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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評選公布

2024年04月29日17:40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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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示】2023年上海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涵蓋著作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多個類型→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介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功能,激勵上海知識產權工作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海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了“2023年上海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評選工作。經宣傳發動、部門推薦和專家評審等程序評選出了十大典型案例,涵蓋著作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類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案件。案例特點及案例內容詳見↓

評選出的案例主要有三大特點

一、社會影響大

如凌瀾華百貨商行等侵犯“地素”注冊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為《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出台后,浦東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金額最高的案例,判賠金額995萬元﹔劉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全國首例判決故意避開醫療設備軟件技術措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案件﹔上海風漫雲游娛樂有限公司等侵犯迪士尼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對以娃娃機形式售賣侵權商品的新型違法形態予以打擊﹔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侵權的馬利品牌(Maries)畫板是中國畫材顏料第一品牌,社會關注度高。

二、指導意義強

如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侵犯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發明專利糾紛案,該案對於許諾銷售的界定為此類案件提供了一定參考﹔上海市靜安區聚希軒食品店侵犯“童涵春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通過行刑銜接全面保護老字號中藥企業﹔上海言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糾紛案,對宣傳“包通過”的不當承諾行為處罰實行“雙罰制”,有效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秩序。

三、警示作用強

寧海鵬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侵犯小黃人著作權糾紛案,是虹橋機場口岸恢復國際、地區航班運作以來的首起侵權案件﹔上海欣達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卡拉OK音樂電視著作權糾紛案,對卡拉OK經營者的類似侵權行為起到震懾作用﹔上海倡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惡意注冊商標”行政處罰及復議糾紛案,涉及奧運冠軍姓名、昵稱的商標搶注行為,是本市首例涉惡意搶注商標行政處罰涉訴案件。

案例1

凌瀾華百貨商行等侵犯“地素”注冊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民事

辦案單位

一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地素公司主營中高端女裝的設計、推廣及銷售,系“地素”商標的所有人。被告凌瀾華百貨商行在淘寶店鋪“琪蓉家高端女裝”中售賣的商品名稱中大量使用“地素”“福地素雅”“極地素雅”等文字,被告商行的實際經營者為鮑某某、何某某夫婦,該店鋪女裝的生產商為聖素公司。原告認為,被告聖素公司及鮑某某曾多次申請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標,均未成功注冊或宣告無效,仍然圍繞“地素”商標長期侵權,惡意十分明顯。且根據淘寶調取的銷售記錄,被告商行銷售侵權產品的持續時間長、獲利巨大,並以此為業,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經濟損失490萬為基數,適用兩倍的賠償標准,共主張980萬元經濟賠償,及合理開支15萬余元。原告另就被控侵權店鋪的其他行為主張不正當競爭。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地素”服裝品牌在女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店鋪網頁宣傳中使用的商標一直圍繞“地素”二字不斷變更、涉案店鋪銷售的女裝絕大部分系“地素”品牌的高仿等行為綜合判斷,凌瀾華百貨使用上述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的行為具有侵害原告商標的明顯惡意,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並根據被告侵權獲利計算賠償基數,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鮑某某作為被告商行的實際經營人,就銷售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判決被告商行、鮑某某賠償原告地素公司經濟損失及全部合理費用共計9,954,777元。一審法院另對其他訴訟請求予以處理。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對於商標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及賠償數額的認定。

專家點評

企業價值的重心逐漸由有形資產轉向無形資產。品牌是競爭差異化的核心元素,已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依法保護商標權,才能促進品牌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本案涉及的權利商標“地素”在中高端女裝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惡意利用商標注冊制度,多次申請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標,長期侵權、惡意明顯、獲利較大,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准確認定事實,全面支持了原告主張,有效打擊了惡意侵權。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強的形勢下,侵權為業的問題仍屢禁不止,維權為業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當前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對待侵權訴訟呈現兩種趨勢:一是針對商業維權嚴格審核侵權証據、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打擊惡意訴訟,從而規范批量維權或商業維權行為﹔二是針對惡意侵權加大賠償力度,甚至採用懲罰性賠償進行侵權遏制,提升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彰顯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和決心。本案作為一起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商標侵權典型案件,對加大知識產權賠償力度,全面保護商標權利人合法利益,發揮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2

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侵犯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發明專利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害專利權、行政裁決

辦案單位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請求人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下稱“武田藥業”)於2020年8月25日獲得名稱為“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110004223.1。2022年11月,請求人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責令被請求人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瑞藥業”)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裁決請求。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11月16日立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國瑞藥業未經許可將被控侵權產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平台”)投標挂網並公示了藥品名稱、規格包裝等信息。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實施了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被請求人認為,其通過挂網審批之后僅僅獲得完整的藥品“上市”資格,未作出願意銷售的意思表示,屬於依法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政審批行為。被請求人披露產品信息的行為發生於行政機關的官方網站,而非商業平台,且該產品僅處於通過行政審批的公示階段,尚未與醫療機構進行任何議價或確認議價結果的行為,不構成許諾銷售。

處理結果

2023年2月15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為被請求人在請求人涉案專利權有效狀態下,未經其許可,實施了許諾銷售苯甲酸阿格列汀片的行為,且該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發明專利權“二肽基肽酶抑制劑”(專利號:ZL201110004223.1)的產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從已挂網的陽光平台撤回被控侵權產品的挂網。

專家點評

知識產權是醫藥企業重要的戰略資源和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對於保護醫藥創新、促進醫藥產業發展至關重要。本案明晰了挂網審核的法律屬性,其不是藥品上市許可的行政審批,而是規范藥品採購的審核環節﹔厘清了許諾銷售的法律內涵,其是銷售者的單方意思表示,涉案藥品的挂網採購公告雖未記載藥品採購價,亦不影響許諾銷售行為的成立。在此基礎上,本案依法作出行政裁決,保護了請求人的專利權。

本案在加大專利保護上具有典型性:一是保護的嚴格性,在許諾銷售環節即強化專利保護。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醫藥集中採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出台后上海審理的首例醫藥挂網採購領域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得到了業內及社會廣泛關注。二是處理的聯動性。本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市知識產權局和市醫療保障局建立聯動機制,為兩部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本市醫藥採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礎。三是裁決的示范性。本案在對藥品挂網採購行為的法律認定上,參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首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充分體現了重大行政裁決案件在實體判定問題上對於地方局辦案的指導和示范作用。

案例3

劉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件類型

侵犯著作權、刑事

辦案單位

上海市公安局食藥環偵總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普陀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權利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用電氣精准醫療有限責任公司、西門子醫療有限公司均系世界知名醫療設備生產企業,創作發表了醫療設備軟件、配套維修手冊等作品。飛利浦公司、通用醫療公司為保護自身超聲設備、CT機、血管機等醫療設備軟件的著作權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分別開發了安全認証系統、認証工具(俗稱加密狗)、算碼器軟件等技術措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自行制作用於避開技術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維修手冊等作品的下載鏈接,擅自復制工作站軟件,並指使被告人劉某利用閑魚等網絡平台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91萬余元。劉某某還指使劉某銷售前述加密狗和盜版軟件,收取14萬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佳旺身為醫療設備維修從業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從網上購得盜版加密狗,提供維修手冊、算碼器軟件等作品的下載鏈接,擅自復制算碼器軟件,並利用閑魚等網絡平台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5萬余元。

經鑒定,各被告人銷售的盜版“加密狗”均可以避開權利人為其作品採取的技術措施,銷售傳播的盜版軟件均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相同。

處理結果

2023年4月12日,經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劉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佳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專家點評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到來和快速演進,軟件知識產權等新型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日益重要、日趨復雜。近年來,醫學軟件盜版侵權違法犯罪行為在我國開始凸顯,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改革開放和創新驅動發展的營商環境,更嚴重的是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偵辦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有效解除了一批醫療安全隱患,法治和社會效果取得了雙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破壞、避開權利人為保護著作權設置的技術防護措施”行為納入侵犯著作權罪規制范疇以來全國首例破壞技術防護措施類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在全國的引導和示范意義不可低估。在偵辦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調研醫療設備維修模式和技術措施運行原理,創新認定故意避開技術措施侵犯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入罪路徑,有效指控犯罪﹔公安機關主動對接檢法機關與鑒定機構,逐一明確証據規則和証明標准,積極探索新的取証方法和偵辦路徑,樹立了可借鑒、可參考的樣板,可嘉可獎。

案例4

上海市靜安區聚希軒食品店侵犯“童涵春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處罰

辦案單位

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4日,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靜安區檢察院及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的案件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靜安區聚希軒食品店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待售標有注冊商標“”的各等級人參共87根,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侵權商品,根據其已售出同規格同等級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共計133735.62元。被查獲的87根人參系當事人從農戶手裡採購的散裝人參,當事人將上述87根人參私自裝入從第三方個人處購入的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裝中,准備對外銷售。

上述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野山參商品尚未售出,即被查獲。后經辦案單位執法干部調解,當事人與商標權利人達成和解並簽訂了商標糾紛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諾不再侵犯“”注冊商標,並賠償商標權利人20萬元。

處理結果

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行為。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87根,罰款人民幣133735.62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中華老字號擁有深厚的歷史底蘊、鮮明的文化特色、獨特的工藝技術、優質的產品服務和廣受認可的品牌商譽,因而享有巨大的品牌價值,是商標法保護的重要對象。2023年1月,國家多部委印發了《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並對中華老字號的示范條件、申報認定和動態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促進老字號的創新發展。然而,中華老字號在形成更大價值的同時,也成為了商標侵權和維權保護的重點。

本案中,“童涵春堂”作為在中醫藥領域擁有240多年歷史的品牌,於2023年9月通過商務部等部委的復核,被延續確定為中華老字號品牌。辦案單位在發現侵權產品后,及時沒收了侵權產品、並進行了行政處罰,起到了積極的保護示范效應:一是通過行刑銜接的方式對中華老字號商標品牌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有利於激勵老字號企業創新發展﹔二是有力地打擊了侵權企業,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有利於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中醫藥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價值觀﹔三是及時保護了消費者,在侵權產品尚未售出時進行了查獲,有利於中華老字號真正惠及中醫藥消費群體,為保護中華老字號知識產權樹立了樣板。

案例5

寧海鵬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侵犯小黃人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犯著作權、行政處罰

辦案單位

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案情簡介

寧海鵬達紡織品有限公司於2023年6月13日委托上海航聯報關有限責任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印度一批紙香片等商品。經海關布控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上印有侵犯尤尼維瑟城電影制片廠有限責任公司“小黃人《神偷奶爸》2D小黃人-1”卡通圖形,經清點,共計19200 套紙香片,價值人民幣25444元。經與權利人尤尼維瑟城電影制片廠有限責任公司確權,權利人認為該批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權並申請海關扣留。海關遂立案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印有“小黃人《神偷奶爸》2D小黃人-1”卡通圖形紙香片事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貨物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權貨物的行為。

處理結果

沒收上述侵犯“小黃人《神偷奶爸》2D小黃人-1”著作權的紙香片19200套,並處以罰款人民幣2500元。

專家點評

“小黃人”藝術造型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將該造型以印刷等方式固定在產品上,屬於復制行為,形成以產品為物質載體的作品復制件。面向公眾銷售印有“小黃人”藝術形象的產品,也就是以銷售的方式向公眾提供美術作品的復制件,屬於發行行為。未經許可實施這兩項行為,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需要指出的是,復制權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專有權利,未經許可將“小黃人”的藝術形象固定在產品上,當然不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對復制權的侵權,相關產品也成為侵權復制品。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成員國應對侵權復制品採取扣押措施。與此同時,根據國際貿易規則,出口侵權復制品時,通常侵權復制品的所有權在我國境內就發生了轉移,即對侵權復制品的發行是在我國境內實施的,侵害的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發行權。因此我國海關根據《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對侵犯“小黃人”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實施扣押和銷毀,有充分法律依據,也反映了海關對國際條約和法律法規的精准把握。

案例6

上海欣達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卡拉OK音樂電視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犯著作權、行政處罰

辦案單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總隊三支隊

案情簡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訴,上海欣達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達爾”)開設的卡拉OK娛樂場所內有大量未經授權的盜版卡拉OK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責令停止侵權,依法追究侵權責任。

2023年3月21日,根據權利人投訴,執法人員對“欣達爾”位於恆豐路299號4樓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在V1包房內抽取了點唱系統中部分卡拉OK音樂電視作品,均可完整點播和放映。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作品的點播和放映畫面予以拍照並記錄相關歌曲信息。

本案涉案的卡拉OK音樂電視作品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現場檢查發現的涉案電視音樂作品由著作權人授權“音集協”進行管理。“欣達爾”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在未經“音集協”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營業場所放映(即營業性向消費者提供點播服務)涉案的視聽作品,侵犯了涉案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放映權,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享有的放映權,應承擔侵犯著作權人享有放映權的法律責任。

處理結果

綜合考量當事人侵權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他主客觀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總隊依法責令“欣達爾”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作出警告和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多數卡拉OK廳傳播的音樂電視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經營者理應獲得授權。但現實中不少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沒有就相關行為獲得授權,這不僅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傳播的音樂電視數量較大,受眾人數眾多的情況下,還影響了公平競爭秩序,從而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音集協”作為視聽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有權向著作權執法機關投訴,此時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著作權法》第53條的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是有充分依據的。本案中“欣達爾”公司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在卡拉OK娛樂場所營業性向消費者提供涉案卡拉OK音樂電視作品點播服務,落入了著作權人專有權利控制范圍,構成著作權侵權。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責令“欣達爾”停止侵權行為,並處以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公平競爭秩序,充分體現了著作權行政保護的重要作用。

案例7

上海言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糾紛案

案件類型

商標代理、行政處罰

辦案單位

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淘寶APP上的一家名為“言蹊知識產權服務”的店鋪監督檢查中發現,店鋪涉嫌以“包通過”的不當承諾招攬商標注冊代理服務,即“¥450上海商標注冊包通過申請轉讓續展商標變更購買復審亞馬遜品牌美國”和“¥100商標注冊包通過申請轉讓續展商標變更購買復審亞馬遜品牌美國歐盟”。

經調查,涉案店鋪經營者上海言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是一家已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該公司為了方便潛在客戶搜索“包通過”字樣進入其淘寶店鋪,增加店鋪點擊率和交易機會,在店鋪上架2項含有“包通過”字樣的商標注冊服務項。另查明,該承諾“包通過”的宣傳頁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曉建制作發布。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另案對於當事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罰款5千元。

專家點評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等17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充分反映了我國在經濟高質量發展轉型、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推進、數字技術加速動能轉換的背景下,對推動實現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轉型的有力支持和急切期許。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良性發展是決定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成功與否的重要一環。令人遺憾的是,近年來,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亂象叢生,尤以商標代理業為甚,嚴重制約著知識產權的發展質量。

本案的成功辦理入選“上海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還通過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廣為宣傳,影響較為深遠。這必將有助於商標代理機構切實恪守商標法律法規和執業道德,也將有助於其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高質量發展。本案系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在《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出台后辦理的首件商標代理機構案件。崇明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涉案商標代理機構承諾“包通過”的行為,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體現出了適法用法的探索性和示范性。本案的處罰還實行了“雙罰制”,既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處罰,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強有力地淨化了知識產權代理市場秩序,可學可鑒。

案例8

上海風漫雲游娛樂有限公司等侵犯迪士尼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件類型

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

辦案單位

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2日,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權利人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Inc)提供的線索,對上海風漫雲游娛樂有限公司位於普陀區內的游藝娛樂場所(店招為“風雲再起游樂會”)進行檢查。現場查見星黛露零錢包88個、玲娜貝兒超大娃娃3個、裙仔星黛露7寸娃娃90個、JK裙仔星黛露18寸娃娃26個、星黛露7寸娃娃188個、睡姿星黛露11寸娃娃30個、玲娜貝兒小號娃娃60個,上述娃娃產品上雙腳底部或左耳頂端等位置帶有“迪士尼”標識。

經查,第59974707號“迪士尼”商標、第9922792號“迪士尼”商標為迪士尼企業公司在第28類“長毛線玩具:玩具姓娃”商品(服務)、第18類“書包﹔手提袋﹔錢包﹔兒童用背包”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迪士尼企業公司授權的代理公司鑒定,上述商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明,當事人於2023年1月從廣州一批發市場購進該批次商品用於店內娃娃機,供顧客抓取,但無法提供購貨發票、合同等証明商品合法來源。案發后,當事人將店內侵權商品全部下架。

查辦上述單位的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舉一反三,擴大同類經營場所類似案件查辦范圍,立案查處另7家涉嫌侵犯迪士尼商標權的商家,經營業態涉及抓娃娃機、小商品售賣和獎品兌換。共查獲侵犯迪士尼商標權商品共計1084件,種類涉及星黛露、玲娜貝兒、米妮米奇等毛絨玩具、書包、挂飾、錢包等。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涉嫌侵權商品下架封存。

處理結果

8家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上述8家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共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共1084件,共罰沒4.7萬元。

專家點評

隨著“抓娃娃”成為各大商場的熱門項目,“問題娃娃”也越來越多,既包括無質量認証的“三無娃娃”,也包括本案中的“商標侵權娃娃”。侵犯商標權的星黛露零錢包、琳娜貝爾娃娃對青少年群體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又因藏在娃娃機中具有相當的侵權隱蔽性。面對這種新型的知識產權違法形態,辦案單位主動出擊、處置迅速、處罰得當,對相關商標進行了快速保護,有力整頓了游藝娛樂場所中的新型商標侵權。

特別是,今年上海出台了《優化營商環境7.0版》,在上海大力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政府更加注重從細節上提升外資企業對政策的感受度。快速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反應機制,體現了上海不斷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信心和決心,和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能力和效率。本案對此類型案件的辦理具有示范意義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

案例9

上海倡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惡意注冊商標”行政處罰及復議糾紛案

案件類型

惡意注冊商標、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

辦案單位

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閔行區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案情簡介

倡想公司於2021年8月期間提交了“杏哥饞”“紅嬋”“紅嬋饞”“紅嬋嬋”等商標注冊申請書,后被閔行區市場監管局認定存在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予以罰款5千元的行政處罰。倡想公司不服申請復議,閔行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認定倡想公司的復議申請不能成立,並決定維持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原告倡想公司不服處罰,向閔行區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其系為防止與跳水冠軍“全紅嬋”相關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以保護其姓名的商標價值為目的,利用網上申請商標注冊不繳費就不受理的規則,提交了以上商標的注冊申請書,但未實際繳費,因此並無搶注或者佔有的故意。閔行區市場監管局系錯誤認定其存在惡意,作出的處罰決定缺乏依據,閔行區政府亦錯誤作出被訴復議決定。

被告閔行區市場監管局及閔行區政府稱,原告惡意搶注案涉商標的違法行為,不因其未繳費或者經審核后被駁回而改變。其依職權作出被訴處罰及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跳水遠動員全紅嬋經奮力拼搏成為東京奧運會跳水項目金牌獲得者,其姓名不僅已為公眾所熟知,而與其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相關的標識、衍生品等同樣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未經運動員授權許可,擅自將與“全紅嬋”姓名、昵稱相關的文字,用於申請商標注冊,能夠判定原告存在搶注涉案商標的主觀惡意。兩被告做出相應行政行為証據確鑿、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倡想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惡意注冊申請商標形式多樣、成因復雜,已形成了一個產業,催生了一批“商標注冊申請專業戶”甚至“商標流氓”,危害性極大,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嚴重擾亂國家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由於成因復雜並已持續相當長時間,對惡意注冊申請商標的規制,應採取多元舉措的社會綜合治理,做到標本兼治,真正在源頭上杜絕惡意注冊申請。本案經歷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復議和判決結果均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判明確了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行政執法標准和司法裁判規則。本案切實遏制了惡意注冊申請商標行為、維護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經驗。

案例10

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件類型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

辦案單位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金山區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邵某為牟利,在未經上海馬利畫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以山東臨沂市蘭山區蘭山街道小嶺村176號為倉庫,購進假冒馬利品牌(Maries)的畫板,后通過拼多多、淘寶等線上平台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20萬余元,獲利2.5萬元。2022年9月21日,公安機關對該倉庫進行搜查,查扣規格90*60*2畫板234塊、規格60*45*2畫板360塊,經上海馬利畫材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系假冒馬利品牌(Maries)注冊商標的商品。

案件辦理中,金山區檢察院發現涉案畫板甲醛超標,對使用者的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現實危險性,同時侵犯了未成年人等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處理結果

2023年6月1日,金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邵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4日,金山區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經審查,金山區檢察院決定針對該案侵害公共利益現象開展綜合保護工作,對被告人實施侵權人懲罰性賠償。經磋商,被告人主動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就其銷售假冒畫板的行為賠禮道歉,同時,將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繳入慈善公益中心賬戶,依法統籌用於兒童發展公益事業。

專家點評

本案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但是,檢察機關並未“刑結案了”,切實落實知識產權檢察“一案四查”模式(即在一起案件中同步審查是否涉刑事追訴、民事侵權、行政處罰、公益訴訟線索),發現同時侵犯了未成年人等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時跨部門一體履職,實現對公共利益的綜合保護。

推進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綜合履職、一體履職,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是對知識產權檢察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切實保護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綜合履職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知識產權檢察職能時,發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若為其他關系到人身安全的商品的,如果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有損人體健康,也可以探索開展公益訴訟。本案檢察機關發現涉案畫板可能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及時移送至未成年人檢察部門並開展綜合保護,探索了知識產權檢察保護公共利益的方式,積累了有益經驗,是檢察機關綜合履職服務保護知識產權和公共利益的一個司法實踐縮影。

資料:市知識產權局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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