,更是兼懷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公正處理。
(記者 王閑樂)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