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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聯動 滬一批困擾居民多年的廢棄汽車搬走了

2024年04月12日09:19 | 來源:解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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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批困擾居民多年的廢棄汽車搬走了,這些社區是怎麼做到的

治理廢棄汽車,既講情理又有法理

■“三所聯動”機制為解決治理難題提供新思路

在上海的一些住宅小區,長期停放的廢棄汽車並不鮮見。這些車輛不僅佔用了公共資源,對交通安全、行車及居住環境都造成了很大影響,還容易成為消防安全隱患。

針對這一社區治理難點、痛點,上海一些社區結合各自情況,在相關部門的幫助指導下,有效凝聚起社區治理的合力,成功處理了一批廢棄汽車。他們的工作經驗,或許能為更多社區提供借鑒和參考。

“三所聯動”爭取車主配合處置

上海市房管局物業處相關負責人介紹,2021年,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了《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其中對於“僵尸車”的處置有明確規定。

但基層實踐中依然經常為難。依據我國法律,即使車主早已將車輛“遺棄”,但隻要沒有得到車主明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廢棄汽車仍然屬於車主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不得隨意處置。

最近一兩年,由公安機關牽頭的“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為上海一些小區解決“僵尸車”治理難題提供了新思路。

位於虹口區涼城新村街道的中虹小區,有4輛停放多年的“僵尸車”,居民多次向管理部門投訴,甚至揚言要砸車。得知情況后,屬地涼城新村派出所的社區民警引入了“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將居委會、物業、業委會和車主請進調解室,由社區民警告知“僵尸車”危害,律師告知車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調解員組織協商停車費用——各方從各自職能出發,尋找法律依據,理順法律關系,爭取讓車主配合自行處置。

在這個矛盾糾紛調處平台上,車主的態度開始變化。原先由小區物業公司一家找車主談,車主不重視,經常敷衍了事。但通過“三所聯動”平台,由社區民警、居委會法律顧問及調解員共同對“僵尸車”的車主開展約談,既講情理又有法理,讓車主充分了解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過幾次調解協商,“僵尸車”車主和物業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並自行聯系拖車公司,在約定時間把“僵尸車”清出了小區。

通過多次實踐,這一做法最終形成涼城新村街道“僵尸車”聯動處置工作機制。“調解中,車主的主要訴求是減免停車費,物業會適當讓步,雙方達成一致后,車主大多配合自行處置車輛。”涼城新村司法所副所長艾遠說。

“工作指南”探索治理長效機制

去年,中遠兩灣城小區不僅成功清理了多輛“僵尸車”,還形成了一份依法處置小區內部“僵尸車”的工作指南,探索構建治理的長效機制。

2023年6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在中遠兩灣城設立了“居委法苑”,通過法官下沉社區的方式,力爭將矛盾化解在一線。小區內有3輛“僵尸車”,一直無法妥善解決。在接到居委會求助后,普陀法院立案庭指派下沉法官參加社區治理聯席會議,確定了以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為主導,以法院、派出所、交管部門為協同的工作小組。

很快,派出所對接車管所查找出車輛源頭,鎖定了工作對象。法院、居委會工作人員、居民志願者、物業公司聯合上門,為車主科普停車位管理規范及“僵尸車”潛在的危害,明晰法律風險。最終,車主主動對車輛進行了清理。前后耗時約兩個月,困擾小區居民五六年的“僵尸車”問題得到了解決。

“處理‘僵尸車’,關鍵是要明晰其中的法律關系,再將法理與情理相結合。”秉持這一理念,“居委法苑”編寫了《“僵尸車”整治社區工作指南》,明確了依法處理“僵尸車”的流程,為社區今后開展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工作指南明確,社區首先要組織物業、社工、志願者、樓道組長,對轄區內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全面排查,對疑似“僵尸車”拍照取証,建立排查車輛信息清單,登記停放地點、車輛號牌、品牌類型、破損程度等信息,做到“一車一檔案”。

對排查出的疑似“僵尸車”,應由物業公司報給社區民警,社區民警再報給區交警部門,通過查詢系統對車輛信息進行對比查詢。通過“車找人”的方式確認“僵尸車”所有人、聯系方式、家庭地址。

找到車主后,對於以享有停車位使用權等理由拒不配合清移的業主,由下沉法官、賢達能人和熱心居民以情、理、法為標准,釋法明理,講清情理,告知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得侵害其他業主利益,且因“僵尸車”的停放可能對救援或疏散造成影響,車主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指出,若調解不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僵尸車”車主的車輛佔用了業主購買的產權停車位,業主可提起訴訟,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要求“僵尸車”車主將車輛駛離。

若“僵尸車”車主的車輛佔用小區公共部位,應區分“僵尸車”車主是否為本小區業主予以分類處理:車主為本小區業主,則有權主體可結合物業服務協議等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僵尸車”車主支付物業費、停車費等﹔車主不是本小區業主,則針對“僵尸車”車主在小區停放車輛的行為,由有權主體依據機動車輛保管合同關系或停車場地臨時租用合同關系等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相關費用。(記者 王閑樂 鄔林樺 戚穎璞)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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