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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高效保護商業秘密,上海發布12件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19日18:05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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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示】依法高效保護商業秘密,12件典型案例發布→

在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發布2015-2023年商業秘密案件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例。市高院介紹,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商業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審案件9件、二審案件4件。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共受理商業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審案件179件、二審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業秘密政案件1件。從歷年收案情況來看,商業秘密案件雖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佔比不高,但整體仍呈穩中有升的態勢。詳見↓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歷年收案數

商業秘密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從當事人情況看,多為高新技術領域經營者、從業者。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醫藥、新材料、電子信息等高新技術領域,所涉企業均為高新技術領域經營者,所涉自然人則多在核心技術崗位或者高級管理崗位任職,且學歷普遍較高。

二是從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動引發糾紛。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員工在工作期間掌握或者接觸到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離職后在同行業領域就業、創業時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引發糾紛231件,佔比高達89.53%。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均因人才流動而引發。

案件起因分布

三是從涉案金額看,訴訟標的或者犯罪金額較高。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侵害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訴訟標的超過1000萬元的有34件,約佔13%﹔超過億元的有2件,最高標的額達1.9億元。同時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額超過250萬元的有8件,最高達4000余萬元。

民事案件訴訟標的

刑事案件犯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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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從侵權方式看,利用網絡技術逐漸成為主要手段。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很多企業選擇將商業秘密存儲於局域網甚至互聯網中,由於防護體系不健全,導致商業秘密被竊取的方式越來越多表現為非法下載電子數據、通過信息網絡傳輸信息等。

五是從裁判結果看,彰顯司法保護和打擊力度。在權利人的訴請得到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38件案件中,賠償數額達5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15件,最高達475萬元。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均認定犯罪成立,涉案30名被告人中,有10人被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案件賠償數額

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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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通報了12件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發揮了規則引領作用,為經營主體依法有效保護商業秘密提供行為指引。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商業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

目錄

一、民事案例

案例1:從多份不同文件總結提煉的技術信息可作為技術秘密保護

案例2:舉証責任轉移的適用

案例3:非法獲取商業秘密行為的賠償數額認定

案例4:產品配方可以構成商業秘密

案例5:單一潛在客戶的採購意向可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

案例6:銷售代理商為供貨商開發客戶時形成的客戶信息可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

案例7:主動交易抗辯的審查認定

案例8:個人信賴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二、刑事案例

案例9: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可引入“虛擬許可+類比參照”標准

案例10:提出反向工程辯解需結合主客觀証據証實反向工程的研發過程

案例11:利用商業秘密對軟件源代碼進行保護需要明確秘點

案例12: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取得權利人諒解可獲寬緩處理

一、民事案例

/ 案例1 /

從多份不同文件總結提煉的技術信息可作為技術秘密保護

——原告B公司與被告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B公司系某技術秘密權益人,相關技術信息體現於該公司的多份研發記錄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標明了密級。程某某原系B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其負有保密義務,並由B公司支付相應保密費用。雙方簽訂的《關於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無利益沖突協議》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及程某某承擔保密義務的方式作了明確約定。程某某從B公司離職后入職A公司,並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術秘密。A公司使用前述技術秘密生產、銷售產品。B公司以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權,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68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0萬元,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提交的多份研發記錄文件可以証明其長期從事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的技術研發,且體現了涉案商業秘密的主要內容。証據顯示,B公司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商業秘密已被程某某、A公司侵犯。程某某、A公司雖然認為所有秘點均已被現有文獻所披露,但提交的証據並不足以証明該主張,故涉案信息構成B公司的技術秘密。程某某對涉案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其向A公司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A公司與B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應當知道B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但仍予以獲取並使用,構成侵權,遂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程某某、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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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技術秘密通常以圖紙、工藝規程、實驗數據等形式體現,權利人從其多份技術資料等載體文件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信息的,隻要這種總結、概括、提煉在載體文件中均有對應或者能夠結合技術常識推斷出來,就應當允許將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其不為公眾所知的多份技術文件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隻要不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就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 案例2 /

舉証責任轉移的適用

——原告Y公司、Y上海公司與被告孫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Y公司許可Y上海公司使用其商業秘密。孫某某曾在Y上海公司擔任服務工程師、服務主任等職務,勞動合同約定了孫某某應當承擔的具體保密義務。Y上海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使用技術資源規定》等均規定了相關保密制度。Y公司、Y上海公司主張的載有涉案技術信息的圖紙存儲於公司網絡系統中,僅經Y上海公司授權的員工可登錄進入。Y上海公司發現,孫某某從其公司系統中大量下載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並轉存至私人存儲設備,遂向孫某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Y公司、Y上海公司認為,孫某某的行為使公司的商業秘密處於隨時可能被外泄的危險境地,故起訴請求判令孫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開支100萬元。孫某某認為Y公司、Y上海公司訴稱的技術信息並不構成商業秘密,但未提交証據。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Y公司、Y上海公司已明確其主張的商業秘密范圍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在案証據也表明,孫某某從Y上海公司系統中下載了載有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並轉存至外接存儲設備,使得Y公司、Y上海公司對涉案商業秘密失去控制,面臨隨時被披露和使用的風險,可見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已被侵犯。孫某某雖然認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已進入公有領域,但未提供任何証據予以証明,故應當認定涉案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孫某某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判令孫某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向Y公司、Y上海公司提交存儲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並賠償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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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舉証責任的轉移,即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証據,証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証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本案商業秘密的載體為技術圖紙,Y公司、Y上海公司對此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孫某某從公司系統中下載載有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並轉存至外接存儲設備,可見相關商業秘密已被非法獲取,此時証明涉案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的舉証責任轉移至孫某某處。孫某某雖然認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但未提供任何証據予以証明,故應當認定涉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構成商業秘密。

/ 案例3 /

非法獲取商業秘密行為的賠償數額認定

——原告M公司、K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M公司、K公司共同投入資金研發了涉案195個技術文件。王某某原系K公司員工,該公司《員工守則》規定,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應向公司支付5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罰款﹔如果員工行為對公司的損害超過了其違約金額,還需賠付公司損失的額外部分。王某某在K公司任職期間,多次將包括涉案195個技術文件在內的總計900多份公司機密文件擅自轉移至若干個未經M公司、K公司授權的USB存儲設備。王某某簽署《確認函》承認上述事實並承諾配合刪除前述機密文件,但后又以其不再是公司員工無協助返還義務為由,既未向M公司、K公司返還用於保存前述機密文件的USB存儲設備,亦未提供前述機密文件已被刪除的証據。M公司、K公司認為,王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195個技術文件的行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起訴請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賠償M公司、K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195個技術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屬於M公司、K公司的商業秘密,王某某擅自將涉案技術信息轉存至未經M公司、K公司授權的USB存儲設備中,在簽署《確認函》后又拒絕配合,其行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權,賠償M公司、K公司經濟損失26萬元及合理開支24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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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在非法獲取商業秘密行為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行為的情況下,本案從被訴侵權行為致使涉案商業秘密處於不可控的危險境地,增加了權利人防止涉案商業秘密被他人獲取、披露、使用的壓力與負擔等因素來考量賠償的必要性,並綜合涉案商業秘密的類型、內容、數量,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參考K公司《員工守則》中有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罰則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 案例4 /

產品配方可以構成商業秘密

——原告T公司與被告X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T公司主張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麻辣燙湯底配方,所打造的麻辣燙品牌在外賣平台的麻辣燙類目評價中位列前茅。T公司訴稱其前員工張某某在職期間通過不正當手段竊取T公司的五款麻辣燙湯底配方,並在離職后與X公司使用T公司的麻辣燙湯底配方經營麻辣燙,侵害了T公司的商業秘密,請求判令X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T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460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T公司主張的涉案五款麻辣燙湯底配方具有獨特的配料及比例,能為其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T公司對此也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構成技術秘密。被訴侵權配方使用了T公司涉案配方的配料及相應比例,T公司前員工張某某具有接觸涉案配方的可能並幫助X公司經營麻辣燙產品,X公司亦未提供自行研制獲得被訴侵權配方的証據,可以認定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用於其麻辣燙產品,侵害了T公司享有的技術秘密。鑒於涉案店鋪已停止經營,故對T公司的停止侵權訴請不予支持。法院根據涉案技術秘密的類型、商業價值、X公司的侵權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范圍、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等因素酌情確定X公司賠償T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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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麻辣燙湯底配方的商業秘密糾紛案。本案判決認定T公司的麻辣燙湯底具有獨特的配料及比例,可以構成商業秘密。經對T公司湯底配方與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取的被訴侵權湯底配方進行了細致比對,認定X公司使用了與T公司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湯底配方,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考慮到涉案湯底配方的商業價值、X公司存在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時間較短等因素,最終判令X公司賠償T公司15萬元。本案判決表明,“小配方”也可以得到“大保護”,體現了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

/ 案例5 /

單一潛在客戶的採購意向可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

——原告M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等侵害經營秘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M公司授權案外人Z公司參與某市地鐵項目的投標。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為M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李某某利用擔任M公司銷售經理的便利,在代表M公司參與某市地鐵項目投標工作中,冒用M公司名義推薦A公司給Z公司,最終Z公司與A公司就某市地鐵項目簽約並採購了A公司的產品。期間,張某某、施某某以T公司員工的身份與Z公司就產品問題進行溝通。之后,Z公司與M公司就李某某冒用M公司名義提供A公司產品達成《諒解備忘錄》。經查,A公司系李某某前妻朱某某擔任唯一股東的公司。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從M公司辭職后到T公司工作,T公司協助A公司履行合同。T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的父親潘某某。M公司認為,李某某、張某某、施某某違法將M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朱某某及A公司並允許其使用,T公司、潘某某提供配合與協助,七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M公司的商業秘密,故起訴請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權,共同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3626148.81元及合理開支2041.92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實際掌握的經營信息即Z公司在某市地鐵項目中向M公司採購其產品的意向,屬於M公司的商業秘密。李某某、張某某在M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涉案商業秘密,A公司提供的產品與M公司涉案商業秘密內容實質相同且無合法來源,T公司明知所獲知的涉案商業秘密歸M公司所有卻使用上述信息協助履行合同,李某某、張某某、A公司、T公司的行為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商業秘密,遂判決李某某、張某某、A公司、T公司共同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41.92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朱某某、潘某某分別對A公司、T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M公司所主張的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特點,構成商業秘密。本案各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涉案商業秘密,且各被告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應當向M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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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對於單一潛在客戶的採購意向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了深入分析,准確把握了商業秘密構成的實質要件,認定此類信息可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價值或者競爭優勢,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構成商業秘密。同時,本案各被告共同實施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隱蔽性,本案判決厘清了各被告間具體實施的行為,清晰界定了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並據此准確認定各被告的法律責任。

/ 案例6 /

銷售代理商為供貨商開發客戶時形成的客戶信息可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

——原告F公司與被告Y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F公司自2004年10月起代理銷售G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產品並提供技術服務,雙方合同約定,鑒於F公司對相關客戶既往所做的貢獻,G公司與該類客戶進行直接交易須按銷售額向F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雙方合同持續至2010年3月31日。2010年4月1日,G公司向客戶發函稱其已終止與F公司的代理關系,將由新的代理商Y公司提供服務。2010年4月1日起,G公司與Y公司建立代理合作關系,所有區域內的客戶資料雙方共享。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曾系F公司副總經理,二者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孫某應對公司營業資料、客戶信息等保密。孫某於2009年6月與F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於同年8月設立Y公司。孫某在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對其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自2002年3月起在F公司工作,主管公司的銷售業務,客戶均由其聯系,其離職后主動找G公司洽談並簽訂了代理協議﹔Y公司自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間共向139家客戶銷售過G公司的產品,與F公司提供給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名單相比,有48家客戶相同﹔自2010年4月開始,共計發生經營額900多萬元。部分客戶於2016年出具証明稱公司需特定採購G公司的產品,其採購是基於對產品的需求和認可,而不是針對銷售服務方的選擇。F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48家客戶享有的經營秘密,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賠償F公司經濟損失349萬元及合理開支309401.7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F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F公司在為G公司開拓中國市場過程中所積累的涉案48家客戶的聯系方式、交易習慣、交易需求、交易價格等經營信息均是需要與客戶進行多輪接觸、溝通並付出一定成本才能獲得,其中的相關深度信息一般僅由F公司內部相關人員所掌握,符合商業秘密關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法定條件﹔F公司掌握的客戶信息有助於其在與G公司銷售代理關系存續期間維系現有客戶,雖代理關系終止后,F公司所掌握的客戶信息對其可能不再具有帶來競爭優勢的價值,但對新的代理商而言,若能獲得該信息,則可減少與客戶重建聯系的時間和成本,這也是銷售代理商合同中約定G公司就其與部分客戶發生直銷時需向F公司支付銷售手續費的原因之一,故涉案客戶信息在G公司重新確定代理商時尚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F公司對其主張的客戶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涉案48家客戶信息可以認定為F公司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孫某能接觸到F公司的經營秘密,離開F公司后1個多月便成立Y公司,此后不久即與涉案48家客戶中的部分客戶發生交易往來,可認定孫某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Y公司披露了F公司的經營秘密,Y公司明知孫某的行為涉嫌侵犯F公司的商業秘密仍獲取並使用,構成侵權,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Y公司、孫某共同賠償F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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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供貨商固然有選擇並更換代理商的權利,但在終止與原代理商的銷售代理關系后,其重新確定的代理商或者該代理商的相關工作人員是否與原代理商存在關系並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開發的客戶深度信息,直接影響到是否涉嫌侵犯原代理商經營秘密的判斷。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因交易產品為供貨商生產的產品而當然地認為購買該產品的客戶及其信息均屬供貨商所有,而應對客戶名單的形成過程、供貨商與銷售代理商針對客戶開發所作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主體的確定、客戶信息在代理商更換時的商業價值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給予銷售代理商在為供貨商開發客戶過程中所形成的客戶信息必要的保護。

/ 案例7 /

主動交易抗辯的審查認定

——原告S公司與被告張某某、W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S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化學類產品經銷,張某某曾系其銷售人員,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了保密義務。張某某在履職期間設立W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后又將股權轉讓給其岳母朱某某並由朱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底,張某某曾數次赴S公司的客戶J公司等處出差,並參加有關展會。2016年4月,W公司向J公司銷售了一批化學品,銷售合同的主要內容與S公司和J公司間銷售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S公司認為,張某某、W公司侵害其經營秘密,故起訴請求判令張某某、W公司停止侵權,賠償S公司經濟損失78200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案件審理中,張某某、W公司提交一份由J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公司經由業內朋友介紹,知悉W公司也在經營J公司需求的原料,故由J公司採購部與其聯系了解相關供貨狀況,之后自願與其開展業務。J公司負責人經法庭傳喚未出庭就該証明材料出庭作証。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S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張某某、W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盡管J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但並未証明J公司之前是基於對張某某的個人信賴才與S公司進行市場交易,且J公司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在無其他証據予以佐証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該情況說明即認定W公司對涉案客戶信息具有合法來源。遂判決張某某、W公司停止侵權,共同賠償S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張某某、W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J公司雖然出具了主動交易的說明,但卻無法明確該說明中“經由業內朋友介紹”中的“業內朋友”為何人,且其負責人未到庭作証,在沒有其他証據佐証的情況下,僅憑該說明並不足以証明張某某、W公司的主張,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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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在侵害客戶信息類商業秘密案件中,對被告提出的主動交易抗辯的審查判斷,以及當被告的主動交易抗辯不成立時,原告是否需要証明被告存在引誘客戶的行為。本案判決明確了在對被告提出的主動交易抗辯的審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量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証據,並基於高度可能性的証明標准進行認定,而不應要求原告舉証証明被告對客戶實施了引誘行為。

/ 案例8 /

個人信賴抗辯的審查與認定

——原告R公司與被告L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R公司自2015年開始先后與在本案中主張的6個客戶發生交易,溝通及交易的電子郵件、買賣合同、報關單等載有客戶名稱、產品規格型號、價格、聯系人、聯系地址、電子郵箱等內容,並通過某外貿管理雲平台登記總結了以上客戶信息,進入該平台需輸入賬號及密碼,在涉案檔案信息的右上角標注有“TOP SECRET”標識。R公司還在新員工入職基本信息登記表及日常例會中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吳某某於2014年12月入職R公司,在外銷部任職,2019年6月提出辭職后於次月解除勞動關系。L公司成立於2019年3月,吳某某之妻黃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報關單顯示,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R公司主張的6家客戶中,有5家客戶均與L公司有過出口相同產品的交易,總計金額達1500余萬美元。R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涉案商業秘密,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361余萬元及合理開支56萬元。三被告共同辯稱,R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客戶系基於對吳某某的信賴而自願、主動與L公司交易﹔R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依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除未與L公司發生交易的客戶外,其余5家客戶的相關深度信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吳某某在R公司處任職期間掌握了涉案商業秘密,其配偶黃某某投資設立與R公司經營范圍相似的L公司,並在成立后較短時間內分別與涉案客戶簽訂了大額合同,有違一般企業投入宣傳、尋找客戶、聯系客戶、接洽商談等運營常規,L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証據証明其如何與客戶建立起交易關系,故法院認定三被告系採取不正當手段披露和使用了R公司商業秘密,構成侵權。三被告辯稱客戶系自願、主動與其交易,但並未提交証據,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R公司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開支25萬元。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涉案5家客戶的開發過程,被告方在二審中先是辯稱客戶系基於對吳某某的個人信賴而與L公司交易,后又稱涉案客戶系黃某某自行開發,但未提交任何証據予以証明。本案所涉行業系對個人技能依賴度並不高的外貿行業,在該些客戶與R公司的交易中,並無証據顯示涉案客戶系基於對吳某某個人的信賴而與R公司進行交易,相反,是R公司將其已獲得的涉案客戶交由吳某某維系。三被告為証明客戶系基於對吳某某的個人信賴而與L公司交易,提交了2份証人証言,在証人未出庭作証,亦無其他証據予以佐証的情形下,法院對該証據難以採納。且從証人証言中並不足以得出涉案客戶系基於對吳某某個人的信賴而與R公司進行交易,並在吳某某離職后自願選擇與L公司進行交易,故三被告的個人信賴抗辯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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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個人信賴抗辯一般適用於較為強調個人專業技能的行業領域,如律師、醫生等。對於普通銷售等不十分強調個人專業技能的領域,由於客戶亦可能因銷售人員個人的人格魅力、銷售技巧、服務態度等而對其產生信賴,故亦可成立個人信賴抗辯,但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証據進行嚴格審查。客戶出具的書面說明屬於証人証言,若証人未能出庭作証,也無其他証據予以佐証,則僅憑客戶出具的書面証言不能認定個人信賴抗辯成立。若証據顯示員工系利用權利人所提供的物質條件、交易平台才獲得特定客戶信息或者特定交易機會的,一般也不能成立個人信賴抗辯。

二、刑事案例

/ 案例9 /

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可引入“虛擬許可+類比參照”標准

——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職Z公司擔任設計服務部主任工程師,具有查閱Z公司持有的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數據包權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違反與Z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將兩個IP數據包在內的文件下載至工作電腦硬盤,再以拆除硬盤的方式將上述文件帶離公司並存儲於其個人電腦。經鑒定,周某某獲取的上述兩個IP數據包所包含的技術方案與Z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信息相同。經審計,Z公司因被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128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違反權利人Z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周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並於庭前預繳了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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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類型新穎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違反權利人的保密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了涉案商業秘密,但尚未對外披露、使用即被抓獲歸案。權利人對於涉案商業秘密也尚未實際許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說沒有實際的合理許可使用費標准。因此,本案中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單純地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刑民界限如何判斷。二是沒有實際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情節嚴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是審理商業秘密案件的難點和關鍵點。本案中,法院以在案証據証實行為人的非法目的,並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可能對權利人經營和發展造成實質性影響,以此作為刑民界分標准﹔同時,以鑒定評估機構的鑒定評估意見結合類似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作為參考,以確定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准。本案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操作,破解了這類案件中的難點問題,為今后審理此類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 案例10 /

提出反向工程辯解需結合主客觀証據証實反向工程的研發過程

——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於2012年入職H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2016年11月,李某某與他人共同成立K公司,並於2017年2月從H公司離職,進入K公司擔任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技術研發和銷售經營。之后,李某某違反H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將H公司的商業秘密申請多項專利,並利用其掌握的H公司的技術信息和圖紙,生產機械設備對外銷售,造成H公司經濟損失100余萬元。2020年1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至K公司執法檢查,現場扣押正在組裝的機械設備4台。

經鑒定,H公司相關技術中的技術秘密點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技術秘密點被K公司申請的專利所公開。K公司的技術圖紙所載的技術信息與H公司的技術圖紙所載的技術信息相同,與H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點關聯並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K公司於2019年9月銷售給某家具公司的機械設備中相關技術信息與H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點構成實質相同。

2020年12月8日,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H公司有關K公司生產銷售的機械設備可能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舉報材料並查實后,對K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K公司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罰款150萬元。K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K公司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裁量適當,於2022年7月22日判決駁回K公司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K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某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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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被告人辯解系自行研發或者反向工程獲取權利人技術信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主客觀証據予以証實。本案中,多名客戶公司生產人員的証言証實,李某某到上述公司主要是推銷機械設備,並未進行實地測量、測繪,更勿論將上述公司的機器設備拆解后進行測繪。而權利人技術圖紙所載的技術信息,需要專業技術人員經過設計計算、產品試制、結構改進,付出一定的智力勞動和工作時間才能最終完成,通過觀察、測量僅可獲知零部件的結構、尺寸參數,但具體技術要求難以通過測量而獲知,李某某辯解可經過簡單測繪、憑借其自身經驗即能夠生產出包含有主要技術秘點的機械設備,有悖於常理且前后矛盾,不應採信。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為企業在市場上的合法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有序的法治環境。本案同時還是行刑銜接的典型案例,案件偵查前,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李某某所在的K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K公司對該行政處罰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了K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將前期市場監管局收集、固定的証據材料轉化為刑事証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對相關轉化証據的三性予以認可,確保認定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從而彰顯了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為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業保駕護航。

/ 案例11 /

利用商業秘密對軟件源代碼進行保護需要明確秘點

——被告人張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6年3月,張某就職於S公司,先后擔任軟件研發工程師和技術支持總監等職,參與研發S公司的軟件,並有機會接觸相關軟件源代碼。S公司通過分級分權限保密管理、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離職物資歸還等措施對相關軟件源代碼進行保密。經鑒定,S公司軟件中的部分源代碼在2019年5月16日之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張某離職后於2016年4月與趙某某、張某共同成立Q公司,違反S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將涉案軟件源代碼商業秘密用於同類軟件的研發。經鑒定,公安機關從張某電腦中固定保全的軟件源代碼與S公司的軟件源代碼相似程度達到90%以上﹔將公安機關調取的Q公司已銷售的安裝程序與S公司涉商業秘密的源代碼編譯生成的目標程序進行比對,亦高度相似,構成實質相同。經司法審計,Q公司自2016年7月起至案發,對外銷售軟件金額共計4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權利人S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離職后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開發侵權軟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百萬元。一審判決后,張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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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高新技術企業核心研發人員離職后,利用原企業構成商業秘密的源代碼開發同類軟件非法牟利,屬於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隱蔽性強,對權利人正常經營活動破壞力度較大的典型案例,其中軟件源代碼的秘點認定及侵權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實務中的疑難問題。

本案准確劃定源代碼商業秘密保護區別於源代碼著作權保護路徑的審查重點和判定規則,准確認定涉案源代碼秘點、厘清判定實質同一性的辦法。尤其在商業秘密的秘密性鑒定方面,鑒定機構通過互聯網檢索、反向工程分析、保密措施等綜合分析並出具相關鑒定意見,認定涉案軟件技術點對應的技術信息是該軟件中不可或缺的技術信息,該技術信息不屬於所屬領域相關人員的公知常識或者行業慣例,該技術信息未被互聯網公開,相關公眾無法通過反編譯技術獲得。案件審理中還採用了鑒定人員出庭及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檢索范圍和鑒定方法、証據清潔性等復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積極探索,對辦理涉軟件源代碼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鑒意義。

/ 案例12 /

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取得權利人諒解可獲寬緩處理

——被告單位F公司、被告人方某某等七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平某某(另案處理)於1995年入職日本R公司,2003年經日本R公司派遣,被上海R公司聘任為機械設計部經理,2008年起兼任營業部經理。工作期間,平某某違反公司規定,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下載服務器數據等方式,非法獲取了上海R公司的技術圖紙。2013年6月,平某某從上海R公司離職后加入F公司,並由方某某聘任為公司顧問,負責F公司的技術指導。平某某將其從上海R公司獲取的技術圖紙非法披露給方某某,同時交由龔某某、胡某某、謝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均為上海R公司離職員工)使用。方某某明知技術信息存在侵犯上海R公司知識產權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F公司研發同類型的生產線設備的過程中,非法使用其中9項技術信息進行生產,並銷售給客戶。方某某同時指使胡某某等人將其中5項技術信息以F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予以對外披露。

經鑒定,上海R公司主張的9項技術信息與F公司相關生產線的圖紙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相同。經審計,侵權生產線中秘點所在單元因銷售造成上海R公司損失數額為1220余萬元。上海R公司主張的5項技術信息與F公司申請並公開的5件專利具有同一性。以2016年7月27日為基准日的上述技術信息作為無形資產,評估咨詢價值合計2019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F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龔某某、胡某某、謝某、丁某、李某某、夏某某作為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系他人違反上海R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業秘密,仍然獲取並使用,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被告單位及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龔某某、胡某某、謝某、丁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單位和六名被告人均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F公司與被害單位上海R公司簽訂和解諒解協議,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庭前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F公司作為生產制造型企業,在以往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出過一定成績,與被害單位已經從對立走向和解共贏﹔各被告人系企業高管或者核心技術人才,認罪悔罪態度好,對所居住社區無不良社會影響,早日回歸社會有利於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且被害單位亦明確表示同意對各被告人適用緩刑,故從維護企業發展出發,決定對各被告人宣告緩刑。據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F公司罰金一千萬元﹔被告人方某某等七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的刑罰,均適用緩刑,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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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作為國內高新企業以及當地重點保障企業的F公司,由於主管人員方某某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遭受損失數額巨大,從而獲刑。案發后,被告單位、被告人等積極與權利人協商賠償事宜,最終簽訂了一攬子的《和解諒解協議》,約定由F公司一次性賠償上海R公司相關損失,F公司在向權利人支付相應費用后可以繼續使用涉案專利,以此為基礎,權利人出具《刑事諒解書》,對F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另外,F公司及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退出了違法所得和預繳罰金,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本案依法穩妥處理,使得權利人和被告單位從競爭走向合作,從對立走向共贏,既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做到打擊犯罪與服務保障並重。

資料:市高院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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