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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介案件逐年遞增 上海一中院發布房地產中介合同審判白皮書

2024年04月24日14:21 |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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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上海4月24日電 (記者王文娟)近年來,二手房交易及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中介行業隨之快速發展,服務范圍不斷延伸,新的中介合同類型和糾紛不斷涌現,案件數量亦呈上升的態勢。此類案件有哪些特征?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房地產中介合同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近年來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的總體情況,並發布八件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共審結349件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案件,其中一審僅1件,系提級管轄案件。從二審結案方式上看,63.2%的案件維持原判,29.6%調解撤訴,調撤率較高。從中介標的類型來看,二手房買賣中介糾紛佔比最高,共252件,佔比72.21%﹔商業地產租賃中介糾紛次之,共53件,佔比15.19%。從涉訴主體上看,一審中提起訴訟的主體多為中介方,佔比72.96%﹔買方提起訴訟佔比16.98%。二審中委托方上訴的案件佔比 73.90%, 中介方上訴的案件佔比24.21%,中介方與委托方均上訴的案件佔比 1.89%。從審理結果來看,中介方勝訴比例約70%,但僅兩成案件全額支持了中介方主張的佣金。

會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軍通報了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頻發的六大原因:一是交易合同未順利履行。此時委托人往往會以此抗辯,拒絕支付居間報酬。二是委托方欠缺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主要體現在為追求利益而規避法律和政策﹔未全面了解、審核交易標的信息﹔缺乏誠信意識。三是中介方服務存在瑕疵。如疏於審查交易相關信息、未盡如實告知義務、違規操作等,導致交易雙方產生糾紛。四是當事人証據意識薄弱。當事人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收集証據的意識不強,往往難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証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導致事實認定困難。五是部分關鍵問題認定缺乏統一標准。由於中介行業的快速發展和中介服務范圍的延伸,不斷涌現新的糾紛類型,現有的法律規范有時無法涵蓋這些新情況,導致法律適用存在挑戰。六是中介市場競爭激烈,房地產政策調整等社會因素。如為爭取更多的客戶和市場份額,中介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等。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俞某離婚后因出售房屋與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居間協議1》,在該協議的履行中,該中介公司明確知曉俞某已協議離婚。兩個月后,俞某因購房又與該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居間協議2》,購買案外人名下房產,最終因不符合本地對離異人員住房限購政策導致無法履行協議並承擔違約金26.8萬元。俞某以中介公司理應知曉其離異情況卻未告知其不符合購房資格進而造成損失為由,起訴中介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在進行房地產交易時對購房政策理應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其疏於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動詢問相關政策,自身存在過錯。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曉俞某離異而相關限購政策更新的情況下,理應對俞某提供政策指導和專業幫助,但該公司並未予以提示,未盡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盡的基本義務及專業服務,對俞某損失存在過錯。最終認定系爭損失由俞某和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擔。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據悉,該案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的首例提級管轄案件,對因限購新政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情況下,如何確定委托人及中介方的過錯及損失后果的責任比例分擔具有指導意義。

(責編:王文娟、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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