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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上海市寶山區科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08日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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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鑒於原《寶山區科普經費管理辦法》(寶科科普〔2017〕3號)已到期,區科委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經區科委2024年第31次主任辦公會研究審議通過,現將經修訂的《上海市寶山區科普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上海市寶山區

科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科普經費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寶山區科普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寶山區科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國家和社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的活動,是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科普經費是指由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用於本區科普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科普經費使用對象為寶山區各委辦局、街道、鎮及其所屬基層組織和為本區科普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及支持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第五條 在科普經費管理過程中,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主要負責擬定本區科普事業發展規劃,討論審定科普經費年度預算方案,組織協調全區各相關單位開展科普工作等。

(二)區科委是科普經費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擬定本區科普項目的發展規劃、編制經費預決算、審定年度科普項目立項計劃,加強預算支出管理、組織科普項目立項和驗收、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等工作﹔寶山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區科協)受區科委委托,組織開展日常性科普工作。

(三)寶山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負責科普經費年度預算安排,開展科普經費績效評估,加強科普經費的財政監督。

第六條 科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科普經費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開透明。科普經費的申請、審批、使用和績效考核公開透明,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擇優資助。對科學性、普及性、示范性、創新性突出,影響面廣、綜合效果好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資助。

(四)注重績效。注重科普經費使用的效益性和效率性﹔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杆作用,鼓勵全社會相關機構興辦科普事業。區財政、區科委視情況對所開展的科普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第七條 科普經費使用范圍為:

(一)科創活動。國家、市、區三級創新創業大賽舉辦經費及配套投入,主要包括舉辦“寶山杯”大學生創新大賽經費、承接“創•在上海”國際創新創業大賽分賽點配套補貼等。

(二)科普活動。科普主題宣傳、科普展示展覽、專題科普活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科學探究、學術交流與合作等。

(三)科普示范創建。國家、市、區三級科普示范創建類項目的創建資助及配套投入、支持和鼓勵各類科普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以及績效評估工作、對基層組織和科普基地組織開展年度工作考核並擇優給予資助、對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等。

(四)科普宣傳。擴大媒體宣傳渠道、購置科普作品、扶持企事業單位,加強科普宣傳和科普產業發展等。

(五)科普設施建設。科普基地、科普公共服務平台、科普基礎設施、戶外科普畫廊(電子觸摸屏、科普長廊等)、社區科普大學、科普教育基地提升改造以及科普信息化建設等科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

(六)經上級部門批准及其他公益性科普工作支出。

第八條 區科委可通過項目資助和自主實施兩種方式使用科普經費。

(一)項目資助。指區科委通過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等方式征集年度科普項目,對科普申報項目擇優立項后給予資助。項目資助范圍包括設施建設、科普活動、示范創建、培訓交流、科普宣傳、科普研究等,每年區科委通過發布項目征集指南明確重點資助項目、申報主體、申報要求和資助標准等。資助項目嚴格按照征集、申報、評審、立項、檢查、驗收等程序實施,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可以於在原合同約定驗收日之前2個月向區科委提出延期申請。對於不實申報、擅改內容、挪用經費、管理不力、未完成等情況,區科委應視情節輕重,停撥或收回科普項目資助經費,且取消申報主體在后續三年內申報科普項目的資格。獲得資助經費支持的項目,在對外發布、宣傳、組織成果鑒定、申報獎勵時,均應標明為區科委科普經費資助項目。

(二)自主實施。指區科委按照科普經費使用范圍自主實施開展各項科普工作。自主實施的經費使用,由負責具體實施的業務科室根據科普項目和活動的實施方案提出經費預算,提交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批准后執行。如涉及幾個科室共同實施,由牽頭科室負責提交預算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區科委在開展項目管理過程中,可列支項目管理經費,用於項目立項和驗收的會務費、專家評審費、績效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

第十條 區科委負責編制科普經費預算和決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寶山區科普經費管理辦法》(寶科科普(2017)3號)同時廢止。

(責編:葛俊俊、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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