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进一步规范相关职责
老人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却没有继承人,谁来管理?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简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无人继承遗产最终会如何处理,这些实践操作的难点均有了答案。
根据若干意见,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何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管理人工作事务?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会如何处理?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如何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燕/刘雪)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